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探索,首先源于对传统公司产权结构及治理模式的变革与创新。在教育领域研究和探索混合所有制问题,则是对混合所有制概念外延的拓展和实践空间的延伸,这不仅是传统办学体制的新突破,更是旧有办学观念的新突破。而对于混合所有制内涵特征、表现样态及实践路径等要素加以界定和厘清,是推进混合所有制在教育领域理性探索与成功实践的理论基础和行动依据。 一、混合所有制的内涵及特征 (一)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的提出 我国“混合所有制”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使得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开始从无到有,从允许存在到“有益补充”再到“重要组成”。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阐述了公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关系,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2]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3]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5]至此,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经济领域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借鉴经济领域改革经验,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是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初衷及要义所在。继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之后,[6]同年6月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组织编制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试点,允许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公办职业院校。鼓励民间资本与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嫁接合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在民办职业院校实行职工持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建设股份合作制的工作室。”[7] 受政策因素鼓舞和带动,2014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地兴起在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实践活动,先后共有10多个省市均在相关政府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探索职业院校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其中,山东省教育厅更是在2016年1月正式发文对“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等9个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从而掀起新一轮混合所有制办学探索热潮。 (二)混合所有制的内涵特征 在经济领域,狭义的混合所有制,通常是指不同所有制成分联合形成的企业所有制形态;而广义的混合所有制,则是指多种不同社会属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成分并存、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所形成的制度系统。人们通常所说的“混合所有制”,则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股份制经济或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经济。就组织形态而言,在一个采用“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或公司,其出资人必须具有不同的所有制投资主体。这里说的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投资主体,只要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都应算是混合所有制。借鉴经济领域的常规理解,一般认为,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主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混合所有制如在教育领域内实践,则产权结构上也应有多元化特质,即举办教育的资金来源,应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共同交叉形成,产权主体必须是多元的,而非单一性质的。换言之,学校应由不同属性的主体共同投资(出资)举办,其中,具有“两个以上办学主体”和“至少一个公有(国有)制资本的主体”,是构成“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必要条件。办学主体少于两个或没有国有资本参与,则不能称作是混合所有制办学。 其二,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传统教育领域内的学校治理主体往往较为单一,行政班子成了主导力量,教师、学生、社区、企业等主体参与度不高,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行政化、科层化倾向较为明显,存在治理的单向性、封闭性、无效性等弊端。混合所有制与学校的嫁接,使得学校治理主体更加多元、治理方式更加开放,且在治理模式上也有较为多样的选择,这有利于形成民主参与、互动管理、共同治理的格局,构建起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由此可以兼顾到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 其三,运行机制的灵活性。当前由上至下的垂直化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到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行效率,导致教育举办者过分依赖政府力量,缺乏自主运营的责任意识与内生动力,在人权、事权、财权上缺乏自主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运营和管理。通过“混合所有制”这一载体,吸纳和引入各种渠道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可在较大程度上改变这一局面,使得举办主体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面向市场,适应需求,做到开放办学,从而在运用机制上变得灵活、富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