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对中国叙事的研究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他们的研究多集中在对中国古代叙事传统和古典文学方面,对现当代文学中的叙事问题涉猎得较少;二是由于他们对中国叙事传统的基本认知不同,导致他们所研究的问题和所使用的方法都存在很大的差异。针对以上两点,加之面对的文献众多,本文拟对一小部分文献进行梳理、介绍和评点,以期有助于了解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叙事的研究情况。 一、对中国叙事传统的基本认知 西方对中国叙事研究起步较晚。在20世纪早期,虽也有个别学者在著述中讨论中国小说中的问题(Bishop 239-247),但总的来说,西方对中国叙事问题展开研究的时间,似应以1974年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召开的中国叙事研讨会为标志。 在这次会议上,西方学者,也包括在国外工作的那些华人学者,在讨论中国叙事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来界定中国叙事。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依据西方文学传统对叙事的理解来进行界定;另一种是依据中国文学传统来进行界定。显然,这两种不同的界定方式将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研究理路和结论的产生。依据西方的理解,叙事就是指讲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的故事,或者叙说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形态变化的故事(Prince 58)。讲故事是其首要的功能。而依据中国对叙事的理解,其首要功能并不是讲故事,而是记载和“传播实际发生的或假设发生的事件”(Plaks 314)。虽然“事件”本身也可能是故事,或者会成为故事,但这种强调本身说明中国叙事与西方叙事之间存有差异:前者强调叙事或讲故事的形式与方法,后者侧重叙事的“言志”和“载道”的社会功能。 中西叙事的功能和出发点不一样,所要取得的叙事效果和所要达到的叙事目的也不尽相同。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他们对是否可以采用西方叙事理念来研究中国叙事的这一方法提出疑问(Ng 637)。有学者以《左传》为例,认为完全可以采用西方叙事理念和方法来研究中国古典叙事,如讨论中国叙事中的情节、人物塑造、视角、意义等(Wang 3-20)。另有学者以六朝市井小说为例,认为研究中国古典叙事不能完全按照西方叙事理论,至少不能像西方那样做单纯的形式研究,而是要依据作者所归附的文化传统和所处的时代,把作者与作品紧密勾连起来,并从中析出作者的写作目的和作品所蕴含的意义。比如说,应该考察小说作者为贯彻“言志”或“载道”的理想,他们“做了什么”、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何想法”、他们“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记载与普遍信仰有何抵牾之处”,以及“他们如何处理具体真理与普遍真理”等(DeWoskin 25)。① 其次,他们认为中国传统叙事有着与西方不同的发展脉络。西方学者通常会把古希腊罗马史诗看作是他们古典叙事的源头。中国叙事传统中没有像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史诗,因此他们认为中国文学传统是抒情的而非叙事的。但是,西方也有学者并不主张按照西方对叙事的界定来理解中国传统的叙事,他们通过对中国古典史、传、记这类讲述历史故事的文体进行辨析后,认为中国古典叙事中虽没有西方的那种史诗,但有史文,如《尚书》《左传》《逸周书》《史记》《吴越春秋》《汉书》《后汉书》《三国志》等。也就是说,由史文替代西方史诗而肇始的中国的叙事传统,同样也具备了叙事的诸种要素,即这类史文不仅在谋篇布局和人物塑造方面提供了一整套技巧,而且还为描绘人类事件提供了一套认知的观念模式(Plaks 314)。 除了以上观点之外,西方学者对中国叙事传统及其源头出处还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针对文言小说和“章回小说”或“白话文小说”之间的不同,认为中国的“文言小说”应以胡应麟的分类体系来归类,而“章回小说”则应遵从李卓吾的源于《史记》说(浦安迪12-13);二是依据班固对中国古典叙事的分类,认为古典叙事分为“重言”(如《尚书》)和“重事”(如《春秋》)两种类型(Plaks 315)。虽说这两种不同的认识为我们全面认识中国古典叙事的肌理、特点等另辟了几条新的路径,不过,也带来另外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将文言小说和“章回小说”或“白话文小说”做出区别对待,会否给人以二者非同源同根或二者之间没有承续关系的感觉?二是依据“言”和“事”来区别中国古典叙事——“言”在前,“事”在后,会否让人感到中国叙事源头的“另类”?这是我们在分析中国叙事传统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他们依据中国历代对小说的归类,提出对中国传统小说发展脉络的认知和分类(以下参见Hegel 394-426;DeWoskin 21-52)。他们从文献梳理中得知,在中国古代“小说”意味着“另类”,并因其缺乏统一的特点或内容而被看轻。班固在《汉书》中,将小说归入“诸子百家”中;六朝时期则被归入《四部》中的“子部”;入唐后,小说本身开始有了明确的分类,即分为可实证的叙事作品(史)和想象的或虚构的叙事作品。中国古代的史、传、记作者把普遍真理而非具体真理当作判断虚构小说的标准,从而忽略了许多虚构叙事源自史、传、记之中的传统。进入20世纪后,中国学者钱静芳和蒋瑞藻在各自的著作中(参见钱静芳1957;蒋瑞藻2016),将戏文也归到小说一类,即凡是书写的流行故事,不管其文体形式如何,均可归入小说类。不过,假如根据美国学者西摩尔·查特曼对叙事中故事、话语、传统规约等的界定(Chatman 9,83,117),把古时所说的小说与今日所说的小说放在一起做一比较,就可以看出前者缺乏具体的界定,因而很难将古今所说的小说看成是同样的叙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