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

作 者:
徐勇 

作者简介: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政治权力自下而上集中和自上而下渗透的双向过程。由不同层级的国家机构构成的政权组织体系则是实现权力集中和渗透的必要条件,由此开始了“政权下乡”的过程。传统社会实行“县官治县,乡绅治乡”,国家治理是“无根的统治”。20世纪下半期,由于底层经济社会的变革,使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扎根。但国家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也面临基层官员自我利益扩张造成政治阻隔等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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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07)11—004—009

      近些年,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课题。但在研究农村基层政权过程中,必须回答这一问题,为什么只是到了20世纪,农村政权建设才为国家所重视,从而推动着“政权下乡”?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引入现代国家建构的视角。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所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分散的乡土社会。作为政治单位的农民社会与国家政权体系是离散的、相对独立的。如何将散落于乡土社会的权力集中于国家,同时又将集中于国家手中的权力渗透到乡土社会,从而改造、组织传统的乡土社会,将政治上官民隔离的社会转变成官民一体的社会,便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因此,“政权下乡”过程实际是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过程。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与成效。

      一、“无根的统治”:政权下乡的表象化

      国家是能够合法垄断和使用暴力,并运用独占的权力资源进行统治或治理的特殊的政治组织。韦伯认为:“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注意:‘疆域’(Gebiet)乃是国家的特色之——(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就现代来说,特别的乃是:只有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其他一切团体或个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权利。”[1](P196)为了一定“疆域”内获得和使用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形成政权组织体系。国家通过覆盖全部领土领域的政权组织体系对其领土和人民进行治理。但是,国家并不是天然拥有这种政权组织和治理能力的。在传统国家,一方面,权力分散于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单位;另一方面,有限的国家权力并不能有效地渗透于社会,产生相应的权力效应。只有到了现代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才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是政治权力从各种经济、社会、文化等单位集中到国家,形成统一的“主权”;二是从统一的权力中心发散,政治权力的影响范围在地理空间和人群上不断扩大,覆盖整个领土的人口,渗透到广泛的社会领域。[2](P68)因此,现代国家的建构是一个政治权力自下而上集中和自上而下渗透的双向过程。由不同层级的国家机构构成的政权组织体系则是实现权力集中和渗透的必要条件。

      传统中国是由官僚中国和乡土中国共同构成的。尽管秦始皇统一中国,形成了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体系,但是这一体系,无论是权力集中能力,还是权力渗透能力都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国家权力没有直接渗透于乡村社会。早在秦、汉时期,为了组织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一直延伸到乡村,实行类官僚统治的乡(亭)里制。但是自唐代,特别是宋代以后,实行“强干弱枝”,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和基层权力弱化,乡村社会实行官民合治的保甲制。由于中央权力对广阔的地域和众多的人口的统治鞭长莫及,使得权力愈来愈分散于社会,由此形成两个极端:一极是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形成中央的绝对统治;一极是实际统治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由此形成上下分立、国家统治与乡村社会分治的治理体系。“王权不下县”,国家体制性的正式权力只到县一级为止,县以下主要依靠非体制性的权力进行治理。由此构成“县官治县,乡绅治乡”的权力格局。作为乡村精英的乡绅因此成为乡村社会权力体系中的特殊人物。乡绅通常指那些有土地财产和国家功名双重权力资源的特殊人员。自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家通过科举考试将社会精英吸纳到统治体系中来。但这些精英并不都能够进入国家的正式官僚体系,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只能散落在社会之中,并因为其国家赋予的功名等特殊地位而在乡村社会发挥特殊的影响力,并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者。对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有相当研究的费正清说:“在过去的1000年里,士绅越来越多地主宰了中国人的生活,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在100年前就已超过4亿人口的一个国家里,正式皇帝官员不到2万名,带功名的士绅却约有125万之多。”他们是农民的真正主宰者。[3](P32-38)

      除了士绅以外,支配乡村社会的权力还有各种村落共同体的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地方强人等。传统农民社会是家族性社会,同一个姓氏的家族世世代代居住在同一个村落,辈份高的长老成为家族共同体的天然权威。家族共同体内有自己的长期积淀而成的习惯规则,并实际支配着农民社会。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统治”。[4]而在非汉族和非中心地区,实行的则是部族头人治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国家权力对许多地方,特别是偏远地方的统治难以达致,从而形成不少缺乏国家权力有效支配的“政治真空”。这些“政治真空”犹如“自然状态”,主要是一些强势人物行使统治权。

      因此,传统中国对乡村的治理是一个正式的政权组织体系与非正式的权力网络共同构成的。正式的政权组织体系未能深入到乡村社会。而在非正式的权力网络中,各个小“主权者”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不一样的。由于士绅的地位与权力在相当程度取决于国家,所以他们在相当程度上是作为国家代理人,替代着国家正式官员行使统治。他们与国家体系的联系最为紧密。也正是依靠这一群体,使得国家与农民社会在上下分立的情况下能够保持沟通和联系。由于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和地方强人的权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他们更多的是依据自己所在的共同体的逻辑行使权力。

      非正式权力网络的存在意味着国家大共同体存在着各种“小主权者”,尽管这些“小主权者”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与国家共同体保持一致性,但也具有对国家政权的天然离散性,截留、吞没、侵蚀、消解着国家权力,从而弱化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权力集中和渗透能力。士绅是介于官府和农民之间而且双方都有所求的中间阶层。费正清指出:“旧中国的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作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些官方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火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刑事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要靠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3](P36)也正是这样一种“中间人”的特殊角度,使士绅能够利用国家名义支配乡村社会,也可以利用乡间民意与国家政权体系讨价还价。他们在扮演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沟通者”的同时,又扮演着离散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隔绝者”。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连执掌暴力机器的国家有时也得让步三分。

      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和地方强人更是远离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并占有许多本该由国家垄断的权力。在家族共同体内,根据家法和族规,可以对家人和族人给予惩罚,部族共同体也是如此。同时,家族共同体和部族共同体都具有排他性,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领土”争端并引起武装械斗。至于地方强人更是直接利用非法定的暴力行使统治。所以,在传统中国,政权组织体系并没有将乡村权力有效地集聚起来,也没有有效地向乡村渗透,形成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家族共同体是更真实和具体的存在,他们对家族的认同远甚于对国家的认同。这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中国人只有家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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