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自律与审美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黎明,武汉大学文学院。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审美批判理论信奉审美救世主义,而审美救世主义则把审美伦理视作最高的伦理法则。审美伦理是康德的道德理想,它生成于自律性的艺术。实验艺术、先锋艺术等以其对形式自律的诉求而表达了一种自由游戏的生命经验,审美主义者们把这种生命经验提升成为审美伦理,审美批判理论则以审美伦理为坐标审视并鉴定社会实践的意义和价值。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非自律性的艺术以及知识界的新思潮的出现,审美伦理在价值和意义的判断方面的合法性逐渐减弱,审美批判理论也日渐式微,而“日常生活的审美呈现”只是一种生活美学,和以审美伦理为救赎之道的批判理论不可同日而语。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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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美伦理是现代性工程的产物,同时又被现代思想设计成为拯救“现代性之隐忧”的一种价值规划。在哈贝马斯看来,自律的艺术是现代性的三大项目之一①,而在阿多诺和马尔库塞等人那里,自律的艺术却是忍受着工具理性折磨的现代人走出沉沦和奴化的唯一路径。哈贝马斯把自律性的艺术视作一种历史现象,他的思想先辈们则更多地思考由自律性艺术生发出来的审美伦理的“解放”功能。自康德从自律性维度对“美的艺术”予以哲学论证以来,从“美的艺术”中孕育并长成的审美伦理日益被寄托以救赎的重任。在现代性批判理论的阵营中,“审美救世”几乎发育成为了一种思想共识。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没有诗人的位置,而在现代智者们的理想国里,人人都应该“诗性”地生存。现代智者们之所以能够规划出一条“审美救世”的解放之路,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在于审美的伦理化。

      一、启蒙:审美伦理的孵化器

      古典思想视域中,艺术和审美并不必然地结合为共同体,而且审美也并不表达一种伦理意义上的价值选择,不少古典思想家甚至把审美视为引发道德堕落的缘由。柏拉图认为诗人借助“迷狂”窥视到神的意志,于是巧言令色蛊惑人心,所以建立“理想国”时要做的一件重要之事就是把诗人撵出去。庄子也曾经声称“五色乱目,使目不明”“五声乱耳,使耳不聪”②。即使有很多古典思想家肯定审美的正面价值,但是他们也并不把审美当成一种伦理范式,最多只是以审美为伦理实践的修饰技术。

      古典时代的伦理范式有两个特点:其一,总体性或者一元论的“德性”——比如“道”“理性”被尊为终极价值,多元的生活世界的意义都由此单一的“德性”予以规定,因此无论政治、宗教还是艺术,都在价值论和意义论层面上受到这个最高伦理法度的限定;其二,超验性或者神谕论的“德性”——比如“气”“上帝意志”占据着最高立法者的地位,凡间之城的意义由彼岸的上帝之城的“德性”予以制订,因此包括艺术活动在内的全部社会实践都成为体现神谕的手段,它们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由人类社会实践之外的非凡力量规训着的。古典伦理学的这两个特点使得任何一种场域性的社会实践皆无法在伦理上作出自主性的立法,因此以审美为意义经验的艺术也没有了“为自己立法”的伦理自主性,更不可能由审美来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构建普遍的伦理法则。

