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研究方法”的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桂生 华东师大教育系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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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传统的看法,每一门学科要得以成立,其起码条件是:不仅需要确立专门的研究对象,而且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现代学科演变的趋势表明,每一门学科采用单一的研究方法已经不足以充分把握研究对象,往往需要采用几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视角、按不同研究规范对研究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同时,不同的学科也可以把同样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各种跨学科的研究领域纷纷脱颖而出,更显示出研究方法的通用性质,从而导致“学科”观念的变化:不但“独特的研究方法”不再是学科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相反,单一研究方法的成效越来越受到怀疑。

      最近若干年间,我国对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确有进展,但一般说来,比较偏重于实证-实验科学研究方法的介绍。由于对实证-实验教育研究的局限性估计不足,对非实证-实验科学的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甚少,以致关于教育研究方法的研究尚未达到系统化的程度。本文拟粗略地比较当代几种影响较大的教育研究方法的异同,揭示各种教育研究方法互补的意义。

      一

      在研究方法多元化时代,可供选择的教育研究方法甚多。这里所择定的研究方法为:教育的实证-实验研究、解释学的教育学、分析教育学方法[1],以及教育行动研究。困难在于其中每一种教育研究方法取向本身,都不是纯而又纯的,其内部又包括有不同教育理论流派背景的诸多模式,实不能一概而论,充其量只能大致勾画其一般轮廓的主要倾向。

      1.教育的实证-实验研究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在近代自然科学蓬勃兴起、开始按照自然科学先例构建人文科学的背景下,首先出现了建立“科学”的教育学的尝试。这种尝试的意图在于按照自然科学的先例构建实证-实验的教育学,以经验科学的教育学取代超经验的思辨哲学的教育学。

      从那时起,反映这种意向的教育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这,首先是赫尔巴特学派的功绩。不过,随着大量标榜“科学”的教育学研究成果的涌现,人们对这种研究成果“科学性”的怀疑逐渐增多。早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德国教育学家第斯多惠(1790-1866)就提出疑义;六十年代初,俄国教育学家乌申斯基(1824-1870)也有同感。七十年代,原属赫尔巴特学派的教育学家维尔曼(1839-1920),基于对原有教育学“科学性”的怀疑,把原有教育学研究成果,按其本来的性质,称为“教育学说”(即“实践教育学”),并进一步揭示了“科学的教育学”(理论教育学)与“教育学说”(实践教育学)之间的逻辑鸿沟,初步分清了这两种不同教育学的学科规范;二十世纪初,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1858-1917)、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德国教育学家洛赫纳(1895-1978),又各自在不了解前人认识成果的情况下,独立发表了同维尔曼类似的见解;不过,在很长时期里,上述学者对教育学“科学性”的怀疑,影响甚微,教育学界对“教育科学”的向往并未幻灭,沿着实证-实验路线探索的步伐从未懈怠。二十世纪初,“实验教育学”以及各种单项的实证-实验教育研究成果的涌现,坚定了“教育科学”的信念;然而,就连“实验教育学”本身,也不仅没有消除、甚至反而加深了人们对“教育科学”的怀疑。

      从乌申斯基、维尔曼、迪尔凯姆到洛赫纳,批评教育学缺乏“科学性”,抨击冒充“教育科学”的现象,其出发点在于建立名副其实的教育学,同时,承认“实践教育学”的独立地位,强调“实践教育学”应有一定科学根据,即站在更加严格的实证-实验科学立场上,检讨教育学问题;与此同时,还出现对“教育科学”更加深刻的怀疑,即对于按照自然科学先例构建教育学可能性的怀疑,关于对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意图本身的怀疑。这种怀疑,导致解释学的教育学问世。

      2.解释学的教育学

      德国学者施莱尔马赫(1768-1834),早在1826年就对建立具有普遍妥当性的教育学(指教育科学)的可能性提出疑问。在教育学史上,从施莱尔马赫的疑问出发,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的学者,先后有狄尔泰(1833-1911)、贝尔格曼(1862-1946)、利特(1880-1962)等。从施莱尔马赫最初提出疑问(1826)到利特对这个问题的论证(1926),整整经历了一个世纪。他们的疑点主要是;①教育(尤其是教育目的)受历史条件制约,不可能存在普遍妥当(适用)的教育目的;②人的心理是不断演化的,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心理状态,心理学的概念是抽象的,而教育对象的心理则是具体的;③教育活动总是在特定时间、地点,在特定的人之间进行的,带有一次性(即不重复性)特点,所以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教育规律;④教育目的属于“教育应当是什么”问题,同一定的价值观念相关,它不属于科学研究的对象;⑤教育是人格的活动,其中包含非合理的成分。归根到底,教育属于人的自觉活动的领域,不可能按照自然科学的先例建立教育的科学;如果要建立“科学”的教育学,那就需要改弦更张,即采用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及其后继者的解释学的方法,建立“精神科学”的教育学。

      解释学的教育学在什么意义上标榜“教育科学”呢?按照关于“科学”的一般观念,教育科学主要回答教育“是什么”问题,即以教育现象为实质性的研究对象,考察教育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从而透过教育现象发现教育规律;解释学的教育学也相当注重陈述教育事实,尤其注重教育现象的历史联系及历史背景,即从历史联系中把握教育事实,联系教育事实的特定社会-文化情境,解释教育事实。至于怎样解释教育事实(尤其是教育的历史事实),它假定:人只能被人所理解,人根据他人的所与物表现(包括作品)来理解他人,这种理解又以共同的“体验”为前提。人是在理解他人的人生过程中,反过来表现自己的体验;自己的体验中,也包含共同体验的内容,因而有可能与别人交流体验。正是基于“共同体验”与“相互理解”,使得历史的社会-文化生活成为可能。这种对内心体验和对这种体验解释的方法,称为“解释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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