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15)04-0109-11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6456/j.cnki.1001-5973.2015.04.012 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浓重的乡土本色,以农立国的社会现实决定了乡村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乡村是中国数千年社会发展的缩影,即便在19世纪末期出现的“许多地区级的城市、县首府,只不过是一些没有围墙和衙门的大乡村”①。乡村既是璀璨的古代文明的发展源头,也是流变的现代文化的发展根基。乡村教化在历史发展中演绎着中国古代社会教化的方式和基本特征。 一、古代乡村教化的历史进程 中国乡村教化的历史是社会主导价值观念深入民心、化民成俗的历史,也是社会教化不断走向深入,真正影响民众生活的历史。乡村教化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社会教化的历史进程。 1.儒家教化思想的形成 教化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原初的教化思想萌芽于周代,而影响我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儒家教化思想则确立于先秦时期。 原始人群为了维持生存,需要将累积的生产和生活经验传授给年轻一代,这种原始的教化活动与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相伴而生,并与生产和生活实践融为一体。“个体生活在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等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②原始社会的教化经历了从自然教化到自觉教化的发展过程,其内容具体包括:第一,生产经验的传授。从简单的工具制作到取火构巢、合作狩猎、农耕播种等各种与生产相关的经验,都是原始初民社会生存的必备技能,也是教化活动的重要内容。此时的教化活动是与生产一体的,教民以生产经验的人往往被各种传说神化为圣贤之人。如《韩非子·五蠹》中记载:“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周易·系辞下第八》中曰:“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第二,生活习俗的传承。风俗习惯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在法律及监狱等强制性制度和机构出现之前发挥着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生活基本秩序的职能。“风俗的统治是原始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氏族公社中,通过共同劳动、氏族会议、吉庆节日、宗教仪式等影响每一个成员,以培养氏族成员接受民主精神的熏陶,具有尊老爱幼、服从指挥、团结协作的品德等。”③第三,原始宗教的传播。原始初民的宗教意识起源于对外部世界茫然和恐惧而产生的虚幻、扭曲印象,后来逐渐发展为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原始宗教通过各种宗教仪式和禁忌培养人们的集体意识和敬畏观念。 到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专门的教化人员和教化场所。据《尚书·尧典》记载:“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当时除设置司徒负责五常之教以外,负责教化的还有秩宗、典乐等官员。秩宗通过“天神、地祇、人鬼之礼”向民众宣扬等级尊卑观念和社会礼仪规范,典乐通过诗歌舞蹈等乐教内容养成人们“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④的社会性格,形成“神人以和”的社会秩序。就是在这一时期,负责敬老养老、教养教化的庠、序、校等古代教育场所和机构也开始形成。在原始社会种种教化活动不断发展和经验累积的基础上,至西周时期萌生了原初的教化思想。周公姬旦从夏商灭亡中总结出“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治国观念,宣称周统治者因为有德而顺承天命,“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大法胥在于此”⑤。“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体现了周代对道德作用和民众教化的重视,标志着我国古代教化思想的萌芽。 先秦时期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伴随着诸侯争霸所带来的社会动荡,文化秩序遭到破坏,各家各派从不同角度阐释自己的治世主张,从而在思想意识和社会文化领域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正所谓“周室衰而王道废,儒、墨乃始列道而议,分徒而讼”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从匡治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的严峻现实出发,在承继周代教化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儒家教化思想。孔子提倡以“仁”为核心,以重建“周礼”为社会理想,主张“克己复礼”,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引导人们遵守社会要约,安于身份角色规范,倡导一种符合各自家族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行为规范是封建统治者所倡导的“道统”的集中体现。如费孝通所说:“传统社会里的知识阶级是一个没有技术知识的阶级,可是他们独占着社会规范决定者的威权。他们在文字上费工夫,在艺技上求表现,但是和技术无关,中国文字是最不适宜于表达技术知识的文字;这也是一个传统社会中经济上既得利益的阶级,他们的兴趣不是在提高生产,而是在巩固既得的特权,因之,他们着眼的是规范的维持,是卫道的。”⑦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影响着我国封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从而决定了整个封建社会教化的整体特征。 2.礼法规约的乡村渗透 法家的教化思想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从人的“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主张以法治国,推崇刑律的教化功能。法家思想在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文教政策的导向下得到了世人的尊崇,获得了与儒家教化思想分庭抗礼乃至融合互补的社会地位。严刑律法适应了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的政治需求,有助于纠正民心、肃清恶俗的教化目标的达成。出土于云梦的秦墓竹简《语书》中明确写道:“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然而,在高度分散的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上,国家律法难以对散落的乡村居民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历代统治者将礼制宗法作为专制统治的重要补充力量加以运用。秦统治者在明文提倡法教的同时,对礼教的作用并没有忽视,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曰:“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治不彻……君鬼(读为怀,意为怀柔)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也)。”自汉代始,法治作为儒学礼治思想的重要补充,在乡村教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儒家虽主张德化,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汉以后的儒者则于法律本体的存在问题已不再怀疑,也不再反对以法为治世之具,自不再作迁而无益的坚持,既把握住支配立法的机会,于是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儒家的目的也就以变通的方式达到,而踌躇满志了。……除了法典的内容已为礼所掺入,已为儒家的伦理思想所支配外,审判决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是可注意的事实。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于是他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思想。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