艺术品价值评估:一种可能的议程设置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黎明,武汉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审美文化产品的意义诠释和价值评价是现代艺术理论的一大难题,这一难题的解答需要一种“议程设置”作为前提。理解评价艺术品的意义和价值的活动,其议程设置的基本程序包括这样的一些内涵:第一是认定艺术品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即理解和评估艺术品作为存在物的“存在性”;第二是确定评价主体的身份授权范畴,即以“同行评议”为主要方式的评价主体认定;第三是辨析艺术品传播方式对其意义和价值的影响,即把艺术品置于传播链坐标之中确认其意义和价值的增值效应;第四是界定理解评价艺术品意义和价值的知识学依据,即在多学科知识依据的对话中判断艺术品的意义范畴和价值域限;第五是认同理解评价艺术品意义和价值活动的伦理原则,即以现代伦理为艺术品评价活动的道德规约。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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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评估以艺术品为主体的审美文化产品的价值?这或许是现代艺术理论中最难回答的一个问题。从古希腊到现代的大多数艺术哲学,在论及艺术的属性和概念的时候常常是确定而明晰的,但是一旦涉及到艺术品的价值评价问题,则多半闪烁其词、语焉不详。比如亚里斯多德《诗学》关于悲剧的论述,对于本体论意义上的悲剧艺术属性的界定十分明确,即“悲剧是对于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①但是在好的悲剧艺术跟次好的悲剧艺术以及不好的悲剧艺术如何区分这一价值评价的问题上,亚里斯多德在这部书里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裁定。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诸如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大师们关于艺术的哲学论述之中。20世纪中期,在波普、概念艺术等先锋艺术的冲击下,西方理论界甚至连“何为艺术”一类的本体论问题也难以回答了。相比较而言,中国古典时代的艺术批评很早就热衷于搞“品评”,比如钟嵘的《诗品》、谢赫的《画品》、吕天成的《曲品》等等,都依据作者的鉴赏经验将艺术作品分置为“上品”、“中品”、“下品”几个等级。但是中国古典时代的思想文化长于意义经验描述而短于独创性的形式化概念体系,因此在艺术品的价值评价问题上并没有提出理论层面的逻辑论证,也无法形成一种具有价值裁定功能的“法理”依据。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艺术作为审美文化产品的“公共性”特质得到凸显,它不再是“宫廷”、“文人”、“乡村”等有限空间中的自我欣赏或者狂欢,而是介入人们的社会实践成为“文化产业”、“意识形态”、“权力建构”、“消费行为”、“公共仪式”,甚至“身份政治”。艺术的公共性属性的凸显使得艺术品的价值评价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私人性质的“快感”之上,公共领域的“商谈伦理”、“协商政治”和“市场逻辑”极大地提升了艺术品价值评价的复杂度,这一切把涉及艺术品价值评价问题的诸多要素——比如裁定艺术属性的理论依据、评价艺术品价值的主体身份、艺术品的传播实践、评价艺术品的知识学依据,等等——纠缠在一起,给现代艺术文化理论设置了多道必须面对而又令人困惑的难题。从现代审美文化产品的生产消费实践来看,制订出一部可资循例的艺术品价值评价技术标准也许只能是智商更高的未来人类才能完成的工作,不过对于当代理论来说,我们能够做的工作应该是设置合理的“评价议程”为未来人类提供工作基础,因为合理的“议程设置”是制订合法的“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一、第一议程:艺术作为存在的存在性

      艺术品价值评价的前提是界定艺术品的属性,也就是回答“何为艺术”这样一个本体论的问题。从学理上来说,倘若无法裁定特定物品的艺术性质,那么该物品的艺术价值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当我们想要解决何种样态的艺术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的问题时,首先必须解决如何界定艺术作为“艺术性”的存在物之“存在性”的问题,只有在裁定了“何为艺术”之后才能裁定“何为好艺术”。

      艺术理论史上有关艺术品定性问题的论述林林总总,几乎每一种艺术本体论都振振有词言之凿凿,但是这些理论大都各领风骚几十上百年然后就被新的理论替代,很少有能够放之古今四海而皆准的艺术品定义。总体上看,西方思想史上自古希腊至18世纪法国文学界的“古今之争”,“规范美学”一直占据着艺术理论的主体地位,因此有关艺术品属性定位的理论虽然不够成熟但是却持续有效。古今之争后,西方艺术理论进入了革命年代,各种新异性甚至怪异性的艺术品定义层出不穷。在康德哲学的“哥白尼革命”的影响下,艺术哲学也随之走向“反思”、“批判”和“分析”,因此类似于“三一律”那样的“规范美学”自然让位于浪漫主义的“独创性”和“天才论”美学。19世纪流行的“形式论”美学,诸如汉斯立克关于音乐艺术的形式本体论定位、印象派绘画关于绘画艺术自律性的实验、后期象征派诗人们关于“纯诗”的设想,等等。这些新的艺术观念体现出在艺术品属性定位问题上的一种“自律论”倾向,进入20世纪后,“自律论”美学借助于“纯粹造型”、“无物象绘画”以及形式主义诗学而走向艺术的“自我指涉”。“自我指涉”的现代主义艺术要用艺术的方式来进行一场理论维度上的“自我定义”,英国学者理查德·赫尔兹将这一现象描述为现代艺术的一个“公理”,即“艺术理论与艺术品同样重要或更加重要”②,而阿瑟·丹托则跟在当年老黑格尔的“艺术终结论”后边称之为“哲学对艺术的剥夺”。其实这里的问题并非哲学或者理论要褫夺艺术的自我定义的权力,而是哲学和理论已经无力定义艺术,艺术要褫夺哲学和理论定义艺术的权力。在沈语冰先生看来,“艺术,特别是现代艺术在阿多诺那里被赋予了救赎的使命,这是一次正好与邓托颠倒的‘艺术对哲学(即形而上学)的剥夺’”。③于是“哲学对艺术的剥夺”在阿多诺那里就成为了“艺术对哲学的剥夺”。在定义艺术的本体论属性问题上,以“否定的辩证法”见长的先锋艺术带来的却是艺术本体论陷入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大洪水之中,因为先锋艺术的“新异性”、“陌生化”、“叛逆性”根本就拒绝“逻各斯中心主义”用范式规训艺术。二战以后,波普艺术、现成品艺术、行动绘画、概念艺术席卷审美文化领域,而且这些充满造反精神的艺术还要执行艺术的“自我定义”任务,其结果就是“一切皆可,一切皆为艺术”(阿瑟·丹托)、“艺术与非艺术的区分是无法确定的”(理查德·赫尔兹)、“人人都是艺术家”(博伊于斯)……有着两千多年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思想文化面对如此态势一时乱了阵脚,百思不得其解。1970年代后期,英美人文学界掀起了一场讨论“何为艺术”问题的理论热潮,《英国美学杂志》在1979年春季号、夏季号、冬季号连续发表数篇论文讨论艺术品定义的问题。不过尽管满腹诗书的学者们旁征博引,但是后现代文化语境中对艺术进行本体论定义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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