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艺术管理活动中,由于艺术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以及我国艺术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基本特征,将艺术管理活动分为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是必要的和适宜的。这样做,有助于深化艺术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掌控,以及对文化与艺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推进。 对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的提出,基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近代以来艺术管理的实践;二是我国当代艺术管理的实际;三是对艺术管理的理论考察。近年来,人们在艺术管理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分野,多与未能分开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模式或管理方式有关,时常将不同层面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混为一谈,以致出现对话与争论的阻隔。经由多年的实践与认知,这一观念不断得以充实和完善,在当下,仍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深化。 宏观艺术管理,即指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对艺术活动及其生产的管理,这一管理具有浓郁的宏观性、整体性和指导性。微观艺术管理则是指承担艺术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部门、企业在实施生产与服务活动中的自我管理,具有微观性、局部性和操作性。宏观或微观艺术管理,既是指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指管理的使命与方式等。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形成,既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逐渐出现了对各类社会活动的管理行为,并使之成为科学,特别是20世纪以来,现代管理理论形成体系,并逐步向着更为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也生成了对艺术活动的现代管理。事实上,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艺术活动及其对艺术活动的管理行为一直是同步的,但由于农耕社会长期处于缓慢的发展进程,艺术管理的水平也相对层次较低,无论是作为政府的管理,还是具体生产机构的管理,均主要处于无序的、自然的发展状态,对艺术活动的控制呈现为时断时续的和人治的管理,与科学的艺术管理相去甚远。几十年来,由于世界多种因素的作用,推动文化艺术以异常迅猛的速度发展,其成果建树,几乎超出了以往数百年发展的总和,对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促进。其间,既有作为国家和社会组织为标志的宏观艺术管理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更与社会广大文化与艺术生产及服务机构的体现于微观层面的管理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密切相关。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存在是客观的,特别在中国,更具有浓郁的特色。在世界各国,作为社会活动的艺术管理,均拥有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宏观性管理和以艺术生产与服务机构为表征的微观性管理。有的国家虽然作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从表面来看不够突出,较多西方国家政府对社会艺术活动并不体现为直接的管理,甚至有的国家未曾设置文化部等管理机构。实际上,任何国家对于宏观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只不过有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或是分权的,即由多个部门分别予以实施,或者是间接的,即委托社会相关组织实施管理,或者是隐形的,将其管理意识体现于政策等方面,但在其基本精神和理念上,并不存在对政府管理的忽视。在中国,宏观管理则体现得比较突出。这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几千年的封建大一统国度,具有长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相对严谨的社会结构,在文化及艺术的管理方面也是如此,已然形成统一和体系化管理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之后,我国既吸取和继承了历史的部分经验,也借鉴了他国的一些方式与作法,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近70年的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还基于我国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文化与艺术管理更为重视,这就与西方和世界较多国家的诸种管理模式呈现出差异和分野。 作为管理的特征,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诸多方面呈现出差异,这既表现为社会活动及其管理的分工不同,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当代艺术管理的基本特点。特别在我国,更存在一些独具的特色。宏观艺术管理旨在掌控及保障国家或地区文化活动与艺术生产的有序运行与发展;微观艺术管理则是指事业机构或企业内部的运作性管理,旨在通过科学的管控,实现高效化运营。 作为管理的主体,宏观艺术管理体现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主要由各级党和政府部门实施和掌控,由政府委派、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团体或组织的管理也属于宏观性管理。在我国,宏观的艺术管理体现于多个方面,一是各级党组织对艺术的管理,一方面以政策制订、理论指导、宏观调控作为主要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还可对国家重要文化机构与活动实施集中管理;二是各级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一般表现为各级文化、广播影视、出版、新闻等部门的管理;三是作为党和政府辅助机构的社会团体与组织的管理,例如文联、作协、社联、科协等对其所属艺术组织的管理行为。我国的这一管理体制是历史形成的,同时也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和特色决定的。作为当代艺术管理理论,理应将其作为艺术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 微观艺术管理则主要表现为各类从事文化及艺术生产或服务的事业性单位,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国有、民营及混合体制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艺术企业,以及社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等的管理行为。在我国,文化和艺术活动的部门与机构呈现为多元所有制共存的状态,既有属于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的文化艺术的事业性机构,如各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报刊、广播电视台等,也有属于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型文化艺术机构,既有大量属于民营性质的文化艺术生产与服务性企业,也有一些属于中外合资的文化企业。近年来,还出现较多属于国有与民营、事业型与企业型等相互融合的混合型文化艺术企业,尤其在一些大型项目的联合运营中,也已显现出突出的优势。 此外还有一种形态的管理,即近些年来出现的超大型文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其一方面拥有对具体的艺术生产活动的管理,同时也拥有跨区域甚至跨国的文化艺术活动,还拥有跨行业的多元文化及艺术活动,由此,该类管理活动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宏观特色,有学者称之为中观的管理,尚有一定道理。但从其总体来看,其管理活动主要还是偏于制作性和服务性,因此更多属于微观的管理。 作为管理的使命,宏观艺术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或所属区域文化艺术发展规划以及战略目标的制订;对于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思想以及政策的确认;对于文化艺术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善与调整;对于社会艺术生产方向及规模的调控与引导;对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建构与实施;对于文化艺术资源的调研、拓展及其配置;对于政府文化艺术基金的使用及分配;对于重点文化企业或艺术项目的设置和指导,必要时也可实施具体的控制与领导;对于社会文化产业与艺术市场的督查与调控;对于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利用的体系构建与推进;对于本土文化的对外传播及艺术产品的交流与贸易等等。微观艺术管理则是侧重于对于本部门本机构本企业艺术生产与服务目标的制定;对于本部门在生产、服务或经营等方面具体运作中的创意、策划及计划的制订;生产与服务活动的具体运行与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与控制;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导及最终反馈与绩效评估;对于艺术产品的传播、宣传、营销及后产品开发的实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