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15)06-0015-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全球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的专业性,成为诸多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议程。政策层面上,各国纷纷出台统一的教师专业标准;①理论层面上,从概念、策略等角度探讨如何推进教师专业建设的研究蓬勃发展。② 然而,作为实践中的能动者,教师并非仅仅被动地接受自上而下的标准规限;也无法在复杂的工作场景中按照研究者预想的方式开展专业活动。他们的真实专业实践,是面对外部变革的诸多要求,透过调适与对话所逐渐形成的。此种对专业工作意涵的理解,不同于政策所“要求的专业性”,也不同于研究者提出的“规定的专业性”。然而,我国已有的研究却很少关注教师在具体实践场景中对“实行的专业性”的解读。[1]而正是此种实行的专业性,才是教师真实的风貌与工作状态的表述,也是指向于教师发展的政策与研究的实践根基。有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对上海市两所学校的个案研究,探讨教师对自身专业性的理解,特别以问责为背景,分析教师专业性各维度的实践样态。文章最后将为问责及教师发展政策提出建议。 一、问责:教师工作的制度脉络 教育的各利益相关者能否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是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要素之一。[2]当前,从各国的教育实践观之,透过问责的方式提升学校与教师、的工作投入,使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按履行责任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对于教师而言,正是形形色色的加诸于他们身上的问责要求,促使他们不断地调整与形成实际的工作状态。 (一)教育问责的概念与分类 从概念层面上,并不存在对问责的一致界定。一般认为,问责的核心意义是,被要求就自己的行动“给出说明”。[3]在教育实践中,它通常被从三个角度加以运用。其一,问责作为报告。此处的问责,往往与财政及表现审查联系起来,被问责方要提供与学校教育相关的各种结果数据。其二,问责作为技术过程。此观点认为需要解决的是如何以一种合理的花销得到预期的产出这一技术问题,即要实现教育效率的最大化。其三,问责作为一种政治过程。其中假定不存在一致的教育目标,问责意味着学校要为特定的群体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结果。而最终向谁负责,则取决于政治过程中对不同群体的偏好。[4] 事实上,对于问责的不同理解方式,与人们思考与回答以下问题的倾向有关,即谁向谁,对什么负责,如何负责以及承担何种后果。实践中,基于对这些维度的相异回答,教育中形成了不同的问责形式(见表1)。
(二)教育问责的实施 在具体的政策层面,以英、美、澳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视表现式问责、市场问责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中,表现式问责主要透过全国统一的课程与基于标准的考试、学校检查与命名、教师专业标准及测评等实现。市场问责,则透过学校排位及与之相关的家长择校得以落实。在我国,政策层面上,2006年《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建立教育问责制的动议,并将问责的主要对象指向于国家相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由此推进了问责向法制化与制度化方向的发展。在现实的运作层面上,虽然过往的教育政策中并无明确的问责概念,但一些做法中却渗透着相关的意念,大致表现在如下方面(见表2)。
基于类似的问责实践,国家可以在远距离监管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学校中的教学与学习朝向总体目标方向发展。[7]值得注意的是,致力于教育目标达成的政策工具,如各种学校命名、评估等,也可能间接地带来负面的政策效应。如家长对学校的选择,往往是基于学校在统一考试中的表现及学校的称号进行的;而择校引发的不同学生资源的差异性分布,又可能进一步加剧不同学校的成就与表现分层。由此,无论是有清晰政策意图的表现式问责,还是与之相联系的非意料之中的“仿市场化”问责,它们均以相互促动与强化的方式存在于实际的教育管制之中。对于学校与教师而言,他们不仅需要按照正式的问责标准工作以满足政府的要求;也需要应对非正式的源于仿市场化竞争的生存压力,教师的专业性经受着冲击与改变。 二、教师专业性:结构与形态 一般认为,教师专业性是“专业人士所表现出来的举止和风范”,[8]它包括三个核心维度:知识、自主与伦理。专业知识是与教学与学习相关的一系列知识与技能,它们可以指引教师的日常教学。自主与专业权威,是基于专业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而由顾客所赋予的,它使得教师可以在复杂的教育与教学环境中,不受外界的干扰,按照专业的判断开展工作。而鉴于教师面对的学生易受伤害,且教育关乎学生的身心成长,因而需要相应的伦理规范以保证专业人员能够以学生的利益为重,并合理地平衡个人与服务对象的利益。[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