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6;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00)02—0001—06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无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在学校的外部保障中,法治都将发挥重要作用,这已引起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略。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学校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本质含义及基本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校依法管理问题已被提上日程,并渐已形成共识。《教育法》出台后,在我国的一些报章杂志上会偶见“依法治校”的字样,但如果把“依法治校”当作一个学理概念来理解,尚须从多视角把握其本质含义。 1.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 从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因主体和对象不同,对依法治校有不同的理解。从国家机关以学校为对象进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的依法管理,如某个体私营企业招收童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招工单位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强令流失学生返校就读。又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提留,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中“税费不进校”的规定,物价、税务、财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可见,公安、卫生、工商、城建、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也是依法治校的责任主体,都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学校,确保学校工作顺利开展。这就等于从外部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行为,管理与学校有关的事务,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来说,是以学校的各项内部事务为对象,依法管理学校。所以,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依法治校,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之意;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校长等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本文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对依法治校作的主体定位。 2.依法治校的含义 (1)依法治校的语义分析。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 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学校和办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法”,是指学校管理之法源,有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学校教育法》、《继续教育法》等,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学校教育之内容,同时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涉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狭义上主要是专指有关学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校,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从“以罚治校”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校,则是对依法治校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纠正。所谓“校”,是指为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并非专指某类或某种学校。 (2)依法治校的主体类别。依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 学校分为小学、中学、大学;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不等,都存在依法治校问题。学校的层次类型不同,依法治校的具体内容各具特点,即无论学校属何种层次类型,都要遵循与教育有关的一般法律,但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国家还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应成为各自的特殊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如中小学教育要遵守《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具体法律;高等院校则既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又要遵守《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等具体法律。1998年8月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高等院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具体依据,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高校管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学校的管理体制确定下来,该法规定,高校的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把握学校的大方向,校长对内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同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这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领导,而非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权领导。校长执行党的政策,落实党的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各项治校规章,实现依法治校和按党的政策办学的统一。按照这部法律,校长的人事权相应扩大,比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但同时规定,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日本,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部对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普遍适用的《学校教育法》。 3.依法治校的内容 (1)根据学校管理的具体内容不同, 依法治校可以细化为学校各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在教学、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这项任务可以在校长的宏观管理下将其具体化,如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服务方面,后勤等教辅序列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如学校食堂应贯彻执行《仪器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物价法》安排伙食、合理收费。 (2)根据管理空间不同, 按有形空间可分为校园内管理和学校周边环境管理,按无形空间可分为对教职工、学生的管理和对家长、社会其它相关对象的管理。校内管理如何依法进行在前边已经论及,而对学校周边环境、学生家长及社会其它相关对象的管理,已成为依法治校的难点所在,各级各类学校都不能忽视这个问题。1996年2月13日, 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并从管理体制到各项任务以及组织与职责、奖惩和违纪处理措施,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应将其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治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我国在1999年上半年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明令规定电子游戏厅不得开在学校周围,除节假日以外,游戏厅不得容留中小学生玩电子游戏。否则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有权予以行政处罚。此项规定是对校园外其它社会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与约束。《义务教育法》则对学生家长保证子女就学的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从空间上体现了依法治校的范围已超越了校园。实践证明,这种超越是必要的,学校教育离不开社会支持,如果教育管理者只注重校园内的依法管理,而忽视校园外某些事项的依法管理,虽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毕竟是片面的,也很难收到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