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何谓与何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曙光,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人能群,国也能群。“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缘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强烈意志,是国与国之间结成的“有机生命体”。“共同性”构成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身份密码,根据不同的“共同性”,可以分为原生共同体、次生共同体和再生共同体三大类型。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民族国家对于“确定性、安全性和归属感”的渴望,对于自身“完美性”的期待,对于“共同利益”的追求,构成了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创生动力。共同体品类繁多,功能各异,但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背后有着相同的精神特质,比如,集体主体性、认同感、保守性、团结等。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维系和平、促进发展、共御风险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国际秩序的和谐稳定得益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积极作为,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有效运转取决于共同体内部的机制安排。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只有当团结与分离、秩序与自主、安全与自由、共赢与利己、界内与界外之间的矛盾张力达到平衡态时,共同体才是善的,共同体生活才是值得过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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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体(community),意指由某种共同的纽带联结起来的生活有机体。①共同体的生成与人的生命意志相关,“是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②是一个充满想象的精神家园。第一个对共同体进行专门探讨的是德国学者腾尼斯,他将共同体分为原始的“植物生活式”的血缘共同体,“动物生活式”的地缘共同体,“心灵生活式”的精神共同体。不过,这些共同体归根结底属于人群共同体,即共同体所指涉的乃是与拥有相同身份、特质、本能、职业、地域、习惯和记忆的人群相关,是人与人结合而成的“现实的有机的生命”。③如果我们将国际社会也比作一个大家庭,每个国家就是这个大家庭中的成员,成员间是否也可以结成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区分标志是什么,创生动力是什么,具有什么精神特质,服从什么样的运作机制,内含什么样的矛盾张力,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功能,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共同性”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区分

      何谓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它不是指民族国家之间无机的集合体,地缘上的邻里关系并非构成共同体的充足条件。“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本质上源于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强烈意志,是国与国之间结合而成的“有机生命体”。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也可以称之为国群共同体。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与跨国人群共同体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国家间(政府间)结成的共同体,后者是不同国家的人群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而结成的共同体,比如全球女权主义运动组织、全球环保运动组织等。

      不同的国家何以结成共同体?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又何以区分开来?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与“他者”的比较中又何以清晰地界定“我是谁”?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在对待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时何以保持内外有别?其实,这中间不是“盲目性”在起作用,而是内在的必然性,即“共同性”在主宰着共同体的生成与熄灭。所谓“共同性”是指民族国家之间在地域、民族、宗教、文化、利益、目标等方面所具有的或多或少、或强或弱、或显或隐的“一致性”特质。任何共同体,“共同性”越清晰,意味着边界越清晰,同时,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也越强。相反,“共同性”越模糊,意味着共同体的身份越模糊,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越弱,往往可能因为暂时的需要而结盟,又因为无法调和的矛盾而分崩离析。

      “共同性”构成超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身份密码,是维系共同体的纽带,是共同体成其为共同体的存在论依据和合法性来源。但是,维系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命脉的“共同性”不是唯一的,根据不同的“共同性”,可以将超国家政治共同体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原生共同体。基于某种与生俱来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可以称之为原生共同体。与生俱来的“共同性”包括血缘、肤色、地缘、民族、种族等,这类“共同性”具有遗传性和不可重塑性。可见,原生型共同体成员的资格条件在于“‘深厚’的但非理性的继承性认同”。④因此,原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度最强,所需要的外部引导最少,常常是自发结成共同体,“契约”是多余的。

      二是次生共同体。基于某种后天习得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我们称之为次生共同体。后天习得的“共同性”包括宗教、文化、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这些“共同性”尽管具有遗传性,但也具有重塑性。比如,苏东国家由于相同的意识形态结成了命运共同体,随着苏东剧变,原来的苏东国家有的加入了北约,有的加入了欧盟,有的划定了新的势力范围,各自又归属于不同的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次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较强,因而所需要的外部引导相对较少,“契约”是可有可无的。

      三是再生共同体。基于某种理性建构的“共同性”而结成的共同体,大致可以称之为再生共同体。理性建构的“共同性”包括目标、利益、任务等,这些“共同性”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遗传的,而是相关国家临时发掘出来的某种“特定义务”或“松散义务”。比如,基于区域合作发展的需要,欧盟、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一批共同体应运而生;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美国主导的国际反恐联盟应运而生,这些共同体都属于再生型的共同体。再生共同体的入门资格条件不是“‘深厚’的但非理性的继承性认同”,而是“‘单薄’的但是通过理性而获得的认同”。⑤再生型的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亲密度和情感认同最弱,因而所需要的外部引导最多,结成共同体只能依靠自觉,“契约”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契约的“绑架”很容易导致共同体的瓦解。

      一般来说,构成共同体的“共同性”既可以是单一的,比如,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阵容;也可以基于多方面的“共同性”,比如,东盟、欧盟的共同性除了“地缘”之外,还包括更为重要的“共同目标、利益和任务”。

      超国家政治共同体是分层次的,每个国家都可以归属于多个不同层级的共同体。共同体之间有些是并列关系,比如欧盟、非盟、东盟;有些构成层级关系,处于国家之上的共同体一般称之为“直接共同体”,处于超国家政治共同体之上的共同体即是“总体性的共同体”或“诸共同体的共同体”,⑥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可以将整个国际社会“看作是由各个共同体组成的共同体,其中也包含一定数量的不属于任何共同体的个体。”⑦由于共同体的层级不同,共同体成员的“忠诚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共同体成员对于直接共同体的忠诚优先于对总体共同体的忠诚。总体性共同体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在诸共同体之间更好地保持秩序而无需过多地压制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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