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6)08-0048-07 教育现代化是我国近百年来一直追求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1]。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认为,所谓的现代化,其核心和要害就是制度化。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之一便是教育管理的制度化、理性化以及决策的科学化。[2]自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水平尚低,很多制度尚不完善、不健全、甚至不合理,正如《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所指出的:“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试招生、评价制度不配套……支撑保障课程改革的机制不健全”,课程改革过程还显得不太规范,一些随意化和非理性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干扰了课程改革的正常推进。在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背景下,课程改革制度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时代课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本文拟对课程改革制度化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深入探讨课程改革制度化的其他命题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为全面深化课程改革提供方法论层面的支持。 一、课程改革制度化的内涵 按照亨廷顿在他的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的定义,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而制度化则指的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进程。[3]然而,亨廷顿并没有对这种进程的本质特征做出解释和说明,人们在这一定义及其书中也没有看到如何实现这一进程的方法。因此,我们应该重新定义“制度化”。在本文中,制度化是指社会控制与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通俗来讲,制度化即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4],以确保社会各项事业的有序进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同步发展。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或理论之中的各种理念、设计与安排能够得以明确和固定下来,从而有助于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知晓和运用。[5] 在日常生活、教育研究与教育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在本文的意义上使用“制度化”这一术语。然而,关于课程改革制度化的提法和相关研究却并不常见。截至目前,就笔者视野所及,真正使“课程改革制度化”这一提法进入人们视野的是研究“教育变革方面的知名权威”——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安大略教育研究所的迈克尔·富兰(Michael Fullan)教授。他在《教育变革的新意义》一书中提出了教育变革的三个阶段,即启动阶段、实施阶段与制度化阶段。然而,富兰所说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指的是课程改革方案实施的制度化或常规化(routinization)[6],即新的课程理念、课程实施方式与评价方式等走向常规化、融入了师生的教学生活,变成了师生的日常生存状态。因此,这里的课程改革制度化实质上是课程改革的内在价值追求、理想状态或者预期目标。在此之后,国内外的很多学者都在富兰教授研究的基础上,就课程改革的制度化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比如美国众多学者对“服务学习”(service learning)制度化的研究,我国学者尹弘飚对课程变革制度化的研究。①无可否认的是,这对人们理解课程改革这一复杂事件是颇有助益的。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②,学者们却大多忽略了更为关键的作为过程、工具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我们知道,目的和工具同样重要。没有工具的目的只能是空想,而没有目的的工具,工具的存在也将是无意义的。本文正是从过程或工具的层面对课程改革制度化进行探讨和研究的。本文中所说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指的是,课程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合理的“制度丛”来规约其朝着合理性的方向发展,并保障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这个建立“制度丛”的过程即是课程改革的制度化,制度规则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课程改革制度化的核心。因此,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是针对课程改革全过程而言的,是从改革的全过程审视与检讨课程改革,而并非单纯针对课程改革的某一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正式提出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的,是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靳玉乐教授,他在2012年第八次全国课程学术研讨会主题报告中,明确提出应该努力实现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随后杭州师范大学张华教授认为应走向课程改革的后制度化,两位国内知名课程论专家的观点之间看似存在着不小的分歧。然而,在提问与互动环节却达成了共识:事实上,后制度化并非不要制度,而是要建立什么样的(善的或恶的、民主的抑或专制的等等)制度的问题。归根结底,课程改革的正常运作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予以保障这一点是不存在疑义的。 二、课程改革制度化的价值 富兰所说的课程改革的制度化与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是实现富兰所说的作为课程改革阶段或内在目的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的工具,富兰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是本文意义上课程改革制度化的价值诉求或内在追求。因为本文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的提出,是为了确保课程改革能够按照合理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避免或规约课程改革中的非理性、随意性的行为,其终极目的正是为了能够最终实现富兰意义上的课程改革制度化,即课程改革所倡导的理念转化为师生的日常生存状态。课程改革如果没有健全、合理的制度予以保障和规约,想要实现科学的发展和深入的推进是不可能的。课程改革制度化是全面深化课程改革的需要,也是其基本原则,正如《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所指出的:“坚持重点突破,聚焦课程改革的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针对制约课程改革的体制机制障碍,集中攻关,重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