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事实看“东方专制论”的限度

作 者:
徐勇 

作者简介: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长期历史以来,西方一些学者将“东方”作为一个无差别的整体,并将东方国家政治都简单归之于“东方专制主义”概念框架之中。尽管这一观点受到理论批判,但仍然需要基于中国事实加以纠正。马克思恩格斯从政治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角度,已注意到东方国家内部的经济社会基础是有差异的,并会对政治产生不同的反应。只是其囿于对事实的认识有限未能充分展开,甚至出现后人不恰当的运用而造成了政治偏见。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专制主义”论断的两大基础——一是治水,一是村社,主要掌握的材料是印度等东方国家,而在遥远的中国有着自己的特点。除了国家治水以外,中国还存在大量自愿联合的基层治水。中国农村很早就超越村社制,以家户为农村基本组织单元。基层治水与家户制度不仅创造了丰富的农业文明,而且塑造了主动、积极的自主人格,使得基层社会内产生着活力与动力,并对国家政治产生积极影响。传统中国没有像其他东方国家陷入消极停滞奴役状态,即与此相关。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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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与专制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政治学产生并发展于西方国家。长时间以来,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形成了“西方自由,东方专制”的话语定论。德国学者魏特夫以“东方专制主义”概括东方国家的政治,并将东方专制论的来源归之于马克思的论述,更具欺骗性。对于魏特夫等人的偏见已有众多批判。只是这些批判更多的是理论性,尚不能从根本上颠覆这种简单、武断且片面的论断。①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学界存在两大遮蔽,一是既有理论遮蔽着丰富的事实,二是上层政治遮蔽了基层社会。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也存在因为对事实了解不够作出的判断被他人利用的问题。事实胜于雄辩。只有从中国事实出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政治话语的被动状态,纠正多年形成的学术偏见。对此,本文以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国调查”的事实为基础,②对“东方专制论”的历史与理论限度作出阐述。

       一、对“东方”和“专制”的认识限度

       任何一种认识都有特定的空间方位。长期以来,处于强势地位的思想产生于世界西方,并形成了对不同地理空间中政治形态的认识和界定。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专制”特指东方国家君主一人对所有臣民实行的主人对奴隶式的政治统治。其根源在于东方人的奴性。他因此种下了“西方是自由的,东方是专制的”种子。③这种观点一直延续到近代。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也大量使用过“东方专制”的概念。魏特夫后来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极化,扩展到整个非西方地区。而东方国家的学者也自觉不自觉地将本国与前人界定的“东方”相对应,忽略了东方世界内部的差异性,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东方专制论”的帽子箍在自己头上,尽管试图极力挣脱并改变。但由于对“东方”概念的认识限度,其努力成效受到限制。④

       人们的认识总是会受到其认识条件的制约。应该看到,在相当长时间里,西方人眼里的“东方”或者“亚洲”主要是指与欧洲国家地理上较为接近和交往比较多的部分地区。正是接近和交往,西方人认识到不同于西方的东方和亚洲。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西方,难免从西方人的视角认识东方,同时他们所接触的材料也主要是与西方人交往比较多的东方地区,即现代地理学上的“近东”、“中东”地区。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述看,他们在使用“东方”这个概念时,是十分谨慎的,在谈及“东方”时经常可以见到对特定国家的指称。如马克思在《大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在论及亚洲和“东方”的水利工程对农业的影响时,特别提到的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巴尔米拉、佩特拉、也门废墟以及埃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广大地区”。⑤从马克思列举的这些国家和地方看,基本上都属于距离西方较近的“近东”和“中东”地区。恩格斯在论及东方村社时,特别提到:“从印度到俄国”。⑥“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⑦

       当然,马克思恩恩格斯在其著述中也时常使用“东方”、“亚洲”之类的整体性概念,没有也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指称“东方”和亚洲特定的国家和地区。这从认识论上是可以理解的。但后人也会因此产生认识偏差,即将“东方”的概念泛化和同一化,不去厘清西方人关于“东方”概念的认识限度,忽视“东方”内部的差异性。这种概念化、标签化的“东方”理论自然会遮蔽丰富性和差异性的“东方”事实。

       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讲到“东方专制”时是指从原始社会分离出来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一种依靠暴力进行统治的君主制政治,核心是主—奴关系。这种政治形态是历史的存在,不可简单以现代视角加以价值评判。而且,马克思并没有认为东方亚洲才有“专制”,相反,他明确指出了“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专制”⑧。因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同样体现着主—奴关系。

       二、对治水作为东方专制基础的认识限度

       如果说,历史上西方思想主要是从政体和人性的角度认识东方政治的话,那么,马克思则是第一次从政治的社会基础认识东方政治的。马克思指出:“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⑨“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⑩“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荒废,这就可以说明一件否则无法解释的事实,即大片先前耕种得很好的地区现在都荒芜不毛。”(11)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后来被魏特夫发挥为东方是一个“治水社会”,并因为“治水”而产生专制的重要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这段话并没有将治水等同于“专制”。但是,马克思对东西方治水的特点作了比较。在西方的一些地方,治水是一种“自愿的联合”。从马克思的思想看,“自愿的联合”,是基于个人自愿,这种自愿的个人是自由的,即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人。而东方社会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换言之,东方的治水是一种非当事人自愿的强制性行为,国家通过“徭役”等方式强迫民众从事治水活动。这种外部性强制导致人的不自由和受奴役,成为“奴性民族”,形成主—奴关系。魏特夫因此将这种政府强制发挥为“东方专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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