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中美体制比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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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家良,1963年生,杭州大学政管系政府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讲师。

原文出处:
学术季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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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行合一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模式。中美两国体制在法律地位、产生渠道、授权方式和活方式与功能体现上都存在着差别。差别的原因在于不同的制度与理论渊源。议行合一体制与巴黎公社制、苏维埃制等有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三权分立体制与北美殖民地实践相违,主要是由于人们对自由与专制的理解,对人性的认识以及独特的政府观。两国体制的文化意义是各自不同的扬善与抑恶的政治观念。文章认为,一国的历史—文化—社会与一国的体制相适应,随着社会变迁,体制需要修正、补充与完善。

       国家管理形式具体规定国家机关的基本结构、职权配置和活动方式。由于历史—文化—社会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所实施的国家管理形式有区别,从体制基本原则、运行特征及效果上考察,当代国家管理形式一般存在着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两种权力体制结构。本文试图从比较的角度,以中国和美国两个国家为例来阐述这两种体制意义之所在。

      

       一、体制结构比较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制度,在中国最为典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互有歧异,机构间权力互相制衡的制度,以美国为代表。

       议行合一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按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分析,有其相同点:(1)国家管理机构分立。不论是推行议行合一制的中国,还是实施三权分立制的美国,尽管两国根据各自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在机构内部行使的职权和设置机构数有别,但凭借着国家机关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均分设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构(下略去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行政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构;美国的立法机构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议会,行政机构是联邦政府,司法机构是联邦最高法院。(2)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独立处理权。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权法、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军事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美国宪法授予立法机构立法权和人事批准权;总统职位拥有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外交权和军事权等;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

       显而易见,议行合一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的相同点只仅仅是体制中最基本的部分,两种体制的差异却是关键性的部分。

       首先,法律地位有异。在中国,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从属于它。从权力结构看,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全国人大,另外三个机构是派生。因此,四机构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既平等又独立,不存在依附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因此,三机构无权力中心,处于相对独立又相对分散的状态。

       其次,产生渠道不同。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不由选民选择,属间接选举,美国参众两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行政机构而言,中国国务院的主要人选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由全国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是国家之首,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美国总统既是国家之首,又是政府首脑,通过直接选举(选民投票)和间接选举(选举人团)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与参众两院没有直接联系。再看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的。

       第三,授权方式存在差别。议行合一体制反映的是单一授权方式。选民通过一次性投票(五年一届)把管理国家权力授予立法机构,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管存在着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市、省、全国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样两种不同的选举,但对选民来说,授权方式是一次完成的;三权分立体制是一种复合授权体制。选民不仅在同一时期授权给不同的对象(总统或参众两院),恰逢参众两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同年,而且还在不同时期授权,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任职两年改选,总统任职四年改选。

       第四,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议行合一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四机构间的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全国人大制约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后者无权对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或交叉性的制约。管理权与责任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管理权与责任,权力不交叉,各自本身是一个权力主体,据此,可以将议行合一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单向式、集中式;三权分立体制内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同时,三机构的权力又有交叉性,因此,三机构存在着双向或多向制约,并且,制约是平等的,有互补性。总统由选民选举,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叛国等)受参众两院弹劾与罢免,参众两院定期改选,总统无权解散议会,参众两院任何一项议案要成为法律须由总统签署,除非在总统拒签后参众两院再2/3多数票通过,议案自然成为法律,参众两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名的主要行政官员,与此同时,通过立法授权、年度拨款和委员会调查等方式制约总统,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受到总统与参议院两大机构的牵制,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并对总统行政命令和参众两院议案进行违宪审查。这样,管理权与责任分散于三机构之中,三权分立体制特点可概括为双向(多向)式、分散式。根据这些特征,有人提出“1787年的制宪会议并未创立一个三权分立的政府,所建立的只不过是一个各系统分享权力的政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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