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沃伦(Mark Warren)教授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目前正在负责一个有关全球范围的参与式治理(participedia)的研究项目。作为当代民主理论的著名学者,沃伦教授对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公民参与等问题有精到的研究,其著作《民主与协会》(Democracy and Association)获得了2003年由民主思想研究大会颁发的图书奖以及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行动协会颁发的最佳图书奖。2015年12月3日,沃伦教授应邀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家治理论坛做题为“问题导向的民主理论”的专题讲座,对现有的以“民主模式”为基础的民主理论进行了全面、深刻且极富批判性的梳理。讲座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刘玲斐和张长东就讲座内容和相关问题对沃伦教授进行了访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次访谈提出的问题主要基于讲座后沃伦教授与国内学者(特别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李强和袁瑞军教授)的交流和讨论而产生的。感谢参与此次交流和讨论的每位专家学者。 刘玲斐和张长东:首先感谢您莅临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并做精彩报告,也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作为研究民主问题的著名理论家,您对民主理论、尤其是协商民主理论有深入研究,您能谈谈您是怎么认识协商民主的吗?协商民主对传统的民主理论有什么突破? 马克·沃伦:协商民主从一开始被认为是与基于投票的“民意聚合”的民主模式相对的模式。“聚合”(aggregation)的民主模式指投票,即从众多的个体偏好中取交集的部分从而形成集体决策,其典型的理论是唐斯(Anthony Downs)的中间选民理论,即候选人根据多数选民的政策偏好——这些偏好是事先决定且无法改变的——决定其政策立场和选举策略,以赢得多数票从而当选。这样的民主理论假设人们的偏好是给定的且无法改变的,并容易导致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暴政”,而与之相对的协商民主则被认为是通过个体间充分的、理性的协商和互动以及信息传播,来影响乃至改变别人以及自己的偏好,从而形成共识和共同意志。因此,协商民主是基于对话而非基于投票。如果说基于投票的民主强调共识,那么基于协商的民主则强调问责,即向民众说明公共政策并证明其合法性。 协商民主产生后,形成了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使其不仅成为一个规范的理论,而且也是一个可供实证研究的理论,从而推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 刘玲斐和张长东:在今天的讲座中,您认为现有的基于投票或者协商的“民主的模式”(Models of Democracy)的讨论存在一些缺陷,能具体谈谈这个问题吗? 马克·沃伦:我认为以“民主的模式”的方式讨论协商民主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这种定位使协商民主的理论模式遗漏了诸多重要的民主问题,尤其是权力分配和决策机制等问题。学者们如墨菲(Chantal Mouffe)批评协商民主不是真正“政治的”概念,因为它没有深入到政治竞争和冲突的本质;夏皮罗(Ian Shapiro)和桑德尔(Michael Sandel)则批评协商民主忽略了政治权力和利益;艾利斯·扬(Iris MarionYoung)则认为协商民主未能处理权力的不平等问题。还有学者如斯托克斯(Susan C.Stokes)提出,协商民主有可能因为有的参与者通过策略性的政治行动操纵协商过程而变得扭曲和病态,等等。 正如这些批评本身所揭示的,我们倾向于给某一种民主模式的解释功能加载过重的负担,比如将协商民主视为投票的民主模式的替代方案,协商民主被认为既是一个沟通商谈的过程,又是一个决策机制。但是,正如埃尔斯特(Jon Elster)等人所批评的那样,协商民主其实是一个弱的决策机制,并不能为集体决策提供多少确定性,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好的沟通协商机制,却不是一个好的决策机制。这些争论启发我们: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定位协商民主?应该期望“协商”在民主政治的体系中发挥什么作用?当我们开始问这个问题时,协商民主的优势和缺陷就一目了然了:协商民主不是一个关于权力、权力配置、权力平等化和决策过程的理论,它是一个有关回应异议、形成偏好的理论。 当然,有一些研究已经提出了如何定位协商民主的问题,比如有关协商民主的一些中观理论追问投票和商谈追求什么目标,但是这些理论大多变成了多种模式的糅合;还有一些理论回到了系统论的思维,尤其是对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的重新发掘,认为协商民主是镶嵌在已有的制度和机构之中并在不同的层面、依据具体的机构设置发挥作用的。但是,这些中观理论和系统论的思维都存在一个问题,即它们涉及的问题过于复杂,因此呈现出杂糅和难以清晰驾驭的特点。 刘玲斐和张长东:您认为协商不应该被视为一个决策机制,这非常有意思。因为很多学者都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从协商中产生共识意见,进而形成决策。您能否更为具体地谈谈这一点? 马克·沃伦:正如刚才所言,协商民主被加载了太多的民主功能的负担,一是协商民主常常被认为应该具有为内部成员赋权的功能,二是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一个决策机制。因为“协商决策机制”这一语词常常使人认为协商终将导向同意和决策,并使人将沟通和决策这两个功能联合在一起,但事实上,这是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的误解。协商是一种影响力发挥的模式,即一个人通过沟通和说服使另一个人同意他的立场。因此,可以说协商是在寻求一种同意,但这种同意是否需要保证一种决策所需要的同意呢?并不是。决策需要的是一种一致同意和服从,但沟通本身并不能保证达到这个目标,尤其是那些在沟通中立场完全相反的人,似乎很难最终达成一种完全的、彻底的同意。如果非要这样要求协商,那么可能会导致发生与民主相背离的运作过程。事实上,决策所需要的这种同意是通过投票这一机制来解决的,因此协商民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投票前进行充分协商,从而使理由得到清楚的阐释,进而审慎地得出意见。先协商,再投票,这才是合适的机制。事实上,协商民主理论的缺陷(即一个民主模式被赋予太多民主功能)也正是整个民主模式研究的缺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