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的逻辑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应克复 1939年生,江苏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内容提要:

该文提出了西方民主发展史中的两次历史性跨越的概念:第一次是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第二次是近代民主向当代民主的跨越。文中重点分析了代议制政府下的三大矛盾是第二次历史性跨越的动力,以及进入当代民主阶段之后,西方民主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新变化和新特点。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西方民主按其自身的逻辑发展过程,经过了两次历史性的跨越。第一次是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第二次是近代民主向当代民主的跨越。两次历史性的跨越,构成了完整的西方民主史。本文对这一逻辑发展,试图作一理论性的概括。

      一、古代民主向近代民主的跨越

      从古代民主到近代民主,是西方民主发展史上的历史性大跨越。这两种民主的区别,撇开其阶级内容,简单地说,古代民主是直接民主,而近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

      直接民主是简单民主。在雅典,公民大会享有城邦的最高权力,议事会实际上是它的常设机构,司令官由它选举和罢免,法院享有与公民大众同等的权力,因为各种法院由数百名公民任陪审员,同时又是审判员,他们直接审案,并且根据多数票断案。总之,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人民大会(它分别有几种形式)所享有的权力不如雅典的公民大会,控制城邦国家权力的实际上是元老院。但平民在与贵族的长期斗争中建立了自己的人民大会(称“特里布斯民会”),设有保护平民利益的官职(称“保民官”),用以制约贵族的势力。这种民主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国家权力结构也还未明确地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往往是某一机构既享有立法权,又享有行政和司法权。如雅典的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如罗马的元老院。在这种民主制下,政事由多数人的意志裁决(雅典公民大会最为典型),因而它不免存在“极端民主”的缺陷,以致造成决策和判案上的失误。

      可见,西方古代民主是人类民主的雏型,它是简单的,质朴的,也是比较粗糙的,但它毕竟奠定了民主(“民主”词源希腊文democratia)的基本思想,即民主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从此,民主意味着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政事,共同治理国家;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

      由古代民主到近代民主,既是对古代民主的超越,也是对中世纪专制政体的超越。中世纪的专制政体到近世的民主政体,不仅在政体的阶级内容和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已大相径庭,在政体形式上更是彻底的创新。近代民主也不是古代民主在新的民主条件下的再现。近代的民族国家,由于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商品经济日盛,古代城邦的简单民主制的外壳已不适用于民主国家;而且,其中“极端民主”的缺陷也是在创建近代新型民主制时应当力求克服的。这就是构建近代民主制的任务。这是一个难题:既要贯彻人民主权的原则,使国家权力控制在人民手中,又要更新民主制的形式,克服古代民主制的局限,即更新古典民主的实践模式。面对这一难题,卢梭感叹地写道:“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问题正在于要扬弃古典的民主观念。密尔面对近代民主制抛弃了人人治理的那种观念。在《代议制政府》(1861)中作出了如下深思熟虑的结论:“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①]密尔的理论被普遍接受,成为代议制理论的经典作家。列宁也肯定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必须借助的基本形式。他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②]于是,代议制政府成了现代民主的象征。

      二、代议制政体下的三大矛盾

      然而,民主政体“是政府形式中最复杂的政体形式,因为它不得不以联合所有人的意志为肇端,以便形成一个整体,然后它不得不在共同联盟上任命一个主权者,而主权者的意志只不过是联合意志本身的体现。”[③]在代议制政体下,民意的体现和实现要经过若干环节,这就是它的矛盾性和复杂性。在诸多的矛盾中我们将之归纳为三大类矛盾:一是议会内各党派之间、多数与少数代表之间的矛盾;二是代议制政府机构之间的矛盾;三是代议制政府与人民之间,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能否清晰地看到这三大矛盾并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循着正确的途径处理好这三大矛盾,都关系着民主的质量。

      议会内党派之间的矛盾。议会是政治斗争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集合着不同阶级、不同利益、不同观念和信念的代表。社会上的不同声音都要在这里有所反响。如何将这些不同的利益和意志通过议会这架机器形成一个整体意志(卢梭称之为“公意”),这就是议会的任务。

      议会内代表的社会性必然形成不同派别。不同派别的自然形成,合法存在,由此基础上出现近世各类政党,是各国议会的普遍现象(如英国早期议会中的托利与辉格两派,美国早期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等)。议会是派别和政党的摇篮,也是派别和政党斗争的场所。正确的派别斗争是发挥议会民主的基本手段。政党开始在议会内进行活动,实现派别的政治目标,后来才扩展到社会,形成全国性的政党组织,使议会内与议会外的活动有机结合,在立法、竞选、权力的角逐以及组织政府、监督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直至今天,政党在议会内外都是政治舞台上的主角。

      处理好大党与小党(包括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对贯彻议会民主至关重要。不难想象,如果在议会内其中势力较大的一党一派压制小党小派,使之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现代民主也就成为空壳而名存实亡。议会之被视为民主讲坛,就是因为提供了发表不同意见以及各种意见彼此争辩的机会,特别对于那种反对派的意见尤其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不可能产生公正的法律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