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商民主对代议民主的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德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黄徐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是在批评自由主义代议民主中发展起来的,因而它是对代议民主的超越。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从强调个体理性与偏好聚合转到强调公共理性与偏好转换上;第二,它从关注选举与统治权合法性转到关注讨论与政策合法性上;第三,它从重视授权和约束权力转到重视参与和行使权力上;第四,它从注重单一的形式性平等转到注重复合的包容性平等上。这种转变表明,代议民主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协商民主则是一种强意义的民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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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以来,关于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或曰选举民主①)的关系问题,在学界就一直存在着分歧。目前,中国学术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代议民主的补充和完善。人们之所以持这样的看法,原因之一是他们没有看到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在性质上的重大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二者基本差异的探讨,说明协商民主是对代议民主的超越,是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更高形式。

       一、从强调个体理性与偏好聚合到强调公共理性与偏好转换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是公民在公共事务上为达成公共决策所进行的公共选择活动,而这种选择本质上体现的是公民集体的意志或偏好。然而,由于公共选择是一种集体行为,所以如何把差异众多的公民个人偏好聚合成为集体偏好,历来是民主理论关注的重要问题。近代的代议民主理论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对偏好聚合的理解也深深打有自由主义的烙印。在自由主义看来,公民拥有并实现自己的偏好既是个人自由的体现,也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政府应中立地对待各种偏好;另外,对于信奉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来说,个人的幸福或快乐依赖于个人偏好的实现,社会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也即个人幸福)的相加,因此,当个人之间的偏好发生冲突时,公共选择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运用到民主程序中,就是通过选举表达和聚合公民的偏好使之成为公共政策。这样,“民主政治仅仅是各种私人利益与偏好之间的竞争。”②“民主的目标就是将分散的个人偏好尽可能通过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方式聚合成为集体的选择。”③总之,代议民主的主要预设之一是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偏好,并且这些偏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影响政治议程,而民主则是聚合公民偏好的工具。

       代议民主对个人偏好的预设与它对个体理性的预设密不可分,而个体理性背后预设的则是个人自主。自主被自由主义者“想象为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自利的、理性的”。④他们强调,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他是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最佳裁判者;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至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⑤因此,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偏好也是正当的。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理想的自主生活主要体现在私人领域中,因此,他们的基本主张是限制公共领域,保护和扩大私人领域。至于在必不可少的公共领域中如何体现个人的自主,他们的基本思路是把公共事务交由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的代表来管理,而代表只是选民偏好的传达者,选举的结果体现的就是选民偏好的聚合。

       与之相对,协商民主理论则认为,偏好不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有高低之别,它的形成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用卡斯·森斯坦的话说,“偏好是已知信息、消费模式、法律规则以及各种社会压力等变量的一个函数。”⑥在公共事务中,有些选民的偏好可能仅仅注重个人的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满足这些偏好可能会既损害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损害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因此,如果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话,就需要在协商的过程中转换自己的偏好,使之能够体现公正并反映公共利益。如艾丽斯·杨所说,“由于某些个人或者群体最初通常会通过各种忽视或者消除其他人正当利益的方式来构建他们的利益与偏好,所以,这种对他人的负责就意味着,他们必须经常改变或转化他们的利益与偏好,以至于这些利益与偏好可以作为符合正义的方式被公开地表达出来。”⑦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协商的过程,就是偏好转变和整合的过程。

       这两种民主理论在偏好问题上的认知差异背后隐含的是两种理性观的差异,前者强调的是以私利为导向的个体理性,而后者重视的则是以公益为旨归的公共理性。当然,这不是说协商民主轻视、甚至无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而是说协商民主力图说明,参与政治不是为了纯粹的私利,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有利于个体长远利益的公共利益。在他们看来,公民及其代表在公共事务中,只有依据公共理性和公共理由进行协商才有可能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

       实际上,代议民主模式强调的个体理性只是一个理论假设,也即它只是假设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利益,但它并没有一种机制去检验这种理性本身。因为,人们在表达偏好时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解释任何动机。“有些偏好可能是由自利所激发的,有些偏好则可能是由对他人的利他主义的照顾所激发的,有些偏好还可能是由公平游戏的意识所激发的。在这些情况下,聚合模式没有提供在诸如此类的动机中进行区别的方式。在这里,也不存在通过其内容、来源或者动机来区分各种偏好性质的标准。”⑧因此,在一人一票的机制下,无论好坏善恶,各种偏好是一律平等的。毫无疑问,在这种机制下聚合出来的偏好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是没有保证的。

       但是,协商民主强调的公共理性概念是一个包含价值取向和检验机制的概念。罗尔斯曾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⑨由此可见,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保有的理性;其次,公共理性主要运用在公共领域之中;最后,公共理性主要以公共利益为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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