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民政,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有着特殊的意义。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党外竞争性选举的出现和强化是加快党内民主建设的压力和动力,而党内选举的质量则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水平。目前某些因素导致党内选举存在一些不足,但通过改善党内选举来促进党内民主是可取的方向。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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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这是由于“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大举措就是“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胡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的讲话令人鼓舞。结合学习胡总书记讲话精神,下面笔者试图以选举(党外选举和党内选举)为视角,对党内民主问题,略述拙见。

      选举与民主:现代政治理论视角下的思考

      尽管有学者在论述党内民主的限度时指出“不能用一般的民主来套党内民主”、“在一般的民主理论和原理上将其无限放大,推到极端”;但笔者认为,党内民主也是民主,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上理应具备一般性民主的本质属性。从语义学角度来看,“党内”这一限定词只是表明了“党内民主”在空间和主体上的内在规定性,因此从考察选举与民主的一般性关系的视角入手,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选举对于党内民主的特殊价值,帮助我们深刻体会胡总书记讲话的精神和意义。

      不论是民主理论还是民主实践,它们都伴随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1]民主“不服从单一的学说。鹤立鸡群、唯一重要的民主论学者是不存在的”[2]。但从目前主流民主学说中,我们仍能发现选举对于民主的特殊意义。

      (一)自由、公正、经常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

      在这个意义上,选举几乎是民主的同义词。作为规范民主理论和竞争民主理论分野之标志性人物的熊彼特认为,“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们的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3]。在这里,工具理性层面的民主实际上是人们选举政治精英的一种程序。自称从熊彼特那里汲取了理论营养的李普塞特这样界定民主:“一个复杂社会中的民主,可以定义为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也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中做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4]可见民主政治中人员流动的特性正是由选举体现的。对民主“进行了概念清理工作”的萨托利总结道:“为了拥有民主,我们必须建立一定程度上的人民统治,因此让我们直截了当地问一下,我们在什么时候能发现‘统治的人民’,发现进行统治或担当着统治角色的‘民’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这并非贬损之辞,因为民主过程正是集中体现在选举和选举行为之中”。[5]因而“检验民主就是用选举检验,因为只有选举才能显示‘普遍的共识’……”[6]而以研究民主化问题著称的亨廷顿接受了熊彼特关于民主的程序性定义,认为“根据这一定义,选举是民主的本质。从这一本质中产生了民主制度的其他特征……”[7]“在其他政府体制中,人们可以根据出身、抽签、财富、暴力、选任、学识、任命或考试成为领袖。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8]因而“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9]在诸多民主问题研究成果中,亨廷顿关于选举与民主之关系的论述明确地将选举提高到最重要的地位:“如果用普选方式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正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10]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尽管学者们对民主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尽相同,但都不约而同地关注选举问题;可见,选举在民主政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

      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这一判断。一是对民主政治举足轻重的选举是“有条件的”,如自由、公开、公正、定期和竞争以及选举产生的政治精英拥有实际权力等,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民主只是徒有其名的“选举民主”而非真正意义的“自由民主”[11]。二是从时间和内容上看,即使满足上述条件的选举也不能等同于民主。选举周期性地进行意味着如果选举间隔期里不存在其他形式民主生活,那么民主便是“短命的”、残缺不全的,因为选举只是决定由谁担任代理人,可民主生活还包括对具体事务的处置。“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12]选举民主只是民主的底线定义,后者蕴含着更丰富内容,可能涉及政策决定,权力监督等其他领域。

      从实践的层面上来看,纵观西方社会民主发展的漫长历程,尽管不同时空条件下的政治选举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它对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是不容否定的,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党外选举与党内民主:党政关系视角下的思考

      在中国语境下,党政关系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关系,本文着重论述作为党的外部环境的民意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举中,竞争性因素的日益增多对党内民主的影响,解释推动党内民主的外因。

      (一)制度环境的竞争性因素

      中国共产党独特的发展历程塑造了当代中国独特的党政关系和党际关系,并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有学者指出,作为执政党,党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国家整体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因为,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实际上承担了繁重的领导和执政功能,党有效履行所承担的功能是党有效领导和执政的前提。因而在国家整体制度建设尚未提供新的党政关系架构,尚未为党的领导和执政功能提供新的实现方式的条件下,过激、过快地推进党内民主,不但对党内民主的良性发展不利,而且对保证党应有的执政和领导能力不利。[13]这样的论述不无道理,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中国当前现有的制度环境中存在的竞争性因素,实际上足以使我们有理由加快以推进党内选举为核心内容的党内民主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选举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意味着通过选举人民主权理念可以得到落实。宪法第三十四条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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