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话语、修辞: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的三重取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雪松(1982- ),男,政治学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后。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近期的发展受到社会学、语言学较多影响,在处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与制度变迁的内生解释问题时更倾向以建构性而非结构性或因果性的动态视角思考相关理论命题和动力机制。建构制度主义以此为契机成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新兴流派,但其内部包含各异的研究取向。通过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分析、话语分析、修辞分析的有益成果,汲取社会学、语言学特别是组织理论的洞见,建构制度主义能够将观念、话语、修辞进一步内化为其理论演进的关键取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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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7)06-0031-09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兴起以来,在其演进历程中持续拓展了制度分析的理论前沿,并就来自社会科学不同学科和研究领域的争鸣商榷及质疑批判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反思,由此逐渐成为当代西方政治科学研究的主导范式。综合审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发展趋势,可以发现各流派特别是其中活跃的研究者相较早期阶段而言,呈现出愈发高涨的身份自觉意识、兼容并包的理论建构取向以及不断累积的现实解释能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科学中的建构制度主义从各流派分庭抗礼的格局中脱颖而出,并在推进新制度主义研究领域扩展和内容深化方面取得可观成就。本文避免将建构制度主义简单理解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新近产生的第四个流派,而是从当前新制度主义各流派演进发展的结构及问题出发,考察建构制度主义得以确立的原因和机理。在此基础上,本文意在论证通过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分析、话语分析、修辞分析的有益成果,汲取社会学、语言学特别是组织理论的洞见,建构制度主义能够将观念、话语、修辞进一步内化为其理论演进的关键取向。

       一、建构制度主义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确立

       近几十年来,当代社会科学整体上经历了语言学及社会学研究转向的洗礼,政治科学的各个分支也不同程度受到建构主义研究路径的浸染。通过反思理性行动和因果关联等问题,政治学者围绕社会历史中的文化现实和意义关联进行探索,揭示了观念认知、价值规范、利益偏好、身份认同的社会建构性质,主张建构性(constructive)相较因果性(causality)而言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有学者从这个意义上指出,“建构主义在政治科学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牢固”。[1](p82)

       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来说,建构制度主义(constructivist institutionalism)这一术语被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2002年政治学者关于建构主义同国际制度研究对话前景的探讨。瑞塞认为建构主义同时关注适宜逻辑和论述逻辑,前者重视规则对行为的引导以及文化脚本的作用,后者重视协商和沟通的功能。[2](p597)海伊在2001年提出观念制度主义,[3](p193)随后又将之改称为建构制度主义。[4](p57)其他政治学者对建构制度主义也做出积极响应,例如彼得斯在2011年为《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的修订版增加了“建构制度主义与话语制度主义”一章内容,指出两者都关注观念对制度和行为的塑造。[5](p112)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把建构制度主义连同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一概指为建构制度主义,[6]众多观念制度主义者与话语制度主义者也坦言自身制度分析路径可以归入建构主义研究传统。

       建构制度主义的研究取向及理论主张与观念分析、话语分析联系密切,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在当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背景下的产生和发展,亦可视为分享建构制度主义研究旨趣和部分内容的特定形式。然而,对建构制度主义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海伊所界定的范围,而是应当广泛借鉴社会科学有关观念、话语、修辞的制度研究成果,综合把握建构制度主义的丰富意蕴。基于这样的思路,本部分尝试从理论渊源和内在逻辑的角度审视政治科学中建构制度主义得以确立的过程,这也构成了不同思想资源和分析取向在建构制度主义研究框架下交织贯通的前提和基础。

       总体而言,社会理论、分析哲学和国际关系研究为建构制度主义的演进发展持续提供了灵感和素材。其中,伯格与卢克曼借鉴文化人类学、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内容,论述社会实在兼有主观意义和客观真实的特性,知识在个体身份建构以及个体同社会结构互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7](p186)布尔迪厄和吉登斯关注意义体系与人类行动的关联,运用惯习概念和结构化理论揭示人类行动如何被建构起来。[8](p133-146)温特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中提出能动者与结构相互建构的观点,实际上受到结构化理论的启发。[9]分析哲学家塞尔的社会实在建构论认为能动者运用语词和行动创造出制度性事实,后者在同人们的互动中产生出构成性规则的结构,该结构“能够被人们感知并成为能动者自身背景能力的内容”。[10]克拉斯纳与卡岑斯坦等政治学者长期从事国际制度和国际观念的新制度主义研究,他们作为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领军人物把观念、规范、价值因素当作各自研究的关键变量,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新制度主义研究的建构主义转向。[11](p269-271)

       建构制度主义反映了社会科学建构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输出,但新制度主义内部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切才是政治学者运用观念、话语、修辞分析工具推进建构制度主义发展的契机。

       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由于缺乏明确的本体性基础,同时在处理结构和能动性关系问题上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特别是历史制度主义愈益关注社会本体性问题,从而为主动认可、接纳建构制度主义理论和方法做好了必要准备。具体而言,希伦与斯坦莫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奠基之作中提出制度分析应重视结构约束和能动功能的关系问题,认为行动者既是受到历史进程影响的客体也是发挥能动作用的主体,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侧重不同的前提假设并代表不同的研究路径。[12](p7-10)霍尔与泰勒探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各流派对话及融合的潜在能力,认为历史制度主义不同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由于其在制度如何影响个体行动这个核心议题上兼具理性计算和文化诠释的分析立场,因而能够发挥“推进各流派融会贯通的纽带作用”。[13]海伊与文科特却对此提出质疑,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各自坚持的算计路径与文化路径基于两种相异的社会本体性(social ontology),其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这意味着历史制度主义若继续在算计和文化的立场上游移不定,将无法克服自身隐含的结构主义倾向,甚至会因接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而失去作为新制度主义流派的资格。他们强调历史制度主义的社会本体性存在于结构和能动性的关联之中,制度分析不应把这种关联视为二元对立,而要“从交互的视角阐释制度的缔造者、其他主体和环境之间的复杂联系”。[14]海伊在2006年出版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中以建构制度主义为题撰写了专章论文,指出历史制度主义虽然运用算计途径的理性行动因素来抵消文化途径的结构主义倾向,但是把微观基础纳入制度分析的做法造成了结构和能动性之间的罅隙继续扩大,这实际上从反面支持了建构制度主义路径的合理性。[4](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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