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观的演变与当下的教育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向东(1947- ),男,湖北孝感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教育基本理论、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实践的观念在中国和西方都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演变。马克思的实践观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强调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基础地位,强调实践改变世界而解放人的价值目标,强调实践在发展和检验理论上的重要作用,赋予“实践”范畴以本体论意义。马克思的实践观传入中国后,我们主要从认识论层面对其进行了解读,教育改革在这一层面强化实践也取得了好的成果。但从实践的本体论层面看,即教育作为一种指向“人”、促进人的发展的实践活动,在“全部社会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状态,却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3)09-0015-08

       本文讨论“实践观的演变与当下的教育实践”这个话题,是出于下述两点考虑:其一,在当下的教育改革和教育研究中,“实践”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高频词,诸如对“强化实践”、“回归实践”的教育改革取向的肯定,将教育自身界定为“一种指向‘人’的实践活动”[1],探讨教育的“实践逻辑”等。那么,不同语境下的“实践”意指为何,或者借用哲学的语言询问,我们是在本体论意义还是认识论意义上使用“实践”这一范畴,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其二,当下的教育实践状况和教育发展的未来走向,无疑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这其中教育实践观是如何影响教育实践的,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的现实问题。

       “实践”一词在中国虽早已有之,但古今含义差别很大。要厘清这个重要范畴在历史上尤其在中国现代的语境中是如何发展演变的以及这种演变对教育产生了哪些影响,本文先粗略梳理西方哲学史上实践观的发展演变,并对马克思的实践观传入中国后我们的解读及所关注的问题作一点分析,以此为基础来讨论我们当下的教育在怎样实践。

       一、西方哲学史上实践观的发展演变

       讨论西方哲学史上实践观的发展演变,都会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因为是他第一个将“实践”范畴引入哲学,成为实践哲学的滥觞。亚里士多德将世上的所有事物区分为两类,即“具有不变本原的存在物”和“具有可变本原的存在物”。那些“不可改变的事物”是科学认识的对象,“科学就是对普遍者和那出于必然的事物的把握”,这里的“科学”就是一种“思辨的、静观的”理论。对于那些“有可能改变的事物”,亚里士多德则将它们分为“可被制作的”和“可被实践的”。这样,理论、实践和创制就是三种不同的活动。关于理论与实践的差别,亚里士多德说,“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实践的,它只有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寻求真理是一切思考的功用,而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2]关于实践和创制的差别,亚里士多德则指出:在实践中“有某种为其自身而期求的目的”,“这一为自身的目的也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3],而人的明智就是“关于对人的善和恶的真正理性的实践品质”;在创制活动中,创制者“进行技术的思考就是去审视某种可能生成的东西怎样生成”,“这些事物的开始之点是在创制者中,而不在被创制物中”,技术则是“具有真正理性的创造品质”。[4]

       解读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观,可以看到两点:其一,亚里士多德把“保持城邦的善”称为一种“政治生活”,并认为其价值是高于个人德性的,因为“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5],这里的实践就是一种政治-道德实践。其二,在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两者之间,理论(即对“不变本原”的研究)是高于实践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思辨活动是最强大的(因为理智在我们中是最高贵的,理智所关涉的事物具有最大的可知性),而且它持续得最久。我们的思辨比任何行为都更能持续不断”。[6]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实践”范畴并不具有本体论意义,换言之,它并不构成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

       在近代哲学的发展中,康德从理性的角度对实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批判。他将人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视为人的理性分别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应用。康德指出,“理性思辨应用的关切在于认识客体,直至最高的先天原理,理性实践应用的关切在于相对于最终的和完整的目的决定意志”[7],“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8],实践所依循的不是以经验为条件而是以自由为根基的道德法则。针对休谟提出的“因果性问题”,康德指出人的实践活动和自然界的运动具有两种不同的“因果性”,即“通过道德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由的因果性和通过自然法则确立的作为自然机械作用的因果性”[9],由此也就向人们展示了令人景仰和敬畏的两个世界:“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康德在发表了《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后,对哲学的划分作了一个辨析。他赞同“把哲学像通常那样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并指出它们是“在原则上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即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而划分的依据就是“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10]康德辨析道,“一切被设想为通过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就叫做实践上可能(或必然)的,以与某个结果的自然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区别开来”;而对于实践,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那赋予意志的原因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如果规定这原因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但如果它是一个自由概念,那么这些原则就是道德上实践的”。“前一类原则就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学说),后一类则完全独立地构成第二部分,也就是(作为道德学说的)实践哲学”。[11]在作了上述辨析后,康德批评那种“把按照自然概念的实践和按照自由概念的实践等同起来”并将它们都归于实践哲学的做法,是“一种很大的误用”。[12]因为一切技术上实践的规则“完全是从自然的理论知识那里拿来的”[13],所以它们“必须只被算作对理论哲学的补充”[14]。康德的这些论述,是针对当时关于实践问题一些争论的回答,可以被视为康德对于实践理性、实践活动和实践哲学内涵的一次回溯性总结。这些观点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