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得的基础

作 者:
王立 

作者简介:
王立,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作为平等主义正义观最主要的挑战者和批判者,应得正义观在当代正义理论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代政治哲学中虽然存在诸多的分配正义观,但是,从正义的基础是否具有稳固性以及能否获得道德力量的辩护角度来看,应得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理论优势。平等主义本质上依赖于比较性价值,因而没有真正的基础。应得奠基于内在性价值,即主体的行为是人们主张应得的坚实基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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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政治哲学关于社会正义的各种理论话语中,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无疑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但是,平等主义也一直受到各种正义话语的批判和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批判者和挑战者当属应得。在一定意义上,应得能够成为主要的挑战者,原因在于,应得作为一种分配正义理论,相对于平等主义乃至其他正义理论而言,具有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更强大的道德力量。理论基础和道德力量是支撑正义理论的一体两面。一种正义理论,如果其基础不够坚实,无论其理论论证多么精密严谨,都会存在理论上的根本局限;而理论基础不坚实,所产生的道德力量自然也就非常微弱。因此,比较各种正义观道德力量的强弱,实际上也是在追问各种正义观的基础是否坚实。通过对正义之基础的追问,我们会发现哪种正义观具有真正的道德力量。

       一、谁的应得及应得什么?

       正义理论,特别是当代语境下的正义理论主要意指分配正义。用通俗的话说,分配正义可以表述为“按( )分配是正义的”,括号中可以是平等、需要以及应得等选项。在正义理论中,分配的标准不重要,重要的是支持有关这些标准的理由。思想家一般都会为了自己所信仰和坚持的正义标准寻求各种各样的道德理由。对于主张应得的思想家来说,应得在当代政治哲学语境下作为正义主张,其根本的道德理由又是什么呢?人们不会想当然地认为某人应得什么却不需要任何理由。如果人们断言某人应得好的对待而又没有任何特殊的理由,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没有理由的应得不是应得,或者说没有基础的应得不是应得。[1](P58)同样,对于平等主义者来说,没有基础的平等也不是平等。

       应得的基础在哪里,真正的理由何在,这是应得自我证成的主要路径。同时,应得的基础以及植根于基础之上的道德理由也是应得自身同其他分配正义观念相区分的主要特征。当人们断言某人应得什么时,我们对此的批判和质疑首先会聚焦于“为什么”,或者说理论批判和质疑首先指向应得的根据和理由。在当代正义理论中,各种正义观所依赖的理由千差万别,甚至是相互敌对。其实,反过来说具有同样的理论描述效用,各种不同的道德理由决定了各种不同的正义观。正像麦金太尔所描述的那样,各种正义观之间“相互竞争”且“不可通约”。[2](P11)

       但是,一旦回到各种争论的前提时,这些争论就会戛然而止,因为这些前提都带有纯粹的断言和反断言特征。在各种各样的正义观中,正义的基础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将直接呈现各种正义观是否具有真正的理由和力量。就应得而言,通过对应得之基础的追问、分析和批判,一方面,它将使应得的基础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为我们反思所有正义观的基础提供了理论契机和批判视角;另一方面,它也将会厘清在关于应得正义的话语使用中,哪些是真正的既有基础的应得,哪些是假冒的应得。

       为了不使问题的分析和批判陷入空泛笼统的理论境遇,我们将应得的基础这一问题形式化为如下的语言命题:S deserves X in virtue of F,即主体S根据F而应得X。其中,S代表主体,X代表对待的模式,而F则是指与主体S相关的事实。[3](P61)在这个形式化的表述中,S、X和F构成了命题的三元要素,其中,根据F就是我们追问的理论问题。其实,关于应得之基础的形式命题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早在费因伯格的理论中就采取了这种分析的形式,而且一直影响了后来的思想家。在我们的思考中,这种分析形式至少有两个优点:第一,主体S根据F而应得X,其中F是最核心的要素。但是,一个命题的意义是由所有命题要素所决定的,这意味着应得的基础由S、F和X三者共同决定。第二,既然S、F和X三者共同决定了命题的意义,那么,我们对于起根据或基础作用的F之分析就不会脱离开S和X,也就是说,应得的根据不会出现向外寻求的理论进路。

       当然,这种形式化的表述有可能带来应得基础无限回溯的难题。因为当人们追问F基础的时候,F的后面可能依赖于F1,而F1的后面还要依赖于F2的解释,如此以至于无穷。[4](P191-192)在这连续的回溯中,人们有可能找不到F的基础;同时,即使找到了所谓的基础,在人们眼里也许是荒谬而不可理解的。[5](P27)因此,按照这样的形式来表述,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应得。为了避免这个问题,乔治·谢尔将这种个人化的形式命题转变成两个人之间的比较性命题。如此一来,应得什么就可以在两个人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寻求到相对稳固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这不失为较好的解决方法。但对于“主体S根据F而应得X”来说,该命题主要表达个体性的应得,它追问的是这个人为什么应得其善的内在性根据而不是比较性根据。因而,在形式化的命题表述中,F本身是同S和X联系在一起共同形成意义。F自身可能就是S的基础,F1的回溯只是在形式上呈现出这样的后果。所以,虽然F在形式化命题中是我们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它必须在整个命题结构中来理解。

       虽然我们强调S、F和X作为结构的要素必须在结构中作为整体来理解,但是,为了将结构中的每一元素都阐释清楚,我们需要对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逐一分析,然后再从整体上阐释应得的内在根据和基础。我们在此处所讨论的应得,其主体S指向谁具有一定的理论阈限,或者说我们讨论的应得主体主要指向个体性的人。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使用中,关于S的应得判断或表达有很多。就像罗尔斯分析不同的应得时所列举的一个事例,一场球赛下来,球队A应得胜利。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费因伯格也分析了很多这种形式的应得:艺术品应得尊敬、问题应得细致的思考、法案应得通过等等。在这些各种各样的应得表述中,有些应得与分配正义并无关系,例如艺术品、问题、法案等。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应得的主体S都不涉及个体的人。这正是应得主体分析中所呈现的问题,即在何种意义上主体S是我们在分配正义中所讨论的主体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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