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代议制:挑战、机遇与发展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行健,1986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社会的快速变迁对全球范围内的代议民主制提出了深刻挑战,而加强委员会等当前常见的代议机构制度调适手段无力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传导不畅、代表与民众缺乏沟通以及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大数据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信息分析处理、自然语言识别乃至决策制定能力,从而为解决代议制度当前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新的方向和路径。从技术发展轨迹上看,人工智能对代议制度的介入,可能经过数据管理、工作辅助和决策介入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并分别对应智能信息管理、智能互动和智能决策三个领域。当然,代议制的本质是“人对人的代议”,因而人工智能对代议机构中的立法和决策等的介入只能是一种辅助而非完全替代,因为代议机构除了“议”的功能外还有重要的“代”的功能,所以其所发挥的某些象征性和符号性功能仍然是人工智能不能完全替代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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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8)02-0076-09

       代议民主制是现代国家政体的普遍形式,也是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代议机构既是全球范围内普遍设立的机构,又是一个古老的机构。这里所谓的“古老”,非指一些代议机构成立时间久远,而是指其中存在的一系列共性制度特征。这些特征彰显出代议制度的长期历史性,即制度在各国分化进化过程中始终保持着一些长期性的制度内核,如代表的选举制、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表责任制等。

       在这些共性的内核之下,各国代议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共性的制度演进和改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代议机构制度发展轨迹表现为三个共性特征:一是委员会的重要性日益取代全体会议。二是代议机构对各类媒体(从广播、电视到现在的网络)的开放度显著加深,其对公众的透明度也因此获得显著增强。例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媒体对代议机构会议的报道,从录制剪辑播出逐渐发展到直播,并进一步发展出网络互动播出等新形式。三是互联网技术对代议机构的深度介入。互联网对代议机构的介入,带来代表电子邮箱、议会电子化数据库等深刻变革。然而,这些发展虽然深刻改变了代议机构的运行模式,但这种改变主要发生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例如,电子邮件技术乃至更先进的实时视频通讯技术虽然极大地便利了选区民众和代表间的联系,但这种改变仍然是建立在“选民—议员—信息整合—进入代议机构程序—反馈”这一现有的代议制度框架之下的。

       然而,代议制度的一些核心制度框架如今正在经受来自社会变迁和技术革新的双重冲击。一方面,社会的高速发展不仅要求更高的立法效率,而且也对民众诉求的传导和整合等工作提出新要求,这使传统的代议制度框架面临越来越大的重构压力。另一方面,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带来了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新命题。在一些领域,人工智能依靠大数据运算,可以做出远比人类更优的决策。对于代议制度来说,200个议员争论20天做出的决策,人工智能可以在不到2秒的时间内给出更加优化的方案。这样巨大的技术革新,为从宏观上解决代议制度框架面临的诸多挑战提供了机遇。如何利用技术的巨大进步解决代议制度在当代所面临的一些重大议题和挑战?本文将在综述代议制现代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代议制度人工智能化的三步路径。

       一、代议制度当前的挑战与机遇

       当今全球范围内,传统代议制度至少有两个核心原则正受到巨大的冲击。

       第一,在选举制度之上建立的民众与代表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选举与代议制之间的紧密关系是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论的具体制度体现,在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连任等压力的代表会表现出对选民的强烈履职责任。代议理论界著名学者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将这种代表关系称为“承诺性(Promise)的代表”[1]。然而,这一传统代议制度最重要的内核,正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的范围开始超越传统意义上“选民”的界限,变得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出现了一些非经选举确认的委托方。在当今社会中,它主要由三大群体构成:一是社会中的自然人因某一共同社会特征而形成的诉求群体,如消费者维权组织、女性权益组织等。二是追求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主要存在于一些受立法和决策影响密切的行业或领域中,如烟草及枪支行业。三是跨国公司等不具备公民权的个人或实体。这三类群体或者不是作为选民的自然人,或者因不具有公民权而并不被传统意义上基于选举的代表关系所确认。然而,通过院内游说、为愈发专业化的立法进程提供信息和参考以及利用舆论施加压力等方式,这些群体已经深度介入到了代议机构的运行当中[2]。由于更好地控制了媒体等资源,他们的话语权有时甚至高于传统代议制下的选民,成为代议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3]。代议制中的政党政治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4]。

       第二,在代议制度基础之上形成的代表身份。代议机构同时又是立法机构,在经典代议理论下,代议机构中代表获得民众的授权,根据多数民众的偏好进行立法和决策。著名代议理论学者海因茨·尤劳(Heinz Eulau)将其称为“通过(影响)政策过程的方式作出回应”(policy responsiveness)[5]。然而在实践中,立法和决策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对代表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性要求,而代表身兼的“代表民众”和“立法”两种工作也日益面临分化的趋势。对于这一趋势,英国政治理论家埃德蒙·伯克(Edmond Burke)在19世纪就已经注意到。他所提出的调和方案强调议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议会内做出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国家和选区的决策,而非一命听从选区的意志[6]。到了20世纪下半叶,代表身份乃至代议机构制度定位中的二重属性变得愈发明显。代议机构中,议员拥有立法者和地方的代表者两种身份,而且两种身份间的矛盾正变得明显起来。代表一方面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另一方面又必须参与高度专业化的立法审议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代表还需兼顾地方选民的诉求、自己的判断以及所属政党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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