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阐释

作 者:
曾毅 

作者简介:
曾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习论坛

内容提要:

《物权法》及其以前有关宪法的修改说明,国家在最大化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在努力界定产权和保护有效产权,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绩效。《物权法》的出台过程是验证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的又一经典案例。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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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08)01-005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既因为它与改革开放后逐渐“富起来”的每个中国人都息息相关,更因为它作为呼之欲出的《民法典》的核心组成要件,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尤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改革开放以来一脉相承的市场经济理念得以继续坚定贯彻。众所周知,财产权与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在转型期与国际化的今天,国人愈发注重对个人价值权利的挖掘和保护。继2004年私有产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更是标志着对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告可以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同等的地位,这个意义是怎么评价都不过分的。正因为要保护私人财产,《物权法》自被列入立法议程后就面临着此起彼伏的争论。其间13年,虽有2004年“郎顾之争”引发的第三次改革争论,虽有2005年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一封影响了立法进程的公开信”,但都没有动摇出台《物权法》的决心。

      为什么会有《物权法》?是什么动力在背后支撑?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物权法》的出台何以成为必需?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笔者选用的理论模型是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笔者认为,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对于现代中国的基本问题有着特别的意义和解释力,因为作为后发国家,国家政权对于资源配置、产权设定以及经济效率有着极大的主导作用。本文的逻辑结构是,首先简单回顾有关国家理论,接着回顾与《物权法》具有密切关系的四次修宪历史,并用国家理论加以解释。

      一、新古典主义国家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上,我国政治学学者杨光斌教授提出了用于分析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制度范式”,即制度结构决定制度安排,从而决定制度绩效,如下图所示:

      

      图一:历史发展观的制度范式

      其中,制度结构指的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理论,经济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理论。两者的关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有效产权,也要对低效率的产权负责。因此,在制度结构中,国家理论相对于产权理论又更为根本。制度安排指的是组织结构、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方式、政府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和作为非正规制度的意识形态。制度绩效是指经济增长率和政治合法性的组合。在这里,杨教授发展了经济学的绩效含义,加入了政治因素。

      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着重考察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的强大制约作用,这是因为西方成熟资本主义社会已建立起比较完善和稳定的制度结构,对中观组织和规则的考察便成为核心。在中国情况不尽相同。杨光斌教授将“制度结构”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将中国的案例作为佐证,来观察制度结构(即根本性的宪政结构、国家制度)对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绩效的作用。本文将“制度范式”与西方制度经济学(诺思为代表)的理论联结如下:

      

      图二:制度范式与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联结

      在“制度范式”的“制度结构”中,政治制度占有根本性地位,这也就是诺思教授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提到的国家目的二重性的悖论问题。“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1]。具体地说,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国家的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这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增加,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2]。

      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两个目的并不完全一致。“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在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3]。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选择无效率的产权呢?无效率的产权是怎样促进统治者收入最大化呢?诺斯教授认为有两种施加于统治者的约束——竞争约束与交易费用约束。“在第一个约束下,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如果势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4]。“有效率的产权也许导致国家的高收入,但与那些较无效率的产权相比,由于交易费用(监督、检测和课征赋税)会减少统治者的税收,因而统治者常常发现他的利益所在与其说是准予垄断,不如说是导致更激烈竞争状况的产权”[5]。上述两个约束解释了无效产权长期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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