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一定促进协商民主吗?

作 者:

作者简介:
康晓强,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社会组织是否真正有助于协商民主的建构与建设,是国外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热烈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其讨论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核心观点:一是“增促论”,强调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之间存在直接的线性因果关联逻辑,社会组织是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主体性力量;二是“条件论”,倡导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相关要素的有力支撑和有效支持;三是“场域论”,主张不同场域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实践的角色定位、行动逻辑、发展取向、运行方式、价值结构诸方面存在差别。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辩证把握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的内在机理结构,有助于克服基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民主话语霸权,有助于构建独具中国逻辑的协商民主范式。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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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协商民主究其实质而言是一种政治治理形态,其最基本的现实基础是公民个体的主动积极参与以及由此生发、衍生的形色各异的社会网络。因此,社会组织理所当然成为协商民主建构和建设的一个现实运行空间和日常实践场域。正缘于此,社会组织是否真正有助于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发和开展,成为国外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热烈讨论的重要议题。①

       从我国国内实践协商民主的历史逻辑来看,一般认为政协是中国协商民主建设的主要渠道甚至是唯一渠道。但事实是,协商民主建设的渠道是多元化、多维度、多层级、多样态的,可以在政党、行政机关、代议机构、政治社团、基层组织等平台广泛施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社会组织吸纳为协商民主结构体系的重要主体,这既是对其社会价值的充分认可,也为更好彰显其协商功能拓展了制度空间。②当然,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其他协商渠道相比,社会组织这个渠道在中国的施展空间、行动框架、运行体系还远远不够完善,亟须进一步开发、强化。

       二、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何以可能

       西方主流的政治学理论普遍认为,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之间存在深刻的线性因果关联逻辑,即社会组织能够促进协商民主的有效发展。民主从聚焦投票转向关怀协商,希冀通过引入协商机制提升现代社会民主成长的品位、品质、品格,从而使民主从追求表面的“外壳”形态趋向探寻深层本质结构的内在维度。

       从思想史的演进逻辑来看,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的发展这一思想主张肇始于托克维尔19世纪30年代访美后所著的《论美国的民主》这一经典著作。自托克维尔之后,不少学者围绕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何以可能这个核心作了深入探讨,其探讨的关键议题是: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建构和建设中有何独特价值,这种独特价值的彰显何以可能。这种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主体建构价值、核心功能价值和内在取向价值三个维度。

       从主体建构价值维度来看,社会组织是增促协商民主的重要行动主体。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主的形态由选举向协商的转型以及由此促生的协商民主范式的复兴,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在协商民主场域中也得以充分彰显并不断开拓。协商民主理论家大都强调在公共领域、公共空间、公共场域开展社会协商的深刻战略价值,认为适合协商的场域不止于政党这个政治空间,还包括立法机构、法院、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的社会领域(如媒体、专业协会、联盟、文化机构、社团等)。③比如,卡罗琳·亨德里克斯明确主张,协商民主最好用话语领域范围内的活动予以界定,其中,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会组织是关键性的参与主体。④与不少民主理论家把国家视为协商民主进程的单一化主体相反,澳大利亚学者德雷泽克基于民主化的历史演进逻辑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组织是协商民主进程的“主要行动体”,如果说以前主要集中于劳资矛盾协商领域的话,那么,近年来则逐渐转向一般性的社会服务、政策倡导领域。⑤在他们看来,社会组织之于协商民主的主体建构价值主要在于:遍布城乡各地、横纵交错的众多社会组织在自主、独立的公民个体生活与统治者所实施的政治控制之间扮演了“缓冲地带”的不可替代性角色,从而为现代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最基本、最现实的社会基础。⑥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运行协商民主不可或缺的主体资源。

       从核心功能价值维度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于有效规制公共权力的运行边界。在洛克看来,公共政治权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平等、自由、安全等权利,其终极价值是为了公众福利。⑦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建构公共权力,不是为了政治权力而建构政治权力,其根源和根据在于公共权力能给公民提供最基本的幸福保障。舍此之外,政治权力要么异化、变异,要么走向衰亡。如果说选举民主重点解决的是权力的来源、以“授权”为取向的话,那么,协商民主重点规范的则是权力的运行、以“限权”为取向。“限权”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以公共权力制约公共权力,二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公共权力。其中,以形色各异、品类多样的社会组织的积极作为制约公共权力就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的典型表征之一。单个的、原子化的、分散化的公民个体经由社会中各种团体的组织化积聚成强大的力量,对公共权力的运行构成压力,从而规避公共权力的“任性”和恣意妄为。约翰·基恩指出,社会组织在创新权力监督方面的价值是麦迪逊“自由政体定律”的体现:在一定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如果政府所管治的社会没有能力控制公共权力,就不是一个自由的政体。⑧可以认为,社会组织为开发协商民主注入了“活力因子”。英国社会学者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组织是一切独裁权力的“眼中钉”、“肉中刺”,社会组织“也许是唯一能够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⑨。因此,没有社会组织的成长及其对公共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协商民主将可遇而不可求。

       从内在取向价值维度来看,社会组织是民主巩固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协商民主建构中引入社会组织这一主体,从其内在取向、旨向来看,正是为了巩固民主建构的制度化成果。在一些学者看来,自由活跃的社会组织能够对国家构成有效的监督,从而促进政治社会的自律与自觉生长。⑩托里·戴蒙德指出,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升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11)可以说,社会组织是巩固民主成果的“推进器”、“蓄水池”,是协商民主发展的环境要素,其基本表征主要体现在:公民在其组织的社会组织内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使命,主动参与协商民主的各项活动。实际上,不仅在民主巩固阶段,在民主化进程的所有阶段上,有活力、独立的社会组织空间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12)希望通过在社会共同体中寻找人的自我实现的场所,为协商民主的复兴创造出某种条件。(13)经由在公共场域中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充分讨论和平等协商,为建立跨领域的、跨区间的、具有整合性的网络结构体系提供了平台和空间,有助于实现分化社会的再整合、再组织化、再团结。(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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