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德性的培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黎明,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教师教育。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教师德性是教师作为“人”所具有的崇善弃恶的个性品质,与促使“教师角色”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完成得好的职业品质。基于伦常明察之上的情感体验是帮助作为“人之存在”的教师知善明恶,成为有德之人的主要途径;而教师“角色”出于义务感及对规范的遵守可以拾遗补缺,保证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道德底线。在促进教师德性养成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情感体验”为主“义务、规范”为辅的路径,帮助作为“人之存在”的教师体验其内心的伦常事实,关注教师心中的道德力量;同时,遵守教师“角色”规范,坚守底线,最终实现“仁宅义路”,培育具有稳定德性的教师。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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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德性是教师作为“人”所具有的崇善弃恶的个性品质,与促使“教师角色”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完成得好的职业品质。具体来讲,教师德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作为人的教师”,他应具有个人德性,或称为“人之德性”。其次,教师是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他应具有“角色德性”。本文以此为思路,从教师“人之德性”与“角色德性”的培养出发,探寻培养教师德性的路径。

      一、教师作为“人之存在”:伦常明察与情感体验

      (一)体悟伦常明察

      伦常明察是舍勒价值情感现象学(价值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伦常一词在伦理学中一般是指关乎道德的及在道德上的。而舍勒所说的伦常则是指先天存在的价值,它有别于后天人为约定的价值。而明察(Einsicht),与“洞见”相似,它是指对先天价值的本质洞察。伦常明察是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是对先天价值的直接把握。即“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善与恶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是什么的本质认识为前提”[1]。所以,伦常明察有别于对价值的经验认识。

      从价值伦理学的角度看,一个人如果有了伦常明察,他就拥有了所有的美德。而伦常明察作为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它的意向相关项是价值及价值秩序。所以,我们可以说,对伦常明察意向相关项的直观把握,即对价值和价值秩序的直观把握和正确认识,便是一切德性的基础和前提。舍勒认为“伦常意愿,甚至整个伦常的行为都奠基在价值认识(或在特别情况中伦常价值认识)连同其本己的先天内涵和其本己的明见性之上,以至于任何意愿(甚至任何追求)都原本地朝向一个在这些行为中被给予的价值之实现”[2]。那么,人类道德实践的基础和来源便是对伦常价值事实的明察,即人类道德行为都建立在伦常明察之价值认识的基础上。伦常明察作为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它无法通过理性认知获得,也无法通过系统知识的形式加以传授,通向它的唯一途径便是对价值的情感体验。因为价值体验的情感先在性,使得价值不能脱离情感体验而获得,任何价值都离不开具体的感受活动。人们只有通过情感体验才能直观的把握先天存在的价值和价值秩序,才能通达伦常明察,为道德行为奠基。

      近代以来,人类对理性顶礼膜拜,并企图在任何学科中都建立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统一的规律。情感作为“过于感性和主观”的东西被理性武装的头脑所鄙夷和摒弃。个人的情感体验因为没有奠定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之上而被认为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然而,“理性的人们”疏忽了重要的一点,“心灵在它自己的领域拥有一种严格的逻辑类推法……心灵有自己的‘根据’,即对事实的切合实情的明晰的认识,而一切知性对这些事实都是盲目的——一如瞎子之于色彩、聋子之于音韵。”[3]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源于这种心灵的逻辑法则,或帕斯卡尔所说的“心有其理”,它像逻辑演绎的定律和推论一样客观和严格。如果我们“普遍草率地对待感情事物和爱与恨的事物,对事物和生命的一切深度缺乏认真的态度,反而对那些可以通过我们的智力在技术上掌握的事物过分认真,孜孜以求,实在荒唐可笑。”[4]

      所以,在探讨个体价值行动的道德来源时,我们不应该放弃人之为人最重要的伦常事实和内在的价值秩序而一味地向“外在”(义务规范)寻求保证,应该通过情感体验把握价值及价值秩序,以伦常认识和明察为通道培育具有伦常明察之人。

      (二)关注情感体验

      1.情感体验的方向:引导教师体验“爱的秩序”

      在教育情景中,当教师面对真实、具体的教育情境之时,或面对教育两难困境之际,他是如何感受的,进而又是如何行动的,这都与他是如何体验这一价值事实的情感息息相关。

      这种情感体验前于反思,它是个体面对客观价值事实时最为直观的感受,而这种感受又深深的扎根于人内心深处普遍而深厚的爱的情感。可以说,一切情感感受都取决于个体心中对价值和价值秩序的认识,即:情感秩序的基础是“爱的秩序”。“我们在某人或某一群体身上认识到的一切道德上至关紧要东西必须始终间接地——还原为其爱与恨的行动,和爱与恨的潜力的特种构造:还原为主宰它们并在一切感情冲动中表现出来的爱的秩序。”[5]所以,价值秩序不能离开主体的情感体验,同时又是一种先天而客观的实在。我们也只有通过掌握教师心中的价值秩序这条路径,才能真正掌握教师内心之中对价值的认识,真正理解教师行为举止背后的内在动因,进而“从心”出发,帮助教师体验内心之中的伦常事实,调整和改善教师对价值及价值秩序的认识,即通过情感体验获得存于每个人心中的“爱的秩序”。

      舍勒认为,人作为爱的存在,先于认识和意愿之在。所以,“谁把握了一个人的爱的秩序,谁就理解了这个人。他所把握的东西对于这个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意义,就像结晶公式对于结晶体的意义”[6]。把握教师“爱的秩序”,就可以了解教师作为道德主体(moral agent)在教学活动中的价值选择,并以此为基点,对爱之秩序的无序(心之骚乱)进行重构和整顿,构建伦常的爱之秩序。

      那么,究竟什么是爱以及爱的秩序呢?个体在世界之中的行为是由爱所推动的,它将个体引入自身对价值的认识和爱的秩序之中。可以说,爱是朝向价值的运动,它推动着个体的在世界之中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展现,爱就在这种选择和展现之中凸显着自己。简单来讲,爱永远指向更高价值①,并朝向更高价值的实现。它不创造价值,却关系到价值的获取,关系人类的感受和偏好领域,它是感受和偏好的前提。相反,恨朝向更低价值的实现,恨可以使偏好和感受活动对更高的价值变得麻木。而爱的秩序则是由爱指引着的朝向更高价值等级实现的秩序。而爱之秩序的无序则是由恨指引着的朝向更低价值等级实现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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