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有一种特殊的现代感,我愿意将其形容为格外易受狂妄自大的主观主义的侵袭:实际上,它根本就不准备抵御各种怀疑论调。在当代艺术世界里,混乱的观点肆意流行,毫无秩序可言。趣味模式、艺术生产与判断的典范和惯例何在?看来我们这个时代没有值得依靠的可以信赖的过往:知觉与判断都无法从现成的规则或某些不言而喻的共通感(sensus communis)中寻得依据。我们发现,不仅想说明这件或那件东西是否是以及为何是优秀的艺术作品有难度,而且这样的工作似乎已经变得困难重重,即,确定是否以及为何这件或那件东西应当被看作(比如说)一幅画而非一件雕刻(或一出戏剧而非一个舞蹈),抑或是否以及为何有些东西应当被视为艺术作品。想象力的产品不再那么容易就能被纳入到人们普遍接受的模式的条条框框下了,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它们似乎都难以捉摸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举例来说,在18世纪,人们通常有可能立刻就识读出一个艺术作品的类型、风格和模式的原理。换言之,给予作品以存在论版图中的应有地位,然后用恰当的规范的方法研究它,一般来讲是可能的。但在我们这个世纪,有必要以开放而异常敏锐的意识、不带任何先入之见地研究艺术家创造的作品,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发现究竟是什么使之成为艺术作品?实际上也就是发现,构建艺术作品的原理有哪些?这项工作必须在把艺术作品构建为独特的对象的过程中完成,这些对象与审美意识的活动方式和审美意识的活动所引起的愉悦感尤相契合。 当代文学作品也许没有明显地拒绝在文学惯例发展史中的一席之地。诗歌无疑以一种非连续的形式确证了自己的生命力;而从总体上看,小说和戏剧展示了更加符合惯例又较少令人费解的原创性。即便如此,眼下要想发现并维护深心赏鉴大批富于原创性的文学作品所必需的批评原理谅非易事。因此,提出这个问题适逢其时:表面上看起来纷繁多姿的文学作品、文学类型、文学风格下面隐藏着同一性、有若干不变的原则吗?换句话讲,存在着适用于一切文学的艺术作品和相关的以文学作品为对象的审美意识的不变的或必要的构成性原则吗? 我们想知道的是,每一个算作文学作品的实体,无论它是有创意的抑或实验性的,是否展示了某种客观的结构,我们能讲出它的规则,并且从我们的文学经验具有的无可置疑的意味中找到这些规则的确凿的基础。罗曼·英伽登提出了这些和其他相关问题,又作了肯定的解答。在首次译为英语的《文学的艺术作品》一书中,英伽登运用了强有力的现象学方法,以便揭示构成文学作品基础的存在论的本质或存在方式,阐明相关的主体性的部分,在作品的结构中,文学实体所特具的基础性的给予方式得以合理地确立下来。 刚才说过,英伽登选择的方法是现象学。现象学方法意味着什么呢?它首先指英伽登研究文学的方法要严格地根据现象学方法特有的研究的可能性来确定。而在这一特殊的架构内,他要进行我们可以准确地称之为存在论的反思活动。因为他的具有指导性的基本问题确切无疑,那就是:文学的艺术作品特有的存在方式的本质属性、不变的逻辑条件是什么?对他来讲,这一存在论问题的特殊含义将通过他的按照现象学进行的反思活动揭示出来。诚然,英伽登同时也有兴趣阐明意识的特殊的给予方式或独特的结构,文学作品的存在方式由此而得以可能。验察他的阐述确当与否始终由我们的文学经验来完成,这是因为文学经验就发生在不容置疑的意识活动中。 由于英伽登的研究课题旨在具体示范现象学的方法而不是从理论上进行阐发或批评,因此,我想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及其主要概念,还打算就这些概念以及英伽登本人在思考过程中自创的专门概念给读者以明白晓畅的说明。 我就从心理行为概念开始吧。设想一下,我问道:大多数心理行为(意识行为)的最突出、最基本的逻辑特征是什么?譬如,思考以下几种意识:想望、恐惧、思索、相信的行为、知道的行为、想象的行为和假定的行为。每一个行为显然都展示了某种指向性(换言之,某种意向性)。因此,我们并不是漫无目的地(simpliciter)想望着,而始终是想望着某X(比方说,一个水果),或想望着实现某种事态(比如,国家之间最终能消除彼此的敌意)。我们也不是一味地思索,而总是就某物来思索,无论其为实在的抑或想象的。我们不仅仅是知道,而是知道了某个事件或事态(例如,感恩节那天沿着主要街道走下去的游行队伍),或知道如何去做某事(比如说,如何修理一只破表),或知道某物是(或不是、可能是、应当是、将来可能是)怎么回事(举例来说,无论怎样想尽了所有遏制的办法,我们知道,通货膨胀可能继续下去)。作一点必要的修正后(mutatis mutandis),同样的讲法适用于大多数其他种类的意识活动:每一个都展现了自身的合乎逻辑的与众不同的指向性(不过,动觉意识也许是这种意向性特征的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 因为有指向性,似乎每一个行为都必定有一个相应的对象(或事态)。但重要的是看到,意向行为的对象不见得非要存在于时空世界里。这样的对象有理论意识的观念对象(诸如一个自然数或某个数学集合)、想象出来的那种观念对象(一个纯虚构的对象,像巨怪或麦基·维尔威尔)、荒诞不经的东西(例如,“淡紫色的信仰”和“圆的方”这样的讲法)。若是具有合乎逻辑的独特的指向性的意向行为没有指涉(就是说,缺乏指涉性)存在于时空世界里的某物,那么我们就要说,有一个意向行为和一个纯粹的意向对象:意向行为没有通过它的意向对象指涉任何时空世界里的实在对象。因此,如果我们把某物(比方说,亚历山大的战马比塞弗勒斯)描述为意向对象,并不等于说它的确(或可能)存在。恰恰相反,我们的意思仅仅是,存在着(或可能有)某种意识行为(譬如,想象行为、记忆行为、愿望行为),应该把它们描述为想象比塞弗勒斯的行为、记住有关比塞弗勒斯的(一些事情)的行为、希望一些关于比塞弗勒斯的事情是真实的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