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治的概念与意义 教育法治,简而言之,就是教育治理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多次提到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概念,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教育治理是一种多元、交互、上下互动、协商共治的模式。教育法治的目标是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 (一)教育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定的国家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教育法治居于重要的地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教育领域是规模最大的社会事业领域,各级各类学校47万所,在校学生2.6亿多人,教师1500多万人,教育涉及群体广泛、关注度高。没有教育系统的依法治理,就不能实现国家、政府、社会的依法治理,就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人的法治素质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为根本的因素。人们的法治观念、行为习惯、生活状态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法治国家的面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是公民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推进教育法治,说到底,就是在教育系统营造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及文化环境,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治教育,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合格公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二)教育法治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引领和保障 从教育法治的发展实践看,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法治的发展密不可分。教育法治确立了教育基本制度和教育治理的基本模式,也为处理教育改革发展的矛盾与问题提供了基本规则和路径,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支撑和保障作用。教育立法明确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优先发展、科教兴国战略成为重要的国家意志,有力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三个增长”,为实现教育财政性经费占GDP的4%奠定了基础;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通过具体教育法律,转化为法律规定,成为法律权利,为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打下了基础;明确了国家教育方针,确立了中国特色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成为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的重要的制度资源;明确了教育基本法律关系和教育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权利义务、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将教育改革的重大成果法定化,为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发展起到保障和指引的作用。 (三)教育法治是教育治理的基本方式 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也呈现出新的特点:教育发展重点从规模扩张转化为内涵发展,教育举办形态由政府一统转化为公办民办并举,教育管理方式从单向管理转化为多元治理,教育关系从线性关系转化为网状关系。人们对教育权益保障的追求更加强烈,对教育公平的诉求更加迫切,依法维权的意识也日益高涨,教育面临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教育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治理的要求。新时期的教育治理必须树立依法思维,让法治成为最大公约数,通过法治方式消除争论、凝聚共识、提高治理效率;必须树立民主思维,保障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教育多元治理、协商治理;必须树立平等思维,推进改革成果公平共享,要尊重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选择权,切实推动教育公平,包括不同办学主体(公办与民办)、不同教育类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受教育者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与机会公平;必须树立共治思维,要尊重学校的主体地位,释放办学主体活力,推进依法自主管理。 二、教育法治的主要进展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教育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教育普法、教育权益救济等各个方面相互影响、交互推进,共同构成了中国教育法治的发展历程。 (一)以教育立法为引领推动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家法治事业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教育立法也取得长足的发展。教育立法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阶段(1980—1993年)。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没有一部教育法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教育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这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搞好教育立法”。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这个时期教育立法的重要成果有:一是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定化,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使教师的地位和权益义务得到基本的保障和规范。此外,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国在短短的25年内完成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历史进程的序幕,在中国教育法治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