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教育评价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教育测验运动和评价理论产生、发展两大时期,其中教育测验运动时期可划分为萌芽、开拓、兴盛三个发展阶段;评价理论产生和发展时期则包括泰勒(W.R.Tyler )阶段、稳定发展阶段、兴盛阶段和专业化阶段。其发展主线是,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教育改革,如笔试代替口试,等等。由于教育改革的需要,迫切要求提高教育测验的客观性,于是,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在他们做的许多有价值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引发了一场教育测验运动。对该运动中暴露出的测验问题进行研究和课程改革实验(即“八年研究”)的进行产生了教育评价理论,即泰勒评价模式。教育评价理论的产生促进了西方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课程改革,并且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评价工作的实施,使得人们在评价教育投资效益过程中,发现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泰勒模式的弱点和不足,为此,一些学者经过研究,提出了许多新评价模式,进一步推动了教育评价的发展,使其进入了当前的专业化发展阶段。纵观西方教育评价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对我们今后进行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是会有启发的。 一、深入研究和开发教育和心理测验理论、技术,使其成为评价的有效手段 西方教育评价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评价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测验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教育测验运动的开展,使得教育测验发展成三种不同性质的测验,即学历测验、智力测验和人格测验。正因为有了这个测验基础,评价理论才得以产生。泰勒模式的诞生,标志着评价理论的正式问世。1956年,布卢姆(B.S.Bloom )和他的同事对认识领域的教育目标进行了分类,其研究成果使泰勒模式在实施中能清晰地表述教育目标,有力地推动了评价理论的发展。就评价的本质来看,评价虽然是主观行为,但是它必须有一个客观的基础,这个基础常常是通过测验技术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测验就没有评价。在我国,教育评价从80年代初兴起以来,有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普通教育的督导评价和高等教育评估两个系统。但是,在测验理论和技术方面,起先我们主要是引进国外的测验理论和技术。随着教育评价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我们也研究和开发了一些测验理论和技术,这些理论和技术要使得评价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从我国的教育实际出发,大力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测验理论和技术,这样才能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评价事业。当前,我国教育界围绕如何提高学生素质进行实践。由于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提高民族素质,所以,学生素质评价是整个教育和教育评价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教育质量规格研究的核心。学生素质所包含的内容无疑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即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具有什么样素质的人才是值得很好研究的,与此相关的学生素质评价所需要的各种问卷、量表、标准的编制以及各种常模、效标等的建立和计算机程序的开发等等也应该很好研究。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测验理论和技术,就不能有效、准确和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素质,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教育实践和教育评价研究,切实投入必要资金来保证这种实践研究的进行,促进评价的进一步发展 教育评价理论产生于“八年研究”,这是一项由美国进步主义教育协会进行的课程内容改革实验研究。在这之后,美国两次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教育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教育评价的发展。一是1958年联邦政府颁布国防教育法案,提出投入数百万美元,用于发展新教育计划,并且要求评价这个计划,以掌握投资的使用效果;二是1965年为增加教育机会,提倡教育机会均等,让更多的人接受广泛和健康的教育服务,联邦政府又投入数亿美元用于教育改革。对于投资,如果不进行及时评价,那么投入的钱就可能浪费。评价进入专业化阶段以后,在美国建立了许多研究中心,专门从事评价的研究,如斯坦福评价协会、伊利诺斯大学的教育研究和课程评价中心、西密执根大学评价中心、波士顿大学评价和教育政策研究中心,等等。与西方相比,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这是值得进一步努力的。但是,近几年来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进行评价研究和实践的机构,如上海有了高教评价所;江苏省组建了教育评价学院,等等。这种评价专业化的发展有助于我国教育评价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今后,这种评价专门机构设置的面还应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应该考虑设立独立于教育决策部门的教育评价事务所,专门从事评价的实际工作,确保评价公正、科学和专业化,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这种评价事务所进行严格审查、科学管理、认真复查,确保它的权威性,使得评价有效、准确和客观。对于评价结果要高度重视,及时决策。要做好这些工作,资金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我们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可能搞一些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实验研究和评价实践活动,在这种实验研究和评价实践活动中,评价理论和方法可能会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保证教育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西方教育评价的发展历史中,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评价工作的开展是不难看到的。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和他的同事们修正了1964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包括特别的评价要求。法案第一条的宗旨就是为贫穷儿童提供辅助教育,特别规定分配教育经费要以对每一学区每年进行评价的结果为依据。评价时要使用合适的标准测验,以法案第一条确定的目标为范围。该法案颁布之后,教育评价工作从多方面展开,评价者很快发现当时居统治地位的泰勒模式的缺陷,于是各种评价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呈现出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教育评价理论有了新的发展。教育评价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这么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评价系统发达与否,是衡量这个国家或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水平高低的一个主要标准。而发达的教育评价系统必须要有科学的和系统的评价制度,即看一个教育评价系统是否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它有没有科学的和系统的评价制度。由此可知,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和系统的评价制度,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所谓教育评价制度,就是人们在教育评价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这种评价制度的建立就可以避免评价的主观随意性(即在评价过程中由于身心因素的影响,评价者在对被评对象作出价值判断时可能会产生某种随意性,致使评价结果不可靠,也不准确。),保证评价的严肃性(即如果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发生差错,那么根据评价结果作出的决策可能就会产生熵增性错误。)、权威性(即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后的实施效果或改进工作的实际效果以及评价标准导向作用的大小,与评价工作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高低有很大关系。一般地,位置高,效果好、作用大,反之,则不然。)、连续性(即评价工作要经常进行,保持一种连续的状态,做到前次评价工作为后续评价工作提供珍贵和有效的资料;后续评价工作检验前次评价工作。)和时效性(即评价结果的实际效用只能在一段时间里得到保证。如果收到评价报告后,迟迟不作出反应,那么评价结果可能会失效。),提高评价质量,使教育决策准确无误。从国际范围来看,教育评价往往与政府的教育拨款紧密联系在一起,政府的拨款几乎以评价结果为唯一依据,这就使得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常重视评价结果,评价系统无形中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有着一种监控力,并且这个系统越发达,这种监控力就越强。显然,这就能迫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因此,评价和拨款的原则性内容可以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譬如,在我国,可以把这个内容写进《教育法》,等等。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让教育评价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在这方面有许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