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4)03-0094-06 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投入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责任不到位。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在其投入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强化学前教育投入中的政府责任是解决学前教育投入不足的治本之策。但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中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政府与其他投入主体的责任如何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保障和规范政府责任的履行,这些都迫切需要做出准确回应。 一、学前教育投入中的政府责任主要表现为主导作用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育投入也必然制约于一定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我国政府在较大的范围和较深的程度,内生于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学前教育的投入,缺少不了政府的主导。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作用 政府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状况,反映了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受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职能的“错位”“缺位”的影响,财政支出存在供给范围过于宽泛、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竞争领域开支比重过大。我国财政支出直接投资营利性行业的份额,在改革开放后的最高年份曾超过58%;“九五”期间高居38%以上;甚至到2002年仍然维持在30.3%的高位。二是行政管理的开支比重较大。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管理开支逐年攀升,2004年行政管理开支比重高达19.38%,与改革开放前的5.4%相比,翻了三倍还多。三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性支出等公共服务没有完全纳入政府财政供给的范围,投入明显不足。我国财政对公共事务的支出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财政支出的74.4%以上用于国防、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韩国财政的56.7%~64.6%的支出用于公共产品的支出;在新加坡,这个比例更是超过了71.6%。这是我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据统计,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始终低于0.05%,与发达国家相差数十倍,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财政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学前教育经费不足,我国学前教育经费总量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长期低于1.5%,与3.8%的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更远远低于11%的发达国家的水平。投入不足,使得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都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责任,提出要确保财政投入在学前教育投入上的主渠道作用。一是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只有将学前教育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才能使学前教育的投入不受领导偏好、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学前教育投入的稳定渠道。要明确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缩小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与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差距。二是各级政府新增加的教育经费要体现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对学前教育予以倾斜。随着政府对公共服务产品投入的增加以及财力的增强,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也逐步增加。在新增加的教育经费中,要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比例,当前是要体现对学前教育的倾斜,提高新增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的比例。三是要合理确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这是优化教育财政投入结构、保证学前教育投入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的比例偏低,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过多地集中到高等教育。今后,要根据学前教育适龄人口数和事业发展的总体需要,合理确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并逐步提高这一比例,尽快改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总经费中比例过低的现状。 (二)多渠道投入的引导作用 学前教育投入仅靠政府财政投入是难以满足需要的。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只有纯公共产品才需要政府承担全部的投入责任,而类似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可以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多主体供给的模式。同时,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看,政府无力单独支撑起庞大的学前教育需求。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成本合理分担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具有理论基础,并且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一方面,可以扩大投入总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政府失灵现象。但是,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效益的间接性、滞后性和隐蔽性特点,社会主体难以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高回报率,从而不会轻易将资金投向学前教育。这就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一是通过制定规划、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合理规划幼儿园的布局,使社会力量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有清晰的预期。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购买服务、派驻教师等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二是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提供保障。要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教育的队伍建设,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教育机构人员的培训纳入政府统一培训体系,提高他们的素质,使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基本安全。同时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办园水平。建立各级示范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之间的结对帮扶制度,逐步缩小园际差距。三是通过财政投入的引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财政资金重点投向普惠性幼儿园的制度,充分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从而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特别是改善薄弱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质量。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给予定额补贴,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保证学前教育公平。 (三)其他投入主体的规制作用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社会主体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与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制约、监督作用,更好地协调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的关系。政府对其他投入主体的规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制定学前教育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规定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幼儿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明确举办者的资质;严格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未经主管部门登记不得招生。二是因地制宜制定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包括幼儿园的编制标准和班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活动面积、园舍设施要求、办园经费、招生规模等,使各类投入主体投资兴办幼儿园有明确的标准,以确保各类幼儿园的基本要求,保证学前教育的总体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的日常管理规范,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保健、保教活动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幼儿教育机构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畴,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四是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价格规制。在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建立幼儿园分类定价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分别确定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根据一般家庭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标准,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民办幼儿园在合理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对执行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幼儿园给予财政补贴。同时允许优质民办幼儿园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收费,根据供需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审查制度、收费公示制度等,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