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世界的憧憬: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

作 者:
喻中 

作者简介: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北京 100070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米塞斯认为,自由秩序原理是一种尚未得到全面实现的理论学说。按照米塞斯的构想,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私有制原则、自由原则、和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原则、责任政府原则、民主原则、宽容原则。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应当运用于经济制度、外交制度、政党制度。把米塞斯想象的自由秩序与康有为想象的大同秩序进行比较与对照,可以看到,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虽然具有思想史意义,其实是一种关于大同世界的憧憬,具有明显的乌托邦性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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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6)11-020-027

       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1881-1973)既是自由主义思想家,亦是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与精神领袖。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在米塞斯的众多著作中,1927年问世的《自由主义》具有普遍而恒久的意义。这本著作的英译本(1962年)及中译本虽然题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但是,它的真正的主题其实是自由秩序原理。这本著作辐射的领域既包括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也包括哲学、历史、宗教等人文学科,因而是一部综合性、思想性、跨学科的著作。这本著作的思想关怀远远超越了一个经济学家的专业视界,体现了一个思想家关于人类文明秩序的察看、省思与守护。

       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自由主义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自由主义的思想谱系中,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反映了他对于一个理想世界的期待。用中国的传统概念来表达,这个理想世界就是《礼记·礼运》篇中所期待的大同世界,也相当于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描绘的那个理想世界。米塞斯想象的自由秩序与康有为想象的大同世界虽然具体内容不同,历史传统各异,但两者之间的思想风格是相似的。简而言之,米塞斯的《自由主义》就是一部西方语境下的《大同书》,它代表了米塞斯关于大同世界的憧憬。因此,如果要理解20世纪的西方人关于理想世界、大同世界的想象与期待,米塞斯的《自由主义》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样本。着眼于此,有必要认真对待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以之理解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内核,以之阅读西方人想象的大同世界。

       一、基本预设与思维方式

       近现代以来,西方世界关于自由主义的叙述汗牛充栋,不可胜数。在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中,米塞斯作为自由主义在20世纪的主要代言人之一,到底有何独特之处?对此,我们可以从基本预设与思维方式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作一些前提性的分析。大致说来,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预设。

       首先,从思想源头来看,米塞斯把英国作为自由秩序原理的原产地;他理解的自由秩序原理主要就是从英国萌生出来的,主要见之于大卫·休谟及其《道德、政治和文学的政论文集》、亚当·斯密及其《关于国家财富的性质及其成因的研究》,还有杰里米·本瑟姆的著作。在米塞斯眼里,这三个人是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米塞斯对约翰·密尔评价不高。在现代中国,密尔的《论自由》(严复笔下的《群己权界论》)尽管声名卓著,被视为自由主义的经典文献,但是,米塞斯却把密尔视为社会主义的辩护人,是导致自由秩序失败的原因之一。此外,米塞斯还提到了一些经济学家,包括大卫·李嘉图、弗利京·斯图瓦特,还有门格尔,等等。米塞斯认为,这些经济学家也对自由主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理解自由主义的重要线索。[1]215-216自由主义虽然在全世界的很多地方都有较大的影响,但在米塞斯看来,只有英国才是自由秩序的模范国家。

       其次,从实践过程来看,米塞斯把自由秩序当作一个未被实现的理想。米塞斯承认,他所理解的自由主义并没有得到实现,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特别是到了19世纪,自由主义的处境更加糟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的兴起,“反自由主义的行动正在导致文明的普遍崩溃。”[1]43在米塞斯的眼里,自由主义的文明秩序只能用“普遍崩溃”来评价,就像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只能用“礼崩乐坏”来描述;以孔子所说的“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萎乎!”(《史记·孔子世家》)来形容,大概也不为过。米塞斯眼里的自由主义之道,就像孔子眼里的文、武、周公之道。自由主义在米塞斯时代的普遍崩溃,就像文、武、周公之道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崩溃,不仅是秩序的崩溃,而且是文明的崩溃;不仅是“亡国”,几乎就是“亡天下”。不难发现,米塞斯在建构自由秩序原理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寄寓了深深的忧患意识。

       最后,从认知路径来看,米塞斯把自由秩序当作一种原理、一种思想上的创造。米塞斯强调,不能简单地通过回顾历史来认知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成功地贯彻实行过它的要义。在历史上,任何政治家的追求与实践都不足以代表自由主义。哪怕是那些自称是自由主义政党的所作所为,丝毫也不能代表自由主义与自由秩序原理;甚至是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经典文献,也不能表达完整的自由秩序原理。按照米塞斯的观念,对于自由秩序原理的认知,应当“不唯书”、“不唯实”,应当“只唯理”。自由主义的秩序原理不是已经完成的教条,而是需要发展的原理与学说。言外之意,米塞斯自己的著作才是关于自由秩序在理论上的完成形态。看来,米塞斯对于自己阐述的自由秩序原理,具有高度的理论自信。

       以上三个方面表明,米塞斯建构的自由秩序原理,乃是一种源出于英国的、尚未得到全面实现的思想学说,是一种以自由为核心价值的文明秩序原理。这就是米塞斯关于自由秩序原理的基本预设。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米塞斯关于自由秩序原理的建构,主要体现为一种可以称之为二元化的思维方式。这种二元思维方式具体表现在几个不同的方面。

       第一,在精神与物质的二元划分中,追求物质利益,放弃精神利益。自由秩序原理的核心目标是促进人们外在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自由主义不直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或情感需求。米塞斯相信,人的精神需求是重要的,但是,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这两种需求应当通过不同的方式去满足。自由主义只能为人的精神需求的满足创造一个外部的条件。按照这样的二元划分,人的精神需求主要依靠个体自己去满足,但是,人的物质需求可以在自由秩序中得到充分的满足,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可以满足每个人的物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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