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权威(authority)属于人类生活经验的一部分,政治权威尤是,人们很难避免与形形色色的权威打交道,由此也催生了对权威或政治权威的大量经验研究。这其中,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名的“支配的类型”分析具有开创性意义,他同时也对“支配”或“权威”给出了一个可供操作的基本定义,即“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①后来很多关于权威的专门研究都未能离这个定义太远,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将自己的工作看作与韦伯的对话、对韦伯研究的延续或批评。②然而,从规范角度对权威的研究却甚少引起人们的兴趣。这也不难理解,在今天,当人们提到权威时,绝大多数时候都将其当作“实然”的存在,很少有人会试图将其与某种正面、积极的价值相关联。 从广义上说,我们都处在经历过近现代革命的“后革命”时期,“反抗权威”往往被当作自由的代名词,权威作为一种政治语言基本上已经或接近死亡,很难想象现在哪个政治人物或政党会用“服从权威”的口号来激励人们。在世界各个地方,“有目标的反抗”(“rebel with a cause”,或“造反有理”)、“反建制”(anti-establishment)等等都成为凝聚人心、发起政治运动的口号,寻求解放、向往自由当然是其中的应有之义。这一反权威的潮流甚至延伸到了那些看上去权威来得最“自然”的地方,比如儿童教育领域,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等。今天很多人提倡快乐教育,崇尚天性、自由,都跟此有关。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就曾忧心忡忡地提到过这一点,③两百多年前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就已经将这种教育理念展示得淋漓尽致。④然而,权威真的和自由相反对吗?在“不幸”的实然存在之外,权威是否有其正面的存在价值?一个“免除权威”的自由状态是否可能和可欲?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权威在我们的共同生活中的角色?这些问题都和关于权威的经验研究有关,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其支持,但它们又超出现有绝大多数经验研究能力范围之外。 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明确提出权威的规范性问题,并试图对其进行分析和回应,从而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国内学界更多的讨论。俞可平先生的《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一文,是国内对权威的规范性问题进行明确讨论的少有的、高质量的文献,该文区分了权力和权威,认为“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⑤从而,权威规范性的一面反映在其所包含的“自愿服从”要素上,该要素不仅有助于减少治理的成本,还进一步规范性地包含了对民主、法治、善治等的要求。本文虽然基本认同这一结论,但同时认为,要理解权威的规范性内涵,必须处理权威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如果权威被认为是对自由的限制,那么即便有人们的“自愿服从”,其规范意义也将不存在。 二、权威的“污名” 从规范角度思考权威的前提是解释清楚权威的“污名”,为什么人们会倾向于认为权威在根本上不具有规范性?我们不妨从较正面地看待权威的讨论出发,如果能从中找到可以被质疑的地方,就可以明确规范性地反对权威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如上所述,俞可平先生在《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一文中将权威区别于权力,前者的基础是“自愿服从”,而后者则带有强制性,库夫布鲁姆(C.Naomi Osorio-Kupferblum)等人的观点也与此有共通之处。⑥这里的关键是:什么才是“自愿服从”?俞先生举中国古代“王道”和“霸道”作为典型例子,前者是以德服人、以民为本、内圣外王,后者是以力服人、以官为本。但古代社会的统治者清楚知晓仅有“王道”不足以维持统治,所以一般是“王霸并用”。现代社会出现“公民权利”,使得权威有了新的内容——民主、法治与善治。如果要给出“自愿服从”的具体内容,那就是:“与建立在强制之上的权力不同,权威建立在服从者的理性之上。”⑦换言之,权威对象“理性地”认识到权威主体的行为和决策符合自身的和公共的利益——这两者在本质层面应该没有矛盾,所以自愿地接受和服从权威。 以上这些都很有道理,但同时也会招致反对,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什么是理性?”这一问题其实也没有共识。思想史上人们对“理性”这一概念及其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有非常多的讨论,我们在此不必过度介入形而上学式的论辩,举一个例子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想象一个邪教组织,教主具有极大的权威,教众对其自愿服从。如果问这些教众为什么服从教主,他们极有可能会说:“这是我们理性思考的结果,符合我们的利益和需求。”不仅如此,他们还相信全世界的人都应该追随教主,因为他(她)能拯救世界。在这个例子中,权威、自愿服从和理性可以自洽而相互契合地存在,但这种权威的规范性何在?现实中,我们有太多类似的例子表明,这种权威往往会导向异常残酷的剥夺和侵犯。反对者可能会说,这不是真正的理性和自愿服从,他们其实是被“骗”了。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理性和自愿服从”?这个问题之所以难以回答,很可能是因为“真正的理性和自愿服从”并不存在。人们追随一个领袖人物,绝大多数时候都像一个人喜欢A而不喜欢B一样,纯粹是个人的偏好,它跟所谓经济人理性不必然相关,更没法用所谓科学的方式来解释。 也正因为此,韦伯将权威的“理想类型”分为三种: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⑧这一分类的基础正是在于权威和人们的“信念”(belief)有关,即支配的正当性存在于人们内心所秉持的观念,他们“相信”谁有权威谁就有权威。至于这种信念的来源,它可能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也可能是某个领袖的人格魅力,或者可能是法律所赋予的说服力。前两者——传统和克里斯玛——很明显地具有“非理性”特征,人们接受什么样的“传统”或崇拜什么样的“克里斯玛人格”,完全是某时某地人们的特殊信念所致,没有太多道理可讲。法理型权威虽然带有很强的“理性”色彩,而且韦伯在这里也用了“理性”(rational)一词,但如果我们再仔细考察便会发现,人们为什么接受某项法律,这其中仍然多半会包含“不讲理”的成分。比如美国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历史中仍“合法”地保留奴隶制,这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事实上,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为通过一项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即便人们经过充分的协商,也会不可避免地来到这样一个时刻,即协商到此为止,某个版本的法律被通过。为什么一定要在这儿协商结束?为什么一定通过这一版本的法律,而不是再修改后的版本?这一时刻就是“权威”的时刻,它也必然是理性协商的结束、非理性因素介入的时刻。因此,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权威要成立,它必须包含一定的“非理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