      当超然的一元论“德性”规定着全部生活世界的价值和意义时,某一社会实践场域的“习性”是不可能上升成为普遍性的伦理法则(即所谓“至善”)的,因为这些场域自身存在的合法性都还需要“道”“气”“上帝意志”“理性”等等来提供。某一社会实践场域的“习性”成为普遍的伦理法则,其基本条件是价值的多元化和世俗化。价值的多元化使得单一的总体性伦理失去“文化领导权”,从而给场域习性的伦理自主以可行性条件;而价值的世俗化则允许行业性的社会实践场域把“行规”逐渐变成本场域的伦理法则。比如艺术,作为一个社会实践场域,当它必然地服从一元论的“德性”的时候,它不可能把“审美”这种场域习性当作自己的伦理规定,因为它不具备超越“德性”的条件。艺术(政治等亦然)“为自己立法”——比如以审美取代“德性”为自己的存在设立合法性规定的必要条件就是马基雅弗利式的场域伦理合法化和康德式的道德先验化。马基雅弗利的政治哲学认可政治作为特定的社会实践场域并不受制于统一的“德性”原则,其道德合法性是由政治实践的场域特性决定的。这一逻辑延伸到艺术领域就意味着,艺术活动作为特定的社会实践也可以在场域的自主性维度上构建自己的伦理合法性,于是审美就有可能在“德性”之外为艺术提供伦理基础,换言之即是:审美至少在艺术场域中可以成为一种伦理法则。对于康德来说,审美和道德一样,都是个人的先验理性活动的结果。作为一种先验性的天才游戏,审美的最高境界就是道德。犹如马基雅弗利把伦理从“德性”还原为场域习性一样,康德以个人的先验性为道德的建构机制,这就使得判断力活动即审美这样一种先验人性成为了艺术的伦理法则。就像启蒙思想家们设想的人性政治一样,康德设想了一种审美性的艺术。尽管从阿尔贝蒂到查尔斯·巴陀一直主张艺术以“美”为表现对象,但只是在康德这里,审美才成为了为艺术“立法”的伦理尺度。

      古典时代的人们也看到了艺术跟审美的密切关联,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审美是为艺术“立法”的伦理原则。从伦理的合法性角度阐述审美亦即把审美当做一种伦理法则,这是在17世纪以后由启蒙思想家们提出并予以论证的。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要将审美提升为伦理,其目的在于解决艺术的自律性存在的问题,而艺术的自律性存在则意味着布尔乔亚们的“天赋人权”“先验理性”“普遍人性”将要取代贵族国家的“君权神授”,进而占据文化领导权,因为艺术自律论隐含着的意识形态诉求就是以普遍人性摧毁贵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血统伦理。我们可以称启蒙运动为艺术自律论的“思想孵化器”,这不仅仅是因为艺术自律论在启蒙运动时期正式登上思想舞台,更是因为,艺术自律论的合法化依据即审美伦理隐含着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诉求,这一政治诉求恰恰是启蒙运动的思想主题——人性解放在艺术场域里的打开方式。

      启蒙并非一场纯粹的思想运动。启蒙其实是一场用思想和知识包裹着的政治革命,这场政治革命的本质乃是资产阶级代表市民社会跟全能主义的贵族国家争夺政治权利。资产阶级以“普遍人性”(如“天赋人权”“先验理性”等等)为思想武器向贵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即“君权神授”(其具体表现就是当时欧洲国家普遍尊奉的“血统伦理”)发起挑战,意欲通过张扬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觉意识解除贵族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启蒙思想就要用人性的先验性、普遍性和世俗性来解构支撑着贵族国家权力的等级制度,而人性的先验性、普遍性和世俗性一旦用来解释社会实践,则必然形成社会实践的场域自主性以及由这种自主性生成的场域习性的伦理化。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政治作为公共权力的生产、分配和运作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再由高贵血统的代表即君权完全控制,政治受制于自身的实践特性。比如公共性作为政治的场域特性,使得血统伦理主宰下的宫廷争斗失去了合法性。同时,公共性作为政治这一场域性社会实践的“习性”普遍化为一种政治伦理,洛克在《政府论》里对菲尔默爵士的辩驳所遵循的就是这样的逻辑。

      启蒙思想为了实现以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觉意识为武器解除贵族国家的合法性依据的目的,编写了两道逻辑程序来完成这个任务:其一是界分各个社会实践场域并使其各自获得自主性;其二是让各个场域自身的特定习性上升成为各个场域都必须遵循的伦理法则。就像“人为自己立法”的伦理诉求让“上帝死了”一样,社会实践在场域性存在的意义上“为自己立法”也导致了王公贵族无法垄断全部的权力。这两道逻辑程序延伸到审美文化场域,于是就出现了艺术自律以及建立在艺术自律基础上的审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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