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立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理顺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重新厘定政府、社会和国家基本概念及政府和社会基本关系的基础上,将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强政府与弱社会组成的半强国家I型、弱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半强国家II型、弱政府与弱社会组成的弱国家。虽然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常被看作是半强国家I型;但在此大类型下,中国实际上是从封建社会和文革时期的半弱政府与极弱社会,向当下的较强政府与半弱社会逐渐转变,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未来目标是最终建立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当前,除了继续推进强政府建设外,尤其需要加快强社会建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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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6-0057-06

      一、导言:政府、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要性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个参照系

      理解和理顺政府、社会和国家间的关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伴随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近、现代化的进程而开始的,这个历史可追溯到清朝末年的鸦片战争、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乃至辛亥革命、民国建立、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一直到现在的新时代;整个中国的近现代发展史,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史。而所谓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也是相对于过去几千年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而言的。中国过去五千年乃至八千年的文明史,国家治理模式一直发生着变化,但相对而言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封建皇权统治模式,这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特点,也是其长期雄踞世界的国家治理保障。但自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学东渐,由于诸如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科学、法治、宪政等近现代价值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涌入,致使中国不得不重新审视长期以来视之为理所当然的诸多传统价值和国家治理方式,从而开启了被动和主动兼具的与西方世界大规模接触交流的新历史,也开启了国家治理近现代化的新征程。

      现在谈国家治理现代化,常有两个参照系:一个将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作为参照系,主张将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看作是传统中国变革以来国家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尚未完成任务的一部分。一个则将当下中国,或离当下中国不远的国家治理的一个节点和一段实践(例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国家治理)作为参照系,这是一种更聚焦于当下的分析,认为当前国家治理仍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但无论是哪种分析,采用哪种视野,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解,除了国家政权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形式外,除了国家在不同领域和事务上的具体治理方式外,最重要的就是有关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整体性和法治性安排。因为这一国家整体性结构安排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和根本内容,也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实施以及具体治理的基础,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家的不同层次及领域的治理内容、方式和效果。

      应该说,以上两个参考系都是合理的:一方面,当下的国家治理转型是传统中国,尤其是鸦片战争以来近现代中国国家转型发展的一部分,必须把当下国家治理转型放到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历史背景下来考察,非如此则不仅不能理解当下转型的来龙去脉,亦不能理解其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另一方面,当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起点是当下的国家治理现实,是自鸦片战争后经过了一百多年近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虽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但已和鸦片战争或清朝之前的传统国家治理非常不同,可称之为半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今天继续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从今天已有的起点出发继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是要回到鸦片战争或者辛亥革命前重新开始。因此,本文所考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仍以当下中国为重点,尤其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和成就为重点,但也会适当从更长的时间、更宽的历史视野来考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以及这一进程中对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调整。

      二、政府、社会、国家及强政府、强社会和强国家的基本概念

      本文的政府是广义政府概念,包括所有党政军等涉及到公权力的组织;在英文中,这一政府概念更接近于单词State的含义。英文中的Government则往往指狭义政府,常用来指称三权分立后只涉及行政权力的部分。因此,本文所讲的狭义政府,可用Government来表示,主要指以行政机关为主的政府;但本文大部分时候所讲的广义政府则可用State来表示,包括了所有党政军以及公检法监(即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委)等政权组织。还需指出的是,State在英文中的最重要含义有两个:一指联邦(Federation)体系下的州;二指包括了Government(狭义政府)的国家政权或公权力,区别于更侧重强调领土、人民和主权等概念的国家Country。国内很多时候将State翻译为国家,这在没有和Government、Country等概念相混淆的情况下,自然没有问题,但一旦同时将State和Country都翻译为国家,就会导致很多理解上的混乱。

      本文的社会也是广义社会概念,包括一国(Country)内除政府(State)外的所有部分。具体而言,既包括市场,也包括经常和市场并列所说的狭义社会。而且,单就狭义社会而言,其包含的内容也广泛多样,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家庭、社区、大学与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各种社会组织、宗教组织、国际组织等。总之,广义政府(State)和广义社会(Society)加起来就是国家(Country)的全部内容。

      强政府、强社会和强国家的概念都是从政府、社会和国家能力(Capability)的角度来说。可是,虽然政府能力、社会能力和国家能力的概念被广为使用,但有关能力的具体界定却视角各异,争论很多。[1]由于篇幅和主题的限制,这里暂不介入这些争论,只在承认政府、社会和国家能力真实存在且可被适当测量的基础上,权宜性地将能力统一界定为政府、社会或国家采取行动和行为的各种力量的总和。如此,强政府就是政府能力强的政府;强社会就是社会能力强的社会;强国家就是国家能力强的国家。因为国家由政府和社会组成,自然强国家也由强政府和强社会组成。

      必须指出的是,在传统政治学领域,由于政府是国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学历来研究的中心,因此常把政府等同于国家(在中文背景下,常常又由上面所讲的翻译偏差所导致),或者把国家等同于政府。这就使很多人经常将对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解简化成对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在政治学传统上固然是正确的,但却和日常大众所理解的国家是包括社会所有组织、乃至领土、疆域、人口的概念有区别,在有利于承接政治学研究传统的同时,却妨碍了人们对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更清晰认识。同时,将国家和政府等同,也导致在讨论政府、社会和国家关系时,简单将国家和社会对立起来,认为国家和社会领域互相排斥、强弱互相抵消,妨碍了社会的更有效发展。因此,本文将政府和国家明确区分,将国家看作是包含了政府和社会的整体,而将政府看作是国家中不同于社会的权威性组织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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