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5)02—0029—07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5.02.005 一、美国教师教育实习制度的历史回溯 自19世纪初建立专门的师范学校以来,美国教师教育走过了教育机构从无到有、培养层次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教师教育的载体由最初的中等师范学校,发展为独立的教师学院,进而过渡到综合大学教育学院。伴随着教师教育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作为教师培养重要环节的教育实习也从自发走向自觉,逐步建立起相应的专业化实习制度,有力推动了美国教师教育的整体发展。 (一)师范学校时期教学实习活动的萌芽 19世纪以前,美国一直没有出现专门的师范教育机构,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师资培养职能是由附设于文实中学的师范班及少量导生制中学承担的。由于师范教育本身尚处于发展初期,因此当时教育实习还远未成为教师培养的规范化活动,仅有一些零散的类似于学徒制的教学实习活动,即学生跟随有经验的教师在教学工作实践中学习如何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教师。直到19世纪20年代美国出现专门的师范学校之后,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教育实习自此逐渐在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占有一席之地。 1823年,萨缪尔·霍尔(Samuel Hall)在佛蒙特州的康科特创立了第一所私立师范学校,1839年,马萨诸塞州在莱克星顿设立了全美第一所公立师范学校,由此美国进入小学师资培养的“师范学校”时期。为了提高师范生的教学实践技能,当时的师范学校设立了专门的教学实习部门(通常被称作“示范学校”),教学实习开始作为师范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出现在师范学校的教学内容体系之中。例如康科特师范学校规定,师范生在三年级的最后一个学期,须接受有关教学技能的培训,主要方式是安排师范生在教学实践机构进行教学观摩和教学实习,期间和教师一起探讨学校管理方法。 除独立设置教学实习机构外,也有部分师范学校与所在地的公立学校合作,为师范生提供教学实习的机会。这一时期,师范学校的实习活动主要是强调对教学方法、教学计划和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主要方式仍是师范生在校长或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地教学实习,实习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一年。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实习活动与师范学校出现之前的实习活动相比并没有质的变化,同样带有明显的学徒制色彩,实习组织比较松散,实习项目失于规范、不成体系,实习内容主要集中在课堂教学基本技能层面。可以说,在师范学校时期,师范生的教学实习活动还远未达到形成完整制度的层次,尚处于萌芽阶段。 (二)学院化时期实习活动的制度化发展 南北战争之后,飞速发展的美国工业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培养具有中等文化水平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公立中学,由此开始快速发展。公立中学的勃兴对师资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美国各州逐步开始提高取得教师证书的最低学历要求,以保证中学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很显然,此前以培养小学教师为主、属于中等教育阶段的师范学校已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一场旨在将师范学校升格为属于高等教育阶段的教师学院的运动由此拉开帷幕。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师范学校的数量不断缩减,到1945年仅余14所,与此同时教师学院的数量却快速增长,到1948年全美已有250所教师学院[1]92,94。至20世纪中期,美国大多数师范学校都完成了向教师学院的过渡,教师学院成为教师培养的主体,美国的教师教育发展自此进入到“学院化”时期。 以教师学院为代表的高等教师教育体系的形成,为教师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托。作为教师教育的重要环节,教育实习也在教师学院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了制度化。 在政府的法律规约层面,很多州开始对教师入职资格做出更为严格和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对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实习要求。如1918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一项关于教师职业资格的法案,法案明确规定学生只有在完成州教育厅所建议的一年实习期并经考察合格后方能获得正式的教师资格证书。这种将实习活动和教师入职资格、学生实习表现与其就业考察紧密结合起来的规定无疑提高了实习在教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实习的制度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在教师学院的制度设计层面,实验学校这种新的实习模式开始逐步取代原有的“示范学校”成为这一时期实习活动的主要载体,实验学校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兴盛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实验学校与传统的示范学校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教师培养与教育研究的联系,后者仅仅局限于教学的实际锻炼,这种锻炼由于缺乏理论指导,仍然没有摆脱学徒制的教师培养范式。实验学校的实习是将教育理论学习与教育实习问题研究结合起来,这就突破了学徒制的范式,将教师教育置于理论研究的指导下,使教师教育具有了专业规范的性质”[1]112。实验学校实习模式的确立和推广,极大提高了美国教师教育实习活动的规范化程度,这种在教育理论指导下实施的实习模式已经具备了制度形成的基本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