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之后“事件”的凸显 在各种后理论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谈论文学何为、文学的意义何在?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eton)在2003年出版的《理论之后》(After Theory)中,着力批判了欲望化、官能化、肉身化的后现代主义文化理论,包括解构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等后理论,并重新对理论进行反思,而他提出的“理论之后(after theory)”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热烈讨论。但“理论之后”既非“后理论(post-theory)”,也非意味着“理论终结(end of theory)”或“反理论(against theory)”,实际上伊格尔顿期待的是理论不再迷失在纯粹的解构之中,而是能够在道德和伦理等宏大问题上进行建构性的反思,他从古典的“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出发,为文化理论和文学理论指出了一条发展出路。在2012年出版的《文学事件》(The Event of Literature)中,他继续对文学理论进行反思,指出文学理论通常有两种看待文学作品的方式:一是将文学作品看作“客体”(object),是一个“封闭的符号体系”(如新批评),或是关于“其活动的更完整、更具动态性的观念”(俄国形式主义),或是“一种功能体系和结构整体”(布拉格结构主义者)(188—89);一是将文学作品看作“事件”,因为不同读者的阅读行为会改变文本符号,读者和文本之间的互动会生产出截然不同的意义(191—92)。 伊格尔顿进一步指出,文学作品的悖论就在于它既是“结构”,因为它“不可改变、自律圆满”,又是“事件”,因为这种自我圆满“永远处于运动中,只有在阅读中才能实现”(201)。伊格尔顿用“结构化(structuration)”解构了这一悖论,指出结构化调节“结构与事件”,它是“活动的结构,不断根据其努力实现的目的、以及一直在产生的新目的重构自身”(199)。而文学作品要实现的目的是什么呢?伽达默尔谈到海德格尔关于艺术作品本质的见解时曾说:“艺术作品的存在不在于去成为一次体验,而在于通过自己特有的‘此在’使自己成为一个事件,一次冲撞,即一次根本改变习以为常和平淡麻木的冲撞”(105),因此作品“本身也就是一事件”(107)。D.阿特里奇(Derek Attridge)认为“事件”具有“差异性”“奇异性”,文学作品创造的事件只有改变并重塑某种既定规范,对社会现实产生影响,为新的意义、身份和生活方式创造可能性,才堪称具有文学意义的“事件”(55—60)。伊格尔顿借助阿特里奇的思考,指出文学艺术的宝贵之处在于“让我们习以为常的价值重新变得可见,从而让这些价值受到批评和修正”(91),因此他期待的是质疑规范的“文学伦理学(literary ethics)”,指出文学的价值则在于“逃离结构,破坏系统”(99),通过“修复人类现状……通过揭露我们赖以生存的规范、准则、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文化形式当中的任意性本质,文学作品才能完它们的道德使命”(103)。① 无独有偶,“事件”具有的差异性、奇异性、偶发性、独一无二性也正为当代法国哲学所看重,虽然德里达、德勒兹、利奥塔、巴迪欧等哲学家对“事件”的理解与伊格尔顿并不相同,但就“事件”具有的破坏、颠覆功能而言,他们的思想却不谋而合。在伊格尔顿那里,文学作品要完成其道德使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读者的阅读行动,但他并未具体言明作者、语言究竟如何创造了事件?这些事件究竟是什么?读者如何被这些事件影响?以及文学作品如何通过这些事件质疑并重塑社会规范?对社会现实产生影响的目的是什么?在伊格尔顿提出的“文学伦理学”的基础上,在他的理论反思所凸显的“事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助德勒兹(和瓜塔里)和巴迪欧的“事件”哲学概念,继续推进他对理论的反思,尝试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事件文学理论。 二、语言事件:小民族语言 在《文学事件》中,伊格尔顿提到保罗·利科(Paul Ricoeur)从“词语”的角度谈论事件与结构的关系,指出“词语横亘于结构与事件的接缝处”(200),以自身固有的“可重复性”不断地将新的意义带入作品的结构之中,从而在“结构”和“事件”之中跳跃,强化和消解作品的“结构”(阴志科,“伊格尔顿”83—84)。引申一下,在词语被不断重复的过程中,新的意义可能会强化或消解词语的主导意义、固定用法,这种消解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伊格尔顿并没有详述语言事件究竟是什么,它们消解或颠覆的是怎样的“结构”,它们又对社会现实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德勒兹(和瓜塔里)的“小民族语言(minoritarian language)”来具体理解这一过程。 在《论英美文学的优越性》(“On the Superiority of Anglo-American Literature”)中,德勒兹明确指出,对语言进行小民族使用是语言的事件,小民族语言“自身已经成为事件的创造者”(Deleuze and Parnet 69)。不过在德勒兹(和瓜塔里)这里,事件不是与恒定“结构”相对的偶然、具象、独一无二,不是实际发生的事情或出现的状态,而是潜在于非个体、非有机的生命(impersonal,nonorganic Life)之中,并在生命的生成过程中,不断地现实化(actualize)于具体的事物和状态之中,而事件的每次现实化都有所不同。因此事件是绝对的内在性差异,呈现为“连续的变化”,它是内在于不同力量之间的斗争或交流的潜在变化,“作为纯粹的潜能(即真实的、内在的可能)而存在”,是“存在于时空世界之上的非物质转变(incorporeal transformation),但能够在语言中得到表达”。事件是由动词不定式形式表达的,它不依赖于客体和属性,表明的是事件现实化的推动力(Parr 87)。我们可以将之与柏拉图的“理念”进行对照理解:理念是永恒不变的,存在只是对同一的理念进行模仿;而事件则是绝对的内在性差异,在不断地现实化过程中呈现为连续的变化,不断地对差异进行重复,不断地使不可能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