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崩樂壞下“修辭立其誠”的變型

——兼論文學文體生成的歷史邏輯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大雷,西師範大學 文學院,西 桂林 541004 胡大雷(1950- ),男,浙江省寧海縣人;1982年在寧夏大學中文系獲得學士學位,1985年在西師範大學中文系獲得文學碩士學位後留校任教,1996年在河北大學中文系獲得文學博士學位;現爲西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西壯族自治區中國文學學會會長、中國文選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漢魏六朝文學、文讑、文體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中古文人集國》、《文選詩研究》、《詩人·文體·批評》、《中古詩人抒情方式的演進》、《〈玉臺新詠〉編纂研究》等。

原文出处:
南国学术

内容提要:

文字產生之後,從“口出”到“筆書”有了物質依據,所谓“修辭立其誠”也會有所保障。“修辭立其誠”在官民之間即書契,其作用就是“百官以治,萬民以察”,百官治事有文字依據,萬民遵法有文字指示。但到了孔子生活的春秋時代,隨着禮崩樂壞,“修辭立其誠”开始面臨挑戰並產生變型。其一,“修辭立其誠”經受着人神對話的考驗。當時,人神對話就許多“諛辭巧語,虛文蔓說”、“飾僞行詐”而不“修辭立其誠”的情況,人們通過文字載錄、依仗文字來達到“修辭立其誠”的目的,讓祝史對鬼神所說的承諾有所驗證,真正實現“薦信”。其二,“修辭立其誠”又經受着人與人關係的考驗。人與人之間講誠信而有所依憑、有所驗證,這就要定盟,以“修辭”來“定其誠”,但禮衰樂微的現實,使得在訂立盟約之事上已做不到彼此都“修辭立其誠”了,焚燒盟書、僞造盟書、違約的情況多有出現。其三,《春秋》記事以及“齊國太史簡,晉國董狐筆”的事例表明,“修辭立其誠”在“史”的撰作中又有着“實”與“義”、“法”辯證關係的糾結——既要合乎事實的“實”,又要合乎判斷事實的“義”或“法”。“修辭立其誠”的變型,體現了史學的發展。其四,“修辭立其誠”還面臨着日益成熟了的語言文字表達技巧的挑戰,臣下的“譎諫”或莊子的話語就是以不實话實說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修辭立其誠”的變型,從而有了文學文體(例如,賦、寓言等)合乎邏輯的生成。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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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辭立其誠”見於《周易·乾·文言》: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①

       有學者闡發其“本義”說,“修辭”即“反映了從巫史作辭、正辭、用辭到春秋時期政教和外交辭令的發展”,“立誠”即“主要強調歷史傳承的官守職業精神和敬慎持中的文化心理”。②如果僅從孔子“修辭立其誠”本是對《周易》的爻辭而言,而爻辭本是筮官所記占筮過的事和結果以供復查占驗的文字而言,這樣的“本義探微”是不错的。但此處討論“修辭立其誠”的前提是,如何以古典規則、普遍原理對應於先秦社會。當把“修辭”作爲“筆書以爲文”,即《禮記·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的“書”,那麽,“口出以爲言”的“實”要落實到文字的“實”之時,“修辭立其誠”纔有了文字的物質形態的保障。“修辭立其誠”的本義,其實是“修辭,見於事者無一言之不實也”③。這是社會對文辭撰作者以及各種文字撰作的一種要求。“修辭立其誠”之“誠”,直接意義就是“事”之“實”——文辭撰作者出於內心的“實”撰作文辭,所撰作的文辭達到“事”之“實”。最值得注意的是孔子提出“修辭立其誠”的時代——面對着“禮崩樂壞”的挑戰,“修辭立其誠”必然會產生種種變型。或仍是其本義的“實”,或是“實”與“義”、“法”的結合,這就是歷史學;或是“實”與“譎諫”或寓言、重言、卮言的“不斥言”、不直言的結合,這就是某些文學文體。

       一、文字應用與“修辭立其誠”

       在文字尚未出現以前,人們結繩記事、“結繩爲治”,“古者無文字,其有約誓之事,事大,大其繩;事小,小其繩。結之多少,隨物衆寡。各執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④但結繩記事有時做不到“修辭立其誠”,許慎《說文解字敘》曰:“及神農氏結繩爲治,而統其事,庶業其繁,飾僞萌生。”⑤即對某個“結繩”的“事”有“飾僞”的說法。文字產生後,結繩記事“飾僞萌生”的情況有所解決,所以《周易·繫辭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孔穎逹疏:“夬者,決也。造立書契,所以決斷萬事,故取諸夬也。”⑥有了文字,“百官以書治職,萬民以契明其事”。⑦文字使“修辭立其誠”有了物質保障,得以落“實”,官民辦事、做事有了文字依據。所以,王粲《硯銘》稱:“爰初書契,以代結繩,民察官理,庶績誕興。”⑧章太炎說:“知文辭始於表譜簿錄,則‘修辭立誠’其首也。”⑨最早的文辭多就是實用性的登記之類,要“實”。例如,財物的登記,《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前510)記載:

       己丑,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以令役於諸侯。属役賦丈,書以授帥,而效諸劉子。韓簡子臨之,以爲成命。⑩

       “書以授帥”,就是把工程預算“書”於簿册交給負責人。《左傳》昭公十八年(前524)有“書焚室”云云,就是把焚燒的房屋“書”於簿册,“書”即登記。

       章學誠(1738-1801)在解釋“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時稱:“夫文字之用,爲治爲察”(11);“古未嘗有著述之事也,官師守其典章,史臣錄其職載。文字之道,百官以之治,而萬民以之察,而其用已備矣”(12)。意思是說,文辭記載使規則固化並能夠承續下來,於是“百官”可以依規則辦事,“萬民”也知道規則。尤其是文辭記載的公開化,就是用以實行統治與百姓知曉治理規則並監督治理的。例如,刑法的訂立,魯昭公六年(前536)三月,鄭國將刑法鑄在鼎上,晉國的大臣叔向(?—前528)給鄭國的大臣子產(?—前522)寫信,信中多處說到民衆會依據公開了的、條文化的法律爭執不已:“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爲矣”;“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13)

       《國語·周語下》記載單襄公評價晉厲公“言爽,日反其信”,即說話不守信用,日漸失信於民。這是“言”的隨意性、瞬間性、易改性等特性所决定的,但用文字寫下來就不一樣了。先秦時,朝廷控制下屬官員的說話不守信用,就要他們把言語寫下來,即《韓非子·八經》所謂“言陳之日,必有策籍,結智者事發而驗,結能者功見而謀”,目的是以奏章爲依據駕馭臣子,亦即《韓非子·二柄》稱“君以其言授之事,尃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则罰”。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簡書《秦律十八種·內雜史》:“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14)就是說,一定要“筆書以爲文”,纔能有所依據。

       以上都是說,文字的產生使“修辭立其誠”能夠得以驗證。儘管如此,當歷史進入“禮崩樂壞”的孔子時代(前551—前479),文字書寫如王粲《硯銘》所說:“在世季末,華藻流淫,文不寫行,書不盡心,淳樸澆散,俗以崩沉。”(15)“修辭立其誠”在經受着各種考驗的同時,難免會產生某些變型。

       二、“修辭立其誠”與人神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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