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8)04-0030-07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一矛盾在教育领域突出表现为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和农村教育发展的不充分。城乡教育发展的相对差距,既为农村减贫脱贫工作带来阻力,也为农村脱贫长效机制构建制造了壁垒。“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1]因此,精准扶贫背景下推进城乡教育公平发展,既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教育功能、促进代际流动、构建减贫脱贫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 教育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具有既“功在当下”又“利于长远”的双重效应,为将农村教育发展纳入精准扶贫的重要视域提供了合理行动逻辑。那么,为什么在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中把公平作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精准扶贫视域下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回答好以上两个问题,对于精准扶贫效果的取得以及农村教育在家庭代际流动中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当下我国农村教育应公平发展的前置性假设,笔者尝试从城乡不同家庭子女接受各级教育的差距现状以及教育对人的发展之功能差异视角出发,阐释农村孩子相比城市孩子接受教育过程中的不利处境的影响机制,提出精准扶贫视域下推进城乡教育公平发展的行动路径,以期为提升农村家庭资本积累进而减贫脱贫提供有益参考。 一、行动逻辑:教育何以在扶贫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 贫困不仅意味着经济上的不利地位,更深层次还意味着对人的选择和机会的否定与对人格的侵害,意味着缺乏有效地参与社会的基本能力,无法享受基本的教育和医疗服务,没有权利,被排斥在群体生活之外,被剥夺福利状态。[2]所以,扶贫工作绝不是简单地通过经济上的直接给予使经济处境不利的困难群体暂时性的脱离贫困,根本上需要解决产生贫困并维持贫困的机制问题。那么,贫困是如何产生和维持的呢?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教育是代际传递的重要机制,学校是家庭资本传递的重要场域,受教育者往往将家庭惯习传递到学校教育活动中,其中优势家庭的惯习往往与学校所秉持的主流文化惯习一脉相承,而贫困者家庭的惯习与学校所秉持的主流文化惯习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造成贫困家庭孩子的教育受挫进而致使其能力“被剥夺”,最终引发“贫困代际传递”。科尔曼(James S.Coleman)在对美国教育进行大规模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著名的《科尔曼报告》,得出家庭背景是造成子女教育差距主要原因的基本结论。我国现有研究同样表明,处境不利的农村家庭约束了子女获得优质稀缺教育的机会。[3]更重要的是,不同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差距反过来又对家庭经济状况造成直接影响进而形成互塑机制。据世界银行研究显示,以世界银行的贫困线为标准,如果家庭中的劳动力接受教育年限少于6年,则贫困发生率大于16%;若将受教育年限增加3年,则贫困发生率会下降到7%;若受教育年限为9-12年,则贫困率下降到了2.5%;若受教育年限超过12年,则几乎不存在贫困的状况。[4]正是基于教育与家庭间的互塑关系,决定了教育是扶贫工作的重要领域和脱贫工作的实现路径的双重角色。因此,将推进农村教育公平而充分的发展纳入精准扶贫的行动框架成为一种必然。 (一)教育是推进农村“授以鱼”式扶贫的重要领域 尽管笔者主张扶贫工作绝不是简单地的“授以鱼”,即立足当下资源短板,通过提供短缺资源以利于短期内解决既定资源不足的问题,如通过粮油援助解决食品短缺、通过资金支持解决经济贫困。但绝不意味着这种主张是对“授以鱼”扶贫手段的彻底否定,因为不同群体间由于长期以来各种外置性因素而不是个体努力差异所造成的资源享有差距的客观事实,为通过“授以鱼”式扶贫手段解决群体间资源享有和配置不公平问题提出了迫切需求。就教育而言,农村教育的“授以鱼”式扶贫应立足于农村教育相比城市教育以及农村教育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短缺现状,有针对性地增加农村教育的资源投入,重点弥补农村教育校园建设、教学物资、高水平师资等方面短板,从而在短期内改善当下农村因教育资源享有不足带来的城乡教育的群体不公平问题,进而为农村家庭通过教育减轻甚至脱离贫困提供条件。 诚然,以上主张是建立在当下农村教育相比城市教育在资源享有方面处于巨大差距的不利地位这一假设基础之上,如果这一假设不成立,企图通过“授以鱼”式的资源弥补来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努力将收效甚微。那么,对这一前提假设的论证将为“授以鱼”扶贫方式的可行性提供有力说明。立足于我国城乡教育发展现状,无论基于经验主义还是依据实证调查结论,都可以得出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源享有相比城市存在巨大差距的客观事实,具体差距在下文中将予以逐一陈述。如果至此得出“授以鱼”教育扶贫手段的可行性还为时尚早,应进一步考量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总量与国家可能增加教育投入的总量之间的关系,于是农村受教育的总体人口构成便成为一个重要分析指标。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农村受教育群体相比城市数量更多,2015年农村总人口603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3.90%,受城乡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寿命等因素影响,农村儿童数占全国儿童数比例为58%,其中留守儿童约为6103万人,占农村儿童的37.70%,农村流动儿童约为2877万人,占农村儿童的17.77%,农村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之和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三分之一。[5]这一庞大的农村受教育群体为“授以鱼”式教育扶贫增加了难度,因为从资源短板视角出发,如果短板数量有限,可以在不调整资源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新增资源分配时的倾斜性安排实现弥补短板之目标,但当某一短板处于整体性贫困之后,若要通过“授以鱼”式的资源供给改善因资源短缺造成的不公平,势必将优势群体的既得利益通过“削峰填谷”的方式进行重新分配,这一方式因为要“侵害”到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而变得阻力重重。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困难和阻力的存在是长期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的结果,若要改变这一结果,推进城乡教育公平,通过“授以鱼”式的直接手段改变原有资源配置的不公平进而使当下资源配置倾斜于农村,是解决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首要选择,也是精准扶贫在农村教育领域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