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命题以来,关于政治文明的探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就有关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意见。 首先,政治文明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得先弄清楚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文明。政治学上的或者说科学意义上的“政治”,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人们为了协调和实现社会全局利益而谋取、组织和运用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自从人类社会有了国家以后,社会公共权力则表现为国家权力。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国家权力是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根本问题,任何问题如果没有涉及到国家权力,就不算是政治问题,由某些一般社会机构进行的活动之所以成为政治问题,则必定是与国家权力机构发生了一定的关系。第二,国家所协调的是社会全局的利益,如果只是局部、部分的利益而且与社会全局利益没有关系,则保留给社会的或民间的机构去处理和协调,譬如企业、行业、社区、村社、家族或家庭,但在社会或民间机构无力协调时国家保留最后的裁处权。第三,孙中山说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我们可以认为政治就是国家的管理。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的管理是特殊的管理。国家作为统治机器,国家管理以公共强制权力为后盾,管理的对象在主权范围内无所不及,无所不至,因而不同于任何其他社会机构所从事的管理,人们似乎更爱用“治理”一词来强调这种特殊性,这意味着政治是最高层次的社会管理活动。第四,政治又是围绕国家管理和治理的博弈过程。不仅有统治者、执政者的活动,不仅是国家机构,广大的社会成员作为各种利益的当事人也要关注和参与国家治理以及国家权力的谋取和运用的过程,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里,参与的形式大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安排。简言之,政治就是国家治理活动和人们围绕国家权力结成的关系。 什么是文明呢?在语义上,作为名词的“文明”,是指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所达到的水平,是人们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所创造的一切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因此,我们可以把某种文明分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物质文明是整个文明的基础部分,表现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影响和造就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意识及其表达方式和交流方式(包括语言的、文字的、艺术的、哲学的、宗教的,等等),这些就构成了精神文明。而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表达和交流的过程中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一定的组织结构,这就是制度文明。那么,什么是政治文明呢?有人认为它是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的,这就把政治文明等同于制度文明了,在逻辑上显然是有问题的。所谓制度,既有政治制度,也有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和采用的劳动组织形式,这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而所谓经济就包括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生活方式等等。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一经典表述说的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同时也提出了社会存在形态的两个方面。除了这两个方面外还有另一个方面,这就是文化。经济、政治、文化,其实是对社会存在形态的另一种三分法。文化具有更强的持续性、稳定性、渗透性,文化既渗入经济,也渗入政治,可以通过许许多多细小的象征事物和细微的行为举止表现出来,也更能映射出社会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因而有人把文化等同于文明,但它主要是用来特指人们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哲学、文学、艺术、科学、教育、民俗等,表明了人类对自然、对社会以及对自身的认识所达到的水平。于是,我们可以把整个文明的构成分析为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文化。根据以上所述,政治文明就是一定历史阶段上国家为协调和实现社会全局利益而进行的最高层次的管理活动所达到的水平,即国家治理形态及其达到的水平。 文明又是一个形容词,意味着社会发展的较高形态、精神生活的较高境界、行为方式的较高修养、社会组织较为严密,等等。文明意味着先进、高雅,不文明则意味着落后、野蛮、蒙昧、粗野、粗俗等等。我们通常说要“讲文明”,就是提倡精神更加高尚,语言更加文雅,行为更有修养。而就社会发展而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野蛮到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基本线索。 同样,政治也有文明的和不文明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也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文明的政治向文明政治发展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文明也是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和国家治理的先进水平的描述和概括。政治的文明程度和国家的治理水平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可以顺着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形式中的天然成分与人为成分所占的比重。近代欧美思想家曾经提出了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人类社会要建立一个好的政府,是靠机遇还是靠深思熟虑的选择?政治制度是合理选择和预先设计的结果,还是自然的产物?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形式中天然的成份愈来愈少,而人为成份愈来愈多。在原始社会,人类仍处于蒙昧状态,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受天然的血缘关系支配,因而是完全自然的。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也变得复杂起来。奴隶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盛行的是君主制度,一方面建立了复杂的国家机器和官僚组织,同时却保留了由血缘关系支配的世袭君主。而到了近代,实现“共和”,结束世袭的贵族制和君主制曾经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目标。资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国家的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精心设计了一整套政治制度。 二、在国家治理中感情因素与非感情因素所起的作用。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在政治治理中非感情的法律优于有感情的人。尽管人们在制定制度和法律时是有偏好的,但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毕竟是人类智慧的产物,而法律一旦产生,就是没有感情的,对一切人都是不讲情面的,不因统治人物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其好恶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中,法律和制度也愈来愈复杂,到了近代,除了规范一般领域社会生活的普通法,还产生了规定国家的治理过程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宪法,从功能上说,宪法之不同于普通法的特点就在于“举国上下,同受其治”,无论何人,包括最高统治人物,都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和限制。 三、对政治参与的宽容程度。国家的产生结束了人类的蒙昧阶段而进入文明社会,然而国家同时又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力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是否允许更多的人参与国家的治理,从而更好地协调社会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包括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就直接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文明程度。国家的治理愈开放,政治参与的范围愈广泛,国家也就愈能实现长治久安,统治者的统治也愈稳固。在封建社会,开明君主总是带来盛世之治。近代产生的民主制度,在政治参与的广泛度和对被统治者的宽容度上则超过了以往的任何制度。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统治方式,其特征就在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成员(包括被统治阶级的人们)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对不同的政治主张给予了充分的宽容。随着民主的发展,不仅统治阶级而且被统治阶级的成员都获得了投票权。而政治的博弈过程也抛弃了封建专制制度下“非王即寇”的逻辑,实行了现代政党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