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批评价值观念问题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大仁,湖北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赖大仁,男,湖北师范学院文学院“楚天学者计划”主讲教授,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当代文学理论与批评研究。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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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学批评的根本特性是文学评价,而文学评价则关乎价值立场与价值观念。文学的价值内涵丰富多样,文学批评的视角及其价值观念也同样是多方面和多维度的,其中主要有审美价值观、社会历史价值观、人性价值观、道德价值观、文化价值观等,由此构成文学批评的价值观念系统。在当今社会文化变革的语境中,当代文学批评所面临的不只是批评方法创新的问题,更有批评价值观念变革带来的现实挑战。有必要从当代文学批评的理论与实践出发,对文学批评价值观念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及现实问题加以探讨。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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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1-0117-09

       文学批评在根本上是一种文学评价,它不仅关乎对文学中价值内涵的认识,更关乎文学批评的价值立场与价值观念。对于任何文学现象的评价,都不可能从它自身得到说明,而是需要放到一定的结构系统及其价值关系中才能得到比较切实的认识。从文学批评对象方面而言,文学的价值内涵是丰富多样的,由此构成彼此关联的文学价值系统。同样,文学批评的视角及其价值观念也不是单一的,与不同的观照和评价维度相关联,也会形成多维度的价值观念,由此构成文学批评的价值观念系统。在当今社会文化变革的现实语境中,当代文学批评所面临的不只是批评方法创新的问题,更有批评价值观念变革带来的现实挑战。本文拟从当代文学批评现实出发,就文学批评价值观念系统中的一些主要方面,分别对其理论内涵和价值关系以及在当今文化变革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从学理探究与现实思考的结合上试作探析。

       一、审美价值观

       在文学的价值体系中,审美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同样的道理,在文学批评中,审美价值判断也应当是最基本的价值评判。如果不能判断一部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那么也就难以说明它的整体价值,因为文学作品的整体价值是以它的审美价值为前提的。正如苏联美学家列·斯托洛维奇所说:“忽视审美的价值本质,就不能揭示美的标准。”[1](P17)而失去了最根本的美的标准,显然难以对文学作品做出准确切实的价值评判。面对当代文学发展和文学批评的现实,建构当今应有的文学审美价值观,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文学的审美价值内涵。这里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探讨。

       一是艺术的“审美形式”。对于艺术的“审美形式”及其审美价值的认识,不同的评论者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着眼点。按马尔库塞的理解:“所谓‘审美形式’是指把一种给定的内容(即现实的或历史的、个体的或社会的事实)变形为一个自足整体(如诗歌、戏剧、小说等)所得到的结果。有了审美形式,艺术作品就摆脱了现实的无尽的过程,获得了它本身的意味和真理。”[2](P196)这似乎启示我们,在认识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时,既要特别注意到文学作品在艺术表现形式方面的特点以及它所显现出来的审美特色与审美价值;同时也要注意到,这种艺术的“审美形式”,也并非完全是纯形式的,它总是与文学的表现内容相关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内容的表现效果,从而在“内容的形式化”的整体意义上显示作品的审美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的文学批评不是从过去所习惯的那种“内容与形式”二分的方式,而是从“内容的形式化”的整体意义上,深入阐释和切实评价文学的审美价值。

       二是艺术的“审美特性”。综合各种审美价值理论来看,如果要深化对于文学审美特性方面的认识,有必要注重从人学方面,即着眼于人与文学的审美关系,来看文学如何作用于人的生活与自由全面发展,从而显示其审美特性与意义价值。由此观之,文学的审美特性大致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涵。

       第一,审美具有令人愉悦的特性与价值。英国学者H.A.梅内尔在《审美价值的本性》一书中,开篇便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审美判断的本质和基础是什么?我们有什么根据,凭什么权利,按什么原则能够断定一件艺术品是好的、伟大的,或是不好的,为什么它和另一个艺术品比起来更好或更差?”作者所给出的回答是,艺术作品应当提供一种“审美的善”,而它的具体内涵则是“审美愉悦”。他说:“审美的善,或有价值的艺术品的特征,是一种在适当的条件下能够提供愉悦的事物。”[3](P1-2)在他看来,这种“审美的善”或“审美的愉悦”,并不在于某个人或某个时间所获得的快乐,而在于它能够在更广大的范围和更长久的时期给人们带来愉悦。那么很显然,这就已经不只是一种表层的、肤浅化的娱乐,而是一种具有更深层潜质的审美愉悦。

       第二,审美具有令人解放的特性与价值。真正的审美,并不仅仅停留在情感愉悦的层面,更关乎人性的解放,包括人的全部本质力量的解放和丰富发展。在西方美学史上,黑格尔率先做出“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的论断。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深刻论述了审美解放对于人的全面解放的意义和价值。后来“西马”学派的理论家们更进一步阐发了艺术对于人的感性与理性解放的意义。如马尔库塞就特别提出了艺术“审美之维”的特殊功能,他说:“艺术的使命就是让人们去感受一个世界。这使得个体在社会中摆脱他的功能性生存和施行活动。艺术的使命就是在所有主体性和客体性的领域中,去重新解放感性、想象和理性。”[2](P197)他进而认为,虽然“艺术不能改变世界,但是,它能够致力于变革男人和女人的意识和冲动,而这些男人和女人是能够改变世界的”[2](P212)。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观点来看,主体与对象世界的改变本身就是相互作用的,这并不难理解。

       第三,审美具有使人超越的特性与价值。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美并非事物本身的属性,它仅仅存在于观照事物的心灵之中。”[4](P164)从这个意义上说,审美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和理想化的性质。尤其在艺术审美中,更往往把主体的审美理想或审美超越的愿望寄托和物化在艺术创造中。如此一来,文学艺术中的审美价值,就理所当然包含着审美理想的因素,体现着审美超越或审美升华的诉求。在马尔库塞看来,这种审美升华或审美超越,与艺术批判和审美解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说:“审美升华在艺术中构成肯定、妥协的成分,虽然它同时又是通向艺术的批判、否定功能的桥梁。艺术对眼前现实的超越,打碎了现存社会关系中物化了的客观性,并开启了崭新的经验层面。它造就了具有反抗性的主体性的再生。因此,以审美的升华为基础的个体,在他们的知觉、情感、判断思维中就产生了一种反升华,换句话说,产生了一种瓦解占统治地位的规范、需求和价值的力量。”[2](P196)斯托洛维奇也认为,“既然人和社会的自由的发展物化在审美价值中,那么按照理想的人道性和人民性审美价值为理想所固有”[1](P158)。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是孤立地看待审美理想的价值,而是将其与社会理想及人的自由发展联系起来,就能够在更深广的意义上理解艺术审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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