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韦伯主义国家观  

——从亨廷顿到米格代尔

作 者:
曾毅 

作者简介:
曾毅,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讲师。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以官僚制、强国家、合法性为基石的韦伯主义国家观是政治学经典的国家理论。然而,国内外学者都有将经验性国家理论哲学化的倾向,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韦伯主义国家观不过是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史的“地方经验性知识”。二战后,现代化研究的佼佼者亨廷顿基于后发国家发展的现实,以“普力夺社会”的视角对韦伯式“理想类型”的国家观提出质疑;进一步的,米格代尔的国家理论将重心放在后殖民国家的社会结构上,提出“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路径。这些研究都是对基于欧洲早发经验的韦伯式国家观的大大拓展和完善,是后发国家历史和实践对于政治学理论的补充。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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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看上去属于政治哲学层面的概念,比如政体,其实是经验性概念:亚里士多德就是在比较研究158个城邦国家的基础上而提出其政体类型的。但是,政体研究在中国却更多地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与政体理论相比较,国家理论更是一个经验层面的概念,但是在中国学术界,也有将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化的趋向。一个典型表现是,不管是分析中国这样的国家,还是分析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分青红皂白而使用的,就是韦伯的国家概念。国外也不乏这种倾向,比如“回归国家学派”回归的就是韦伯的国家理论。近来福山在谈论国家兴衰秘籍时,也给出“强国家、法治、民主问责”三要素的药方。然而,问题来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有国家可“回归”吗?强国家在哪里?国家靠得住吗?

      其实,韦伯国家理论的适用性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被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研究质疑过,20世纪80年代米格代尔的政治发展研究更加坐实了这种质疑的正当性。在历史社会学那里,韦伯的国家概念也被突破,比如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中将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前者相当于韦伯式国家定义;后者则不是韦伯式国家理论的范畴。与此相联系,近来有国外学者从国家社会关系方法论层面质疑了韦伯式国家观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即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指出事实上很多国家并非如此,换言之是社会影响着国家。[1]

      遗憾的是,中国政治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并没有在意这种反思性研究的价值,还是停留在政治哲学层面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本文首先简要叙述韦伯的国家理论,接着以政治发展研究最有代表性的作者即亨廷顿及其学生米格代尔的代表作为线索,检验韦伯主义式国家理论的适用性并对其理论进行拓展。

      一、韦伯主义式国家观简述

      尽管大家对韦伯的国家理论似乎已经非常熟悉了,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重述”的必要。人们在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时,往往引用的是其著名的概念: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2](P731)而国家暴力准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享有专制性权力。

      我们要问的是,国家的专制性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缘何能合理地存续?这都是韦伯所关心的。

      在韦伯看来,“理性的国家是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2](P730)这段话体现了韦伯式国家理论的三个支点:官僚制、强国家和合法性。其内在的关系是: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有强大的官僚制才有强国家即垄断合法暴力的组织;有强国家才最终导致政治统治的一种合法性状态。

      韦伯说现代欧洲国家的基础有两个:军队和官僚制。韦伯眼中的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即理性化统治)就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3](P241)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理性化的性质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

      问题是,有了理性的官僚制、理性的法律和暴力组织,国家的合法性就能自动实现吗?

      韦伯有一个著名的关于类型学的概念即“理想类型”。其实,他所说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状态正是一种“理想类型”或者说国家的“理想状态”,而国家的“真实状态”是什么呢?无比熟悉欧洲历史的韦伯必然知道,他所说的“法理型国家”是从上万个城邦式国家、封建制状态走过来的,其间发生了什么?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国家是经过暴力与血腥演绎而来;更是梯利总结的“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就在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体系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时,在相当于现代德国的土地上还有上千个封建式城邦国家,最后弱肉强食出一个普鲁士,普鲁士靠军国主义扩张为德国。也就是说,从国家的“真实状态”到国家的理想状态即“合法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

      欧洲国家史告诉我们,经历了漫长的战争而实现了“理性的国家”,即基于官僚制和军队而排他性地垄断了暴力机器,国家享有专制性权力,国家组织程度很高,组织得良好。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国家观是典型的黑格尔式的,即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而家庭和社会是个体化的特殊现象,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真理,国家决定社会。这就是从黑格尔到韦伯的一脉相承的德国式由国家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这种基于欧洲经验的国家理论能解释其他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历史吗?应该看到,韦伯这一看法是典型的地方知识,即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而总结出的一套说法。因为,与欧洲的国家基础不同,在其他国家,比如古代中国,国家的基础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军队和官僚制,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的文化基石。与欧洲国家相比,古代中国的两个基石则是官僚制和作为官僚制行为准则的儒家思想。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本文要讨论的,即:韦伯式的强国家理论能解释得了二战之后一系列新兴的民族国家吗?也就是说,在广大的新兴民族国家,有了欧洲式的国家形态,即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但有良好的国家组织吗?或者说作为国家的政府能否把新兴国家有效地组织起来?这是政治发展理论所要致力于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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