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近年来,教育质量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发展,不仅能为儿童继续接受基础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能对儿童今后的学习、成长和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持。[1]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可见,重视学前教育质量、实行学前教育监测已成为学前教育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然而,教育质量监测,尤其是学前教育质量的考核尤为困难。[2]不仅要明确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定位,监测的内容、标准、手段措施,如何推进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运作也是亟须考虑的问题。因此,本文试从制定国家标准的层面对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若干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的进行。 一、弄清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定位 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首先要明确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定位。对于学前教育质量到底应该监测什么,当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对儿童入园发展过程的监测和对学前教育结果的监测。持过程监测观点的研究者认为质量的测量应建立在说明与儿童发展结果相关联的表现指标上,而非建立在说明什么是对儿童最好的专家观点上。韦卡特提出学前教育机构高质量的表现指标包括发展合适性课程;精心挑选的教师和有效的培训;教师与学生间的合适比例;学校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关系;学校对管理、服务、健康和教育的强有力支持;具有科学评价儿童进步发展的程序。[3]米勒认为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表现指标应该包括老师、儿童和家庭之间积极的互为尊重的互动;基于学前儿童发展的知识和最新学习理论,以及基于学前儿童个体需要和兴趣而开发的课程;能够为儿童提供富有挑战性与安全性的户内外环境;允许所有群体充分参与决策和兼顾政策发展的管理实践;能清晰传播教育哲学、教育目标,并据此进行教育实践。[4] 持结果监测的研究者认为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考察学前教育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是否使儿童达到所期望的效果。所谓教育的结果有几种含义:第一种结果主要指儿童的发展,即儿童各领域发展的状况,其中认知发展可能是监测的重点,因为它被公认是儿童入学准备的重要方面;第二种结果是儿童学业发展情况,这种结果往往不是考察学前阶段的学业情况,而是考察儿童入园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对儿童入小学以后的学业的影响;第三种结果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如儿童成了合格的公民,而不是青少年罪犯,但对这种结果的考察比较困难,不仅要做长期跟踪研究,而且会受到很多不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 学前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儿童发展,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中无法回避对儿童发展结果的考察。然而,把儿童发展的结果等同于质量,同样是行不通的。对于学前教育过程的监测可以监督和监控学前教育机构更加合理地促进儿童发展,避免仅使用结果评价导致的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恶果。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仅考虑过程还是仅考虑结果都是较为片面的,而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系统观才是对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明确定位,既考虑到学校设施、教师质量对儿童的影响,同时也要关注儿童的教育成果,以此作为目标来指导和监督学前教育。 二、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的标准体系 教育质量标准是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更是指导教育评估与监测的准绳。《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儿童学习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学前教育质量标准,对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与发展非常重要。 《若干意见》指出,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同时也要注意办学条件建设,加强教育过程监督,指出“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在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时应遵循两个原则,即以儿童身心发展结果为中心和以学前机构保教条件(师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水平等)为保障。 在儿童身心发展评估方面,政府部门和学前教育研究者做出了很大努力。教育部在2012年发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以成为评价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依据。该《指南》基于对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的实践研究,建立了较为综合的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情况的评估体系。《指南》中的监测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身体健康与动作发展,社会性与情感,认知,语言与交流,美感与表现,学习品质。这六个领域反映了学前儿童发展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方面,既参考了国际经验,也考虑了我国的文化传统与我国现阶段对人才素质的期许。 在学前机构保教条件的评估方面,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标准还应该包括:1.从业人员素质标准和职责标准,主要指从业人员的就业资格、专业经验,对在儿童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中教师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进行规定;2.条件标准,主要指学前教育机构为幼儿提供的环境设施等,表现指标主要包括发展适宜性课程,即能对以儿童为导向的学习活动提供支持性环境;对教师的精心挑选和有效的培训;教师与儿童间的适当比例;学校与家庭和社区的伙伴关系;学校对服务、管理、健康和教育的强有力支持;具有科学评价儿童进步的程序等;3.效率标准,主要是以投入/产出的比例为依据评价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业绩的根据,如场地、设备、器械的使用率、合理利用的情况以及保养情况等。[5]过程性的评价标准对于衡量学前教育质量、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评估与监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健全我国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时,不可忽视对学前教育过程指标体系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