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及其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行伟,福建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

在人类社会系统中,政治系统处于中枢地位。和谐社会的建构,既取决于政治系统社会公共权力的推动,也有赖于政治科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模式。建构和谐社会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从政治学角度来看,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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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7)02-0092-04

      人类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至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基本方面。其中,政治系统处于中枢地位,起着协调各方、整合社会各个子系统的“统帅”作用。和谐社会的建构,既取决于政治系统社会公共权力的推动,也有赖于政治科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范式。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政治学不仅具有“文化传统的象征”的意义①,而且始终直接引导、制约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无数事实证明,以科学理性的态度认识和把握政治发展的规律,就能带来社会的繁荣昌盛,否则将给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政治学视角探析和谐社会的规定性及其建构途径较之其他学科更具有直接现实性。

      一、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是用以判断、评价政治社会特别是社会制度合理性与否的一个重要概念,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在西方政治学从古典主义到后行为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公平正义始终是众多思想家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理想国家的坐标,以此昭示政治现实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合乎理性、合乎道德的关系。而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并非只是思想家们的“玄思妙想”,而是随着其历史内涵的丰富和深化,不断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取向,引导着人类社会由野蛮向文明,由混乱无序向秩序、和谐的方向发展。

      2005年初,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表明我们党已经回归人类主流政治文化价值,是在执政理念上的一大突破。曾几何时,我们把公平正义连同自由、民主、人权等观念,仅仅看作是一种道德抽象,是资产阶级欺骗人民的虚伪口号,避之惟恐不及。而把马克思主义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关于政治和国家的个别观点绝对化、普遍化,将政治简单定性于阶级的斗争、阶级的统治,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设立的,并以此作为治国理政的金科玉律。这种“统治”、“斗争”的政治思维给中国社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一个已经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被人为地不断制造出自己的对立面,社会阶层、群体被人为地分裂为互相不可调和的对立的各个部分,进行无休止的斗争,使国家陷于长期的内乱和动荡。造成这个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以往对政治学的发展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对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及类型有意无意地不加区分。自古以来,政治学研究就存在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两种类型,即规范性和经验性两个范畴。前者探讨的是政治的价值取向以及合法化的政治组织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平正义),为人们判断政治善恶提供标准,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指示方向。后者注重的是经验材料,强调对政治事实和政治现象进行实证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解释政治。对于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而言,可能自身就包含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向。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宣传中,我们一直把二者混淆起来,或指鹿为马,导致观念的严重扭曲: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阶级剥削、阶级对抗社会特别是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政治实质的揭露和批判,当作他们的正面主张和价值追求,并在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广泛运用(直至为某些心术不正的人搞政治和理论上的实用主义提供了便利,引来社会政治生活的一连串祸害)。这样,也就把无产阶级政党在革命前后的不同历史任务等同了起来。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职能与以往剥削阶级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混为一谈,极大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是阶级消灭、国家消亡、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我们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为地制造社会分裂、大搞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主张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②,我们却不断地强化国家的专政职能和镇压职能,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则长期被弃之一旁。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社会和谐得以实现和持续的根本保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自觉顺应当今世界主流政治文化关于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准则,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积极推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一,把公平正义作为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国家意识形态和公共权力行使者必须彻底摆脱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斗争哲学”的思维定势,转变阶级统治意识,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一切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导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是以执政者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形成建立于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人们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认同。第二,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基础。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和政策制定的价值尺度,从理念上明确国家作为“居间人”必须扮演超越阶层、党派的“调停人”角色,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社会大众的职能,以使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要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能够得到切实贯彻,形成基于公民自主意识的对社会制度优越性的认同。第三,要切实保证机会平等。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必然是特权盛行、社会关系紧张、阶层冲突剧烈的不和谐社会。机会平等是平等的最低要求。人们总是置身于某种既定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要改变现状,靠的是能力、努力和机遇。执政者必须排除妨碍人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障碍,通过制定合理的制度和公共政策,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在平等的规则下参与竞争、实现发展的机会。不仅要为社会成员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平等的机会,还为他们改变自身身份提供平等机会。第四,要努力做到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所有社会主义者始终不渝的追求,是社会主义的真正价值所在。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两极分化现象。结果公平的实质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事实合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机会上的平等,还要求实现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当务之急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在继续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同时,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方向,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的被动局面,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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