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case study)指采用各种方法,搜集有效、完整的资料,对单一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过程。[1]p189个案研究方法是国内社会科学领域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但同时又是对其反思得最少的方法之一。对个案研究方法反思的缺乏,导致一些学者混淆了个案研究方法与问卷调查法的不同逻辑,常常不适当地生搬硬套调查法的抽样逻辑和评价标准来评价个案研究。例如,一些学者常常不切实际地扩大其研究个案的代表性,还有一些学者则常常照搬抽样逻辑来批判个案研究结论的代表性(普适性)。[2]简言之,个案研究的结论能不能外推,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外推,是个案研究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首先对个案研究做更细致的分类,明确每一种个案研究类型的样本代表性及其外推问题;然后,以CSSCI教育学类Top10刊物中所刊载的个案研究论文为样本,分析教育学界有关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案研究的分类及其外推逻辑 一项以样本为基础的研究,往往涉及研究结论的外推问题,因此,也就必定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个案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是个案研究中最易引起非议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个案研究结论是在什么基础上形成的,外推范围究竟有多大,外推的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确定?也就是说,个案研究中的外推逻辑是什么?它与调查研究中的推理逻辑有何不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一种学术活动的个案研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往往出现分化,因研究目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从研究目的角度看,至少可以将个案研究分为三种类型(见图1),探索性个案、证伪性个案和外推性个案研究。三种个案研究在个案代表性和外推逻辑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性,不可一概而论。 探究性个案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样本本身,通过对这一特定对象的深入研究而获得比较深刻的理解,或者获得新的知识,只不过这种理解和知识还处于初步、不确定、试探性状态。探究性个案研究是整个认识过程的初级阶段,而且是必要的阶段,因为人的认识总要不断经历从不确定到确定,从试探到确证的过程。其功能至少有二:其一,以个案的具体实例来解释和说明某种抽象的理论和观点,为后继确认性研究(进一步证实理论或假设)做准备工作,包括澄清研究问题,熟悉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主要变量,形成有待定量研究来检验的初步假设等;其二,通过个案描述和分析,揭示某种鲜为人知的现象、新生事物或事物发展的某种趋势的苗头,供其他研究者参考。[3]从逻辑基础看,探索性个案研究主要采用了假设逻辑。根据美国学者皮尔斯的观点,主要有三种逻辑推理类型:演绎、归纳和假设。其中,演绎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也常被称之为一种必然性推理,或保真性推理;而归纳逻辑是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推理,也常被称之为一种或然性(概然性、盖然性)推理,或扩展性推理。与前两种逻辑不同,假设逻辑是为解决异常和谜团而引入可能性假说的一个推理过程,是形成解释性假说的过程。皮尔斯指出,演绎逻辑证明出(prove)某物一定是(must be)什么,归纳逻辑显示出(show)某物事实上是(actually is)可操作的,假设逻辑仅仅建议(suggest)某物可能是(may be)什么。[4]p152正因为探索性个案研究采用假设逻辑,使得个案研究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显得并不重要,因为其研究结论是不需要进行外推的,或者说还没有到需要外推的研究阶段,也就无所谓外推问题。 证伪性个案研究是在方法论上最具有坚实逻辑基础的个案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但绕开了代表性问题,而且其结论外推的方向是逆向的。一般来说,正向的外推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而逆向的外推(即反驳)则不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证伪性个案研究通常需要与以往学术文献或以往的理论进行“对话”。之所以需要对话,是因为以往的文献或理论难以解释现实中的某些现象或个案,或者说,这些现象或个案与以往的文献或理论产生了矛盾,构成这些文献或理论的反例。这种矛盾或反例,就成为个案研究与以往文献或理论的“对话点”。从这个“对话点”出发,研究者通过个案研究,或者修正原有的理论,或者限定原有理论的适用性范围,或者推翻原有理论,提出一个更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新理论作为替代。证伪性个案研究的逻辑基础是卡尔·波普尔的证伪逻辑。[3]根据这个逻辑,不论有多少只白天鹅都难以完全证实“天鹅皆为白”这个普遍命题,因为它没有办法在逻辑上保证第N+1只天鹅不为白的可能性。但是,只要出现一只黑天鹅,就足以推翻“天鹅皆为白”命题的普遍性。在这里,黑天鹅就充当了反例或反证。这一反例的出现,意味着“天鹅皆为白”命题的适用性范围必须缩小(即“部分天鹅都是白的”),同时,它也意味着在天鹅这一飞禽类型中出现了新的亚类型(即与白天鹅不同的黑天鹅)。与“黑天鹅”一样,证伪性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样本也充当了过往文献或理论的反例或反证。在这里,样本的力量不在于其样本规模大小,而在于其反证性,即成为反驳或修正原有理论普遍性的有力证据。事实上,学术的发展总是在创新与反驳之中不断演进的。由于证伪性个案研究采用了证伪逻辑,同样无所谓外推的问题。
图1 个案研究的分类 外推性个案研究与上述两种个案研究不同,其研究结论具有明显的外推意图。外推性个案研究是通过对某个个案资料进行分析,然后采用归纳逻辑总结出一般结论或理论。当然,这种研究通常需要有相应理论的指导,通过个案研究发展、扩充或细化理论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那么,外推性个案研究的样本是否应具有代表性呢?对此,首先需要了解两种不同的样本代表性。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研究人员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分别采取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前者具有一定的总体代表性,后者则不具备总体代表性。具备总体代表性的样本,其研究结论就可以外推到总体,这种推论可以称之为“统计性外推”。而不具备总体代表性的样本,其研究结论就难以外推到总体。无论何种类型的个案研究,其样本都很小,抽样时遵循的不是概率抽样,而是“目的性抽样”原则,[5]自然不具有总体代表性。个案样本没有总体代表性,常常是因为总体大多是异质性的。如果有某种办法找到同质总体,那么,即使是单一个案样本也具有代表性了。例如,从一池同质的水随意抽取一杯水作为样本进行检验,其所得到的结论可以外推到整池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可以按照某种分类标准对总体进行分类,从而使得每一个类型具有某种程度的同质性。这样的个案样本尽管不可以代表整体(经验整体),但却可以代表类型(抽象类型)。由于类型是按照某种分类标准而划分出来的某一类别的现象,它包含多少个体,或者其边界是什么,是不清楚的,因此就无从制定抽样框,概率抽样也难以进行。所以,要使个案样本能够代表类型,就必须使它具有典型性,即是说,个案样本集中了某一类型现象的共同本质、特征、属性或变量。有人认为,“只有具有与众不同的典型特征的个体、事件或团体才能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6]p83实际上是对典型性的误解。简言之,外推性个案研究样本要能够成为某一类型现象的典型。[7]具有这种典型性的个案样本,就具备了“类型代表性”。“类型代表性”不同于“总体代表性”的一个根本之处在于,从具有“总体代表性”的概率样本所得到的结论进行外推时所依据的是统计规律,从具有“类型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样本所得到的结论进行外推时所依据的不是统计规律,而是比较规则。即是说,当某一个案研究的一般结论外推到同一类型的其他个案时,必须对该个案的情境与所要外推的其他个案的情境进行比较,以便确认该个案研究的一般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外推到同一类型的其他个案,从而避免把某个个案研究的结论生搬硬套到其他个案上。对于读者而言,当阅读研究结论时得到了思想上的共鸣,那自然就获得了一种认同性外推(有别于基于概率统计的统计性外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定量研究中从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是由研究者确定的,而在外推性个案研究中,从个案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大多是由读者确定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