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国家理论的解释逻辑:黑格尔国家观的思辨理性与内在反拨

作 者:
亓光 

作者简介:
亓光,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亓光(1983- ),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黑格尔不但挑动了对自由主义国家解释传统的全面反动,而且产生了变革国家理论的解释逻辑,直接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出场。立足时代重新认识黑格尔国家哲学可以发现,它不是现实国家的静态结果与绝对精神的抽象形式,而是在“诸圆之圆”的三段论中作为“三重三段论之有机整体”的国家。深化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政治哲学批判,基础是解析其关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及其相关联的思维性语境,关键是把握迄今为止政治国家的政治意识和意识形态,以实现“思辨、三重三段论、现实”的基本逻辑。从语境角度上看,黑格尔国家哲学凸显了“对时代精神的实质的思维”,型构了作为“地上神物”之国家的核心要义与合理因素;从理念变化上看,扬弃革命与复辟的传统政治话语是黑格尔国家哲学实际开辟的理论新境界;从思维方法上看,以观念辩证运动过程理解客观存在整体是黑格尔国家哲学开创的解释思维。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国家哲学确实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其体系化找到了创新的出场语境与引导路径,因而对加快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的范式与话语创新具有积极价值。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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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21)05-0068-08

       如何对待黑格尔国家观,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关于国家理论的中国探索以及时代创新之需要再次将其推上了重释的前台。众所周知,黑格尔始终把哲学的系统性置于整个思想体系的中心位置,对于系统性的推崇是其思想变革性的集中体现,即他绝不是将系统性作为一种理论的外部组织原则,而是作为超越既存现实内容和思想材料之上的内在逻辑。因此,黑格尔的系统性是科学整体的本质性,系统即实际,而一切有限性及其具体表达形式所产生的矛盾都需要被纠正和克服。20世纪70年代后,“哲学界由重视西方古典哲学转而注意西方现当代哲学的介绍与评论,黑格尔哲学更多地遭到批评,其总体地位远不如从前了,但不少学者对黑格尔哲学的兴趣与研究却比以前更加深沉、更多创新”[1]。在这些更加深沉和创新的思考中,黑格尔国家观问题备受瞩目,人们普遍认为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如同他的真理论证一样,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汇聚的自我生产和自我实现的过程。我们不应庸俗化黑格尔国家观,它既不是现实国家的静态结果,也不是绝对精神的抽象形式,而是有待认清的给定内容,即“诸圆之圆”(a circle of circles)。正如黑格尔所言,“唯一真实的,就是忠于其内容的系统性方法”——“意愿纯粹思考的决心”。由此推之,黑格尔关于国家的哲学思考——黑格尔国家观——之所以具有激进性,核心就在于它不是原则、概念抑或教义的简单创新,而是系统性方法的思辨理性与彻底重构。相对于以往的国家理论,黑格尔无疑实现了无预设形式的解释,这就奠定了其在整个国家理论谱系中的变革性地位。事实上,理解马克思国家学说及其后一切国家理论,都要承认黑格尔国家观的变革性。

       一、“诸圆之圆”的整体构成: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手段

       在评价黑格尔国家观尤其是《法哲学原理》一书时,萨拜因曾不无讽刺地说,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这本书在根本上可以说安排得很不好。这并不是说黑格尔思想紊乱或漫不经心,问题恰恰出在它所运用的逻辑手段本身[2]。这一观点代表了当代国家理论研究者对待黑格尔国家观的一种普遍做法,即忽略它的逻辑基础,而用那些不充分的社会政治经验和遴选出的国家理论范式来建构所谓的黑格尔国家观。

