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之于人也,犹酒之有
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① 一、功能还原与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面临的一个困难是某种文化传统中的观念和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在另一种文化传统中找到严格意义上的对应物。比如,西方政治史上的政体理论、混合政府理论、正义原则及相关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都不存在。这种情况并不会因为把某些概念从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而有所改观。我们即便把“democracy”翻译为中文的“民主”,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就因此拥有了关于民主的观念与制度。②当然有学者按图索骥,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与制度中寻找“民主”的因素,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③,“水能载舟,亦能覆舟”④的观念,或者禅让的制度等,与西方民主相对比。不能说这种比较完全不成立,但总的感觉是缺乏系统性,且除去罗列之外,几乎没有说明任何更深层面的问题。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有文化传统都是一些自身完备的体系。它们要维持其存在,都必须满足某些基本的功能,如维持个体成员的生存与繁衍,以及系统成员之间及整个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物质与能量交换等,虽然实现这些功能的具体机制会有所不同。如果对不同政治制度与观念进行功能性的还原,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那么研究中就会得出一些富有意义的成果。还是以源于西方的民主为例。民主当然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对作为制度的民主进行功能性还原之后可以发现,在西方的民主政体或者混合政体(包含部分民主制的因素)之下,民主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通过汇聚民意制定国家法律、形成公共政策、选举各级政府官员,以及实施政治监督,等等。反观中国传统政治体系,这些功能同样存在,但它们得以实现的具体制度安排与民主政体相比又相当不同。中国的王朝政体事实上也需要汇聚民意,但仅限于官员对民情的“体察”,或者数量极为有限的民众向官员的直接诉求,而排除了民众直接的、常规性的参与形式;官员的产生基本上是通过世袭与科举(唐代以后),由于他们并不直接由民众选举产生,所以并不存在对后者予以回应(accountability)的问题,不过民众的评价也会对官员的升迁产生一定的影响⑤;政治监督主要在体制之内,并且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当然还有一种最根本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甚至否决政府的形式,即民众暴动,但这会导致极高的社会政治成本。从总体上看,虽然民主制在西方社会中所发挥的政治功能,在中国传统政治体系中也大致能够由不同的机制加以实现,但效果的确存在很大的差异。 通过这种建立在功能性还原基础之上的比较,研究者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结论。首先,对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体系而言,类似的功能可能会由相当不同的机制加以实现,甚至这些机制会分散在不同的子系统中,因此,单纯的制度或者观念比较就有可能不得要领,甚至误入歧途。比如,根据西方标准,无论简单地认为中国传统制度中存在或者不存在民主因素都是如此。其次,比较研究的重点主要并不在于考察一个系统中是否存在另一个系统中某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或者观念,而在于更具体地分析在实现一些基本的社会政治功能方面,两个系统哪一个更稳定、更有效,以及在发挥每一种功能方面,两种制度安排各自的优劣之所在。这样一种研究,对于人们认识并克制自身制度中的不足,以及吸收其他制度安排的优势都更有意义。同样在民主的问题上,研究者们就不必一般性地争论民主是好还是坏,或者民主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而应该更具体地去探索在实现上述基本的政治功能方面,根据中国的具体环境,哪一种制度安排更可取,或者原有的制度安排需要如何完善,等等。 本文就是上述功能还原方法的一个研究案例,将主要考察源于西方的正义原则所发挥的社会政治功能,以及类似功能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实现方式。 二、正义原则及其功能 与民主一样,正义(justice)也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政治范畴,其历史可以说与西方政治思想同样古老。在西方语境中,正义指的是社会价值(权力、财富、身份、地位、名誉等)的分配原则,以及对这些社会价值实际分配状态的主观判断。显然,如果按照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定义,把政治理解为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那么,正义就是政治中最基本的原则或者标准。⑥对这一点,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人之一亚里士多德有充分的体认,他明确表示,“公正是为政的准绳”⑦,因为“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⑧。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代表了古希腊正义理论的最高水平,同时也是对后者的总结。在他看来,正义原则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必定存在的平等与差异两种关系,对平等的因素同等对待,对差异的因素区别对待。这两种处理平等与差异因素的原则,他分别称之为“算术上的均等”与“比例上的均等”。正义的实现,就在于通过上述两项原则的结合与平衡,使每一个人都得到他们的应得之物。⑨ 与亚里士多德其他方面的主张一样,这一看似平庸的理论包含了相当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原因在于,亚里士多德并不限于一般性地讨论正义原则,而是考虑到在不同政体之下这一原则的体现形式。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实际存在的不同政体并没有特殊的偏好,因为他认为,不同政体乃是不同环境的结果,或者说,在政体的选择上存在一些人力所不及的因素,所以政治理论主要不在于寻找“最佳政体”,而在于为每一种实际存在的政体探索最适宜的完善之道。在他看来,抽象地谈论正义原则并不难,真正的困难在于根据具体的环境和对象,确定两种正义原则的结合形式,这才是政治中的最高智慧,即“phronesis”所在。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