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难题:正义原则的误读与批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清,哲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1971年《正义论》发表不久就产生了解读正义原则的争议,形成了罗尔斯难题。哈特、诺齐克、德沃金等著名学者纷纷介入其中,围绕罗尔斯难题展开的争论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难题部分地导致中国学者体系化误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其主要中文译著中,罗尔斯表述正义原则使用的“system”、“scheme”等日常量词被翻译为“体系”、“体制”、“安排”或“图式”等术语,产生了“自由体系”、“自由体制”、“自由安排”或“自由图式”等并没有真正出现于罗尔斯原著的观念;有的学者尝试用“互惠正义”来解读罗尔斯的“对等正义”,有的学者尝试以生存、自由和平等三个正义原则取代罗尔斯自由和平等两个正义原则,更多学者试图对罗尔斯正义原则揭示的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进行价值排序。然而,这些误读偏离了罗尔斯阐述正义原则的初衷,造成了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障碍。因此,准确解读罗尔斯思想和合理批判罗尔斯思想要区别开来,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一定是正确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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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理是理论的核心。原理错了,理论就不值得期待。如果错误由误读引起,那么只有纠正误读,才能避免错误。如果误读不是个别的,而是系统的,那么只有系统地纠正误读,才能恢复原理或理论的本来面目。

       通过考查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主要著作及其中文译本,笔者发现,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初始表述存在着前后不一致性和不精确性。这种前后不一致性和不精确性产生了罗尔斯难题,导致西方学者对正义原则的内容、要素、关系与细节的争议。H.L.A.哈特、罗伯特·诺齐克、罗纳德·德沃金、迈克尔·桑德尔、肯尼斯·阿罗、G.A.科恩、尤尔根·哈贝马斯、阿马蒂亚·森、玛莎·纽斯鲍姆、托马斯·斯坎伦、托马斯·内格尔、理查德·罗蒂、伯纳德·威廉姆斯、保罗·利科、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等著名学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罗尔斯难题也部分地导致中国研究者误读了罗尔斯正义原则。那种误读表面上由翻译引起,好像是一个单纯翻译问题,实际上表现了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批评和理解。这些学者主要有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万俊人、姚大志、龚群、应奇、包利民、赵汀阳、童世骏、顾肃、石元康、林来梵等。中国学者围绕罗尔斯正义原则而展开的解读和争议,在中国学术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这在赵汀阳、何怀宏等学者主张以生存、自由和平等三个正义原则取代罗尔斯自由和平等两个正义原则的主张中得到了体现,也在林来梵、姚大志等学者用“互惠正义”来解读罗尔斯的“对等正义”中得到了体现,更在万俊人和姚大志等人用基本自由体系和价值等级排序取代基本自由权利的随机组合和习惯排列的尝试中得到了体现。然而,这些解读偏离了罗尔斯阐述正义原则的初衷。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反思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解读,并就合理解读罗尔斯政治哲学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标准解读和另类解读

       罗尔斯凭借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奠定了其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西方学术界围绕该著作的批评随之展开。他们首先关注罗尔斯有关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比如,哈特关注《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以下见解值得商榷:自由只受到自由本身的限制,自由不会因为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受到限制。哈特表示,他之所以关注正义和自由的关系,部分是因为它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从职业上关心自由的限制以及那些限制的正义性或不义性。”①哈特认定,罗尔斯没有清楚解释第一个正义原则。诺齐克则批评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认为人的出身、自然天赋具有不可让渡性。他提出了这样一种论证:假如我拥有我的自我,那么我便拥有我的天赋。正如我拥有土地,那么我拥有该土地产出的物产,假如我拥有我的天赋,那么我便拥有由天赋带来的诸多好处。他表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任何群体都对他们做不得的(做了肯定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伤害)”。②德沃金则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在无知之幕下,自由平等而通情达理的各方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真实的契约,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异想天开的社会契约,把它当作在乌托邦正义理论条件下选择最佳正义观的工具……无论我们如何看待他的建议,但是它同在日常政治条件下我们当前正面临的合法性问题没有直接联系,他的正义原则与之相去甚远。”③它们只是思想实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原则。虚拟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不能把罗尔斯正义原则同现实对应起来,用前者去指导或批评现实。另外,德沃金还认为,《正义论》第二个正义原则只能算是福利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而他更关注资源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置身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人民愿意选择的将不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而是资源平等。”④罗尔斯虚心接受批评,在各种论文、讲座、《正义论》不同版本和其他主要著作中,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方式作了修订或解释。随着新著的面世,罗尔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思想得到了更广泛讨论。现在,《正义论》已被翻译成30多种语言,仅英文版就已发行50余万册。在世界范围里,尤其在英语国家,罗尔斯研究俨然成为一门显学。

       同西方学术界一样,汉语世界的罗尔斯研究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20世纪80年代,罗尔斯思想开始进入中国;现在,罗尔斯主要著作都已有了中文版,有的已经有多个版本,并且有大量以罗尔斯为主题的中文期刊论文、硕博论文及专著,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政治哲学、法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也涉及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国际关系等领域。

       《正义论》发表30年之后,安东尼·莱顿对罗尔斯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存在着解读罗尔斯的两条路径:标准解读和另类解读。依莱顿的考查,标准解读把罗尔斯正义理论纳入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之中,把它看作是柏拉图和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继续,或者说,《正义论》是《理想国》或《利维坦》的当代版本。按照这种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有四个要点:(1)罗尔斯开展的是一项哲学计划;(2)罗尔斯只是在传统哲学意义上从事哲学事业;(3)罗尔斯政治哲学以人的理性为起点,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当代版本;(4)罗尔斯整个政治哲学的目标在于证明正义的合理性。⑤因此,罗尔斯的一切工作都围绕“正义的良序社会是如何实际可能的?”这一总问题展开。他的人性或理性假说是思考该问题的出发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卢梭、休谟、康德、黑格尔、西季威克等人物,凡是涉及人性或理性假说的众多政治思想家,都成为罗尔斯参照和批评的对象。罗尔斯的工作只是那个哲学传统发展和延续中的一个环节。与标准解读相对应的是另类解读。另类解读也给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四个要点:(1)罗尔斯的研究计划不是一项一般哲学研究计划,从严格意义上讲,它甚至不属于哲学;(2)罗尔斯哲学工作是对柏拉图—康德理性主义传统的辩护;(3)罗尔斯的论证只是普通的公共证明,而不是来自人性或理性假定的哲学推论;(4)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是一种公共理性观念以及与之伴随的政治协商画面。⑥

       中国学者广泛引用罗尔斯思想,对其正义理论做出了自己的解读和批评。通过仔细考证,笔者发现,国内不同研究者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其他主要著作阐发的正义原则的解读存在出入。那些解读的出入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是互不兼容的。由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那些解读影响到汉语世界对罗尔斯思想的精确把握。罗尔斯政治哲学中原本没有“基本自由图式”、“基本自由体制”、“基本自由体系”或“基本自由安排”这样的表达式,而中国研究者则解读出了“图式”、“体制”、“安排”和“体系”。这是汉语世界的罗尔斯研究者富于想象力的“再创造”。因此按照莱顿标准,汉语世界的罗尔斯解读大多属于貌似标准解读的另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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