       事实上,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体系中,黑格尔的逻辑学与政治哲学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但独立而成的政治哲学包含了太多的内容,以至于被简化为伦理学、道德哲学抑或某种形态的政治学理论。不过,它们的共同顶点是国家。在国家的高级形态上,黑格尔将一切自由人的全部生活方式的开始与结束建构于这个“哲学宫殿”之中。他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指出,国家是一个伦理性组织,具有合乎理性的建筑结构,“这种结构通过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它们的权能的明确划分,并依赖全部支柱、拱顶和扶壁所借以保持的严密尺寸,才从各部分的和谐中产生出整体的力量”[3]序言7。因此,理解黑格尔的国家观,“整体以及它各部分的形成是依存于逻辑精神的……我(指黑格尔)希望对本书主要从这方面予以理解和评价”[3]序言2。可见,系统性意图与逻辑性基础依然是理解黑格尔国家观最深层的部分。

       在黑格尔那里,概念形成的是一种自我指涉及闭合性的整体的合逻辑性的力量,借助于此,才形成了实际的整体性。由此而言,黑格尔国家观的理性权威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正在于他第一次使辩证法摆脱了朴素的直觉、偶发的灵感和神秘的诗意等一切无形式的、受限制的状态,而赋予了它确定的、有规律可循的逻辑形式,这就使它成为一种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4]。在这里,“矛盾引导前进”的三段论格式在实际上构成了认识一切具体真理——也包括国家观在内的——三个阶段:知性(理智)的肯定阶段、否定的理性或辩证的理性阶段、肯定的理性或思辨的理性阶段,在每个阶段又由一个三段论构成(1.U-P-I:2.P-I-U;3.I-U-P)。此种三段论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范畴、概念和规律之中,这表明理念所具有的决定性和基础性意义在于任一节点都是其自身的整体性与中介性基础。

       在理解国家的问题上,“三重三段论”的具体要素的要义各有不同,其中I是作为个体的国家,表现的是内部国家法;P是作为具体国家的关系,表现的是外部国家法;U是世界历史,表现的是世界法。从三个阶段看,可以分为知性的三段论(I-P-U)、否定的三段论(U-I-P)以及必然的三段论(P-U-I)。从逻辑过程看,在阶级社会——黑格尔称之公民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国家是由政治分裂状态转向政治整合状态的唯一渠道。国家本身就是作为一种整合性或关联性的逻辑范畴出现的。在上述三个三段论中,必然性的三段论(P-U-I)是三个三段论的核心,决定着整个结构的扬弃过程与系统性。在这三个三段论的展开过程中,国家的三种要素是在被交互“拆解—组合”的不断重构中实现了国家在各个阶段与不同节点上的完整性。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家庭原则和市民社会原则的结合;在家庭里作为爱的情感的统一性就是国家的本质,只不过这个本质同时由于能知的和自发行动的意志这第二条原则而获得了被知道的普遍性的形式,能知的主体性就是以这种普遍性及其在知中发展着的诸规定为内容和绝对自由的目的,以至这个主体性就自为地要求着这个合理的东西[5]。换言之,国家本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是在“被思考的意志”中通过主要环节(三段论的不同阶段)而逐步出现的。这些主要环节就是内部国家法、外部国家法和世界历史,而这些环节的互动互构将国家本质具体化,并通过三个基本方式而得以实现。一是个体性国家通过其典型形式(如民族国家)而与本质意义上的普遍国家相关联。个体性国家只有通过其外部的特殊性才能将其特殊的个体利益、个体需求与普遍性的国家本质相衔接。二是个体性国家将其伦理本质“译入”其全部行动而成为一种能够为诸多具体国家和世界语境之间提供动能的中介性因素。由此,个体的国家就不再是“一个一个的”存在,而是关系化的存在,国与国的关系成为一种特定的国家存在——国家的外部主权和国家法。三是普遍性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中介,在普遍性中诸个体国家及其特殊利益才具有并确认了他们的中介性和存在性。这就是说,世界历史作为普遍性的典型化,才是真正的绝对核心,只有在世界历史中,诸个体国家的边界才与它们的外部环境,即外部国家法——国际法——连接起来。这样,黑格尔所认为的“作为三重三段论”之统一的国家就有了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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