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概念的回顾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研究所,东亚研究院。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本文对有关政治代表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了评论,并为研究中国语境下代表的新政治主张提出了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按照行文顺序,作者回顾了代表概念的发展历史,并对政治流派和文化流派的代表概念进行了辨析;评述了西方文献对代表的意义、定义与特征的讨论;探讨了中国语境下的代表概念;评述了中文文献关于代表概念的讨论;区分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代表和参与;探讨了作为代表制的独有特征的选举问题;概括了本项研究的初步发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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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观念史中的代表

       代表这一术语可以追溯至拉丁语中的“repraesentation”(视觉的再现)和“repraesentare”。这些术语拥有多种含义,而不仅仅是一种确切的政治术语。这两个术语都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带有一系列广泛的意义,例如鲜活的现实、视觉现象、让某事物在场、当前正在发生或者正在做的某事,所有这些意义都与某项行为的实际情形及其后果有关。在后罗马时期,它所指的是为会议而聚集或者在集会上聚集。之后,它与基督教的语境存在关联,例如,耶稣基督在神圣共同体(Holy Community)中的“再现”,或者,教皇或教会对上帝和教徒的代表。从14世纪开始,“representation”作为他人的代理人而被使用。君主往往在这一意义上被视为某一共同体或政治实体的代表。

       在哲学家笛卡尔看来,代表与“观念”有关,在“事物的再现”这一意义上,某事物的客观现实通过“观念”而被理解。①对于霍布斯而言,相反,绝对的统治者被视为依照与人民的契约而代表着人民,虽然他作为代表既不承担责任,也不受控制。②笛卡尔(哲学意义上的“代表”)与霍布斯(政治科学意义上的“代表”)之间的不同突显了欧洲学术史上关于“代表”的两种不同理解。在洛克的代表观中,人民代表的选举至关重要,因为公共权力的行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的。不过,代表的权力应取决于“(他们)为公众提供的协助所占的分量”③。

       直到法国大革命时期,“代表”才成为了一个与政治上的人民的代表和观念的代表关系更紧密的术语。④

       在政治意义上,代表在政治观念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伯克(Edmund Burke)、麦迪逊(James Madison)和卢梭等人是最早分析与政治代表有关的各种问题的学者。伯克支持一种代表的“受托人”模式,其含义是指代表的行为独立于其选民,他们主要依据共同利益以及整个国家的利益作出决议。而麦迪逊坚信,公民不可能作为一个集体而行动。因此,应该选举那些能同时向其选民负责的人作为代表。反过来,卢梭严厉批评了代表概念,因为代表可能会导致政体失效。⑤

       到目前为止,关于代表的著述中,被引用最多、影响最大的著作是皮特金(Hanna Fenichel Pitkin)的《代表的概念》,⑥在该书中,民主背景中的代表是该术语的规范性意义。

       就政治代表而言,政治科学主要关注的是立法机构、选举中的制度化代表以及民主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技术性问题。⑦人们普遍相信,只有在竞争性选举程序中选举产生的人员才能被视为合法的代表。⑧

       然而,只关注规范性问题和民主选举,就会忽视代表在其他领域的动态变化,不管是在民主环境中的变化,还是在威权主义环境中的变化。因此,塞沃德(Michael Saward)正确地指出:“我们必须远离如下观点,它认为代表首要的是一种特定的、确凿的选举结果,而不是关于动态关系的一种不确定的、充满好奇的主张。”⑨他进一步超越了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来探究非国家制度(non-state institution)问题和政治代表模式的多样性。⑩

       施密特(Carl Schmitt)指出,被代表的是存在于作为整体的人民之中的政治实体。该实体只有通过代表才能被人所察觉,而代表和议会必须确保该政治实体的正当性。不过,该实体可能会因为多元主义(例如大量政党)、联邦主义等这样的因素而遭到破坏。因此,施密特指出,代表是个人化的,只能通过行使权力的个人来实现。代表的客体是拥有权力的个人或者由单个(拥有权力的)个人所代表并被人民自愿接受和认可的观念。根据施密特的观点,政治实体(既包括国家的政治实体,也包括人民的政治实体)也能被某个独裁者所代表。这是一种关于威权主义代表类型的观点。因此,施密特引用了法语中那句被认为出自路易十四之口的著名的话——“朕即国家”,意指即使是拥有无上权力的君主也能代表国家实体和国家身份。在施密特看来,“统治者参与了代表”可以被解读为,在威权主义条件下只有统治者在发挥代表的作用。他同时指出,只有知识精英才能够在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之间作出谨慎区分,也只有他们才能够使个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11)

       如前所述,我们在有关代表的学术文献中发现了两种主要的思想流派,可以将其归类为政治流派和文化流派。后者可以追溯至霍尔(Stuart Hall)。霍尔关注的是“思想的代表”。他指出,存在两种并行的体系:(1)概念和形象(关于事物的思想)以及(2)通过语言进行的交谈和交流。在霍尔看来,“代表”是这两者的结合,例如,“通过语言进行的意义的生产”。(12)他进一步指出:“代表是某一文化中的成员通过其使用语言的过程。”(13)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霍尔的观点指向了“代表”的另一个来源,它意指一种游戏,行为者在该游戏中“代表着”特定的角色。

       塞沃德试图通过指出霍尔的“文化代表”的概念与“通过共享‘密码’实现意指”有关,来将政治流派与文化流派联系起来。他的观点是,代表不仅是政治行为,而且同时是审美和变化行为,因而不可避免具有符号维度。(14)在代表的过程及其解释中,代表必须具有创造力,因为关于如何代表相关利益和群体发声,他/她几乎接收不到任何明确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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