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术概念的观念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薛富兴(1963-),男,山西朔州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美学研究(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美育学刊

内容提要:

对艺术概念之界定,构成传统艺术哲学之基本任务,历史视野又成为人类艺术反思之基本参照。对于何为艺术,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更为重要者,人类艺术活动、艺术对象本身亦乃历史性存在,处于变迁之中。将艺术(活动与对象)置于人类文明史、文化史之历史进程,我们将会发现人类艺术的三种历史形态:作为器质文化的艺术、作为器质——观念文化的艺术和作为观念文化的艺术。纯逻辑分析视野下的艺术观念研究将失去关于艺术的重大基本历史信息。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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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界定:观念史之引入

      古典时代,作为人类审美活动的高度自觉时代,其审美创造与欣赏活动的重心,乃是今天我们乐称之为“艺术”的活动及其对象化形态——“艺术品”。因此,虽然在细节上,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审美创造与欣赏活动均称之为“艺术”,细分之,艺术之外尚有自然审美、工艺审美与生活审美存焉。但是,作为对古典时代人类自觉审美活动、对象形态典型环节之考察“艺术”仍是最为恰当的话题与对象。因此,我们在此愿以艺术为典型个案,考察人类审美活动与对象创造、欣赏之基本情形。

      对于今天的美学家来说,研究艺术的首要任务便是回答“什么是艺术”这一问题。回答这一问题的核心任务是要搞清楚自己的研究对象与范围——什么东西是我研究的恰当对象,其余则不是。给“艺术”下定义正是一种美学家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与领域定位的活动。

      回答这样的问题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消极的方式:当且仅当某物I不具备条件C时,它就不是艺术A,此时,条件C就成了某物I为艺术A之必要条件。因此,为艺术下定义,理当包括对艺术之所以为艺术的必要条件之考察。另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当且仅当I具备了条件C时,它就是艺术A。此时,条件C就成了I为艺术A之充分条件。最理想的答案当然是能完全地列出充分条件。但实际情形是,由于决定一物为该物之充分条件不只一条,有时甚至多到不可尽举。因此,列出充分条件虽然最为理想,但也最难实现。比较而言,列举必要条件要略容易一些。因此,当我们给某物下定义时,最起码的要求应当是能列举出其必要条件。至少,即使我们不能通过某个定义明白某物为何物,但通过这样的定义,我们至少应当能明白什么不是某物。比如,我们不能将天地山川之美列入艺术,这其中就包括了关于艺术之重要必要条件——必为人造物。

      依传统的理解,当我们使用“艺术”这一概念时,我们经常用它指称某一具体的艺术对象、艺术作品,因此“艺术”在此仅指“艺术品”或艺术对象。但是,美学家考察人类艺术,特别是完善的艺术概念,往往不只用它来指称艺术作品,同时也包括创造此艺术品的行为,即艺术创造活动,有时还要包括艺术欣赏活动——审美欣赏。也许,更正确的理解应当是:首先有了艺术创造的活动,然后才可想象这种活动的现实成果——艺术作品。在此意义上,定义“艺术活动”比定义“艺术作品”有更优先的地位。但是,在美学史上,由于现实的艺术活动需要一系列特定的物理时空条件,而这些特定的物理时空条件又无法长期保存,因此,作为活动的艺术肯定早已消失,剩下来能为我们考察的,也许只有这种活动的部分物化成果——艺术品。我们只能通过此物化对象推求当年艺术活动的情形。虽然如此,只要条件允许,我们还当尽量意识到此二者之区别,因为对此两者的考察会面临不同的理论问题。

      最后,也许同时乃最重要者,当我们为艺术下定义时,一定要意识到此概念的古今之别:对于何为艺术这一问题,古人与今人可能有不同见解。虽然今天的学术考察肯定以今人的艺术观为立足点,但我们的考察视野需更宽广一些,需涉及古人的艺术观念,这一点对美学史、艺术史尤为重要。当今的艺术观念奠定于西方近代社会,即“美的艺术”(fine art,art for art's sake)的艺术观念——只为审美而存在的艺术。但是,用这样的观念来考察人类早期艺术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对艺术概念的完善考察应当从更为宽泛的人类早期艺术观念开始。

      古今艺术观念的重大区别在于当代社会的人们将艺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对象、产品——为满足人的某种特殊精神需要而存在的对象。换言之,艺术必须、也只能是精神性的,属于观念文化对象。而在古代,特别是那些文明早期的艺术品却并非如此。完善的艺术观念考察应当从这些早期艺术对象开始,而不只从当代艺术观念开始,即不能一上来就将艺术定义或理解为纯精神性产品。

      如何简要地把握一部人类艺术史?它经历过三个重要历史阶段,也呈现为三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故而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艺术:作为纯物质产品的艺术、作为兼具物质与精神功能的艺术和作为纯观念产品的艺术。将这三者并列,才能较完善地呈现人类艺术结构。将此三者相续,才能较完善地呈现人类艺术发展史的基本脉络。

      如果说,给出何为艺术之充分条件相当困难,那么,研究艺术的美学家似乎有义务给出艺术的必要条件:缺少了什么,某物将不成其为艺术。换言之,美学家当严肃思考此问题:艺术之成为艺术必不可少的底线是什么?对于发生阶段的早期艺术、原始艺术而言,如果我们讨论的是艺术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必须是人的活动;如果我们所讨论的是对象,那么它必须是人类所创造的对象。换言之,与人类的相关性,更积极地说,活动或对象之属人性,当是艺术之所以为艺术少得不能再少、低得不能再低的必要条件,此乃是艺术之所以为艺术之底线。正是靠这一条,我们才有能力将艺术与自然对象、现象区别开来。换言之,艺术属于人类文化范畴,文化性是其最基本的本质属性,是其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当我们在日常审美活动中将某一精致的自然对象——如天然玉石奉承为“艺术品”时,我们实际上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我们的本义乃为:此石在某种意义上,比如其精致之纹理或鲜明之色泽,有似于人工创造的艺术品,并非真的将此玉石当成人工产品。至于人类艺术创造中的形式趣味,比如造型意识、色彩意识、装饰意识从何而来?很可能最早得之于具有突出形式感的自然对象之启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艺术品中的形式感很可能得之于自然审美经验,此乃另一个重大问题——自然美与艺术美之关系,自然审美经验对人类艺术经验的前导性意义。基于如此认识,我们下面将简要地讨论人类艺术的三种类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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