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公民社会的路径是陈乐民先生晚年倾力关注的问题 陈乐民先生是学贯中西的大学者,其学术研究覆盖领域之广让人应接不暇,但是他晚年着力最勤也最为关注的,无疑是对启蒙的张扬和对于欧洲建立公民社会具体制度路径的梳理。这样做的原因当然在于痛感中国需要启蒙的迫切,以及通过建立公民社会而使中国走出专制这一巨大工程的无比艰难。 从陈乐民先生公民社会研究中至少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些重要的结论: 其一,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欧洲特殊文化背景和长期历史演进的结果,所以它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内在机理,需要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予以认真的了解和体会,而根本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复制就能有幸获得类似的结果。陈先生原话是: 最近一段时期,在我国时常听到关于“公民社会”的谈论,这种向往和期待,毫无疑问是持之有故的。我也非常认同。不过要从做学问的角度来讲,还是要到西欧近代社会史中去找线索,去发现社会的机理(fabric)……① 他还反复强调,公民社会不是设计出来的:“想好了社会的形式,然后制定实现的计划。这样你永远达不到目标,社会发展有自己的轨道。”② 其二,公民社会是一个复杂长期的渐进博弈和整合多重社会因素的结果。其中诸多关键因素构成了相互支撑促进的结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普遍的市场经济基础、公民自我组织方式及其管理社会事物之能力的积累、法治传统对社会的普遍覆盖、知识精英对社会自我完善的理性化努力,最后是代议制政治制度的建立及其自上而下的对公民社会的保障。③ 其三,正因为欧洲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历史进程的结果,所以中国社会与之相比,就是运行在完全不同的轨道上。陈先生反复说自己是“看着西方文明,心里想的是中国”④,为什么要做这样长久而深致的思考呢?就是因为中国的文化和制度路径与欧洲有着巨大的差别,很多时候甚至是完全反向的: 中国是一方面没有公民社会,很分散,同时权力又非常集中。⑤ 我在思考西方文明时,无法不联想到中国。这两种文明的进程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文明的发展似乎是循环式的,一直在绕圈子,一直没有绕出来;不像西方,每个世纪都有新面孔。一直到十九世纪中西方相遇,中国一直没有绕出这个圈子。⑥ 在追溯了欧洲精英阶层对历史的推动作用是如何建立在公民社会“共同的利益”基础上之后,他说: 欧洲公民社会在中世纪开始萌芽,到近代开始形成。……在中国很难理解公民社会,更难建构一个公民社会。……欧洲与中国不一样,欧洲在(法国)大革命前已经存在一系列运动,提倡普遍的自由、权利等等。从13世纪当修道院出现某些改革开始,一系列的事件、运动已经培养了公众舆论,因此自由、人权等原则已经存在。只需要法学家们把这些观念具体化、系统化,形成法律,写入宪法。而在中国历史上,这些观念本身就不存在。⑦ 所以说到底,在痛感中国走向公民社会迫切性的同时,又通过与欧洲社会的对比而空前充分地体会到这个过程因基本历史资源的缺失而导致的极其艰难,陈乐民先生给我们的这个指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中西社会结构形态的迥异造成了两者制度方向上的悖逆 中西社会结构和传统的差异带来两者在能否自发走上公民社会道路上的迥异结果,我所以认为陈乐民先生这一基本结论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因为通过自己长期对中国社会和制度形态的研究而越来越体会到,中国现代化的异常艰难的确如陈乐民先生强调的那样,主要源于中国社会结构和历史与欧洲的完全异质。简单说来,这些差异至少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社会结构的发展方向,越来越趋于以统一权力为核心而统治和覆盖庞大的社会“层序”——历史地看,中国也曾有过陈乐民先生描述欧洲社会时所说的那种“小国寡民”状态,即使是在“天下定于一”的秦汉以后,社会的自组织功能也长期而顽强地一线犹存。例如具有半自治的行政、军事、法律、经济、信仰方式等权威的世家大族在社会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再比如地方宗族、士人阶层相对于政治权力,具有文化和道义上的优势权;又比如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纷杂民间宗教和信仰形态等。但是在宋代以后,与中央集权日益强化相同步的,是以往一切具有相当制度能量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组织形态被强制性地极大削弱,也就是两宋政治家所说的: (皇帝)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监司者,古州牧、连帅之职也;郡守者,古公侯之国也;县令者,古子男附庸之君也。自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民自徒以上、吏自罚金以上,皆出于天子。⑧ 唐自肃、代以后,上失其柄,而藩镇自相雄长,擅其土地人民,用其甲兵财赋;官爵惟其所命,而人才亦各尽心于其所事,卒以成君弱臣强、正统数易之祸。艺祖皇帝(指宋太祖赵匡胤——笔者注)一兴而四方次第平定,藩镇拱手以趋约束,使列郡各得自达于京师,以京官权知,三年一易;财归于漕司,而兵各归于郡,朝廷以一纸下郡国,如臂之使指,无有留难,自管库微职,必命于朝廷,而天下之势一矣。……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纲纪总摄,法令明备,郡县不得以一事自专也,……举天下皆由于规矩准绳之中。⑨ 这说明宋代以后制度的基本方向,就是尽最大可能将从上到下一切制度因素完全牢笼在严密的制度网络之中,以使皇权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纲纪总摄”;一直到明清,这个趋势始终是中国制度设计和制度演变的根本方向,其力量越来越涵盖了社会层面的几乎一切具体环节,形成了顾炎武所形容的“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的局面。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