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议行合一”学术争论及其硬伤

作 者:
张阳 

作者简介:
张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发展。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议行合一”的学术争论所呈现出来的学术现象是非常独特的,争论的双方处在一种无法对话的状态,出现这种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争论中所包含的政治和法律的二元区分,这可以被近似地理解为争论的软伤。而相对应地,争论的硬伤是指对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表述的误读。这些误读体现在三个角度:在译文角度,译文的偏差特别是“兼管”这个无中生有的词,让双方做了无谓的消耗;在原文角度,对原文层次性推进的忽视,让争论集中在乐观主义的层次,而没有涉及悲观主义的层次;在概括角度,权力、机构、人员三个概括角度并列,将工具性的问题价值化,也就无法区分在“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前提下工具性设计的差别。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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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2)05-0082-07

      一、“议行合一”学术争论的回顾

      “议行合一”作为完整词语来描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征,最早出现是董必武在1949年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总纲的说明中,“我们的制度是议行合一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①然而“议行合一”作为完整的词语,最早出现是在边区时期,1944年林伯渠就提到:“我们现在就是要找到这样一种适当的形式,……它是唯一的权力机关,是说了就能做的‘议行合一’的机关。它是不能为其他任何组织形式所代替的。这也就是目前在中国行得通的、集中一切权力的、最高度的民主的机关。”②只不过这个时候的“议行合一”仅仅是在乡的层级实践着。“议行合一”作为我国政权机关的组织原则的合理性曾经是毋庸置疑的,但在1979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前后,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中国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根据第七、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的回忆:“对人民委员会的双重职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同志提出质疑:议行合一的体制不利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也不利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或者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③这里提到的彭真对议行合一体制的质疑,在已经公开出版的彭真的相关文献中没有找到这样的表述,只能说是个孤证。然而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对“议行合一”问题的重新审视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学者们对“议行合一”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见解,关于什么是“议行合一”,它是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不是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有着较大的分歧。④从“议行合一”争论中各方所持的观点来看,“议行合一”基本上被宪法学界所否定,⑤而政治学界对于“议行合一”的肯定,也是基于对“议行合一”概念的重新界定。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主要包括刁田丁⑥(1988)、胡伟⑦(1998)、浦兴祖⑧(1999)、林尚立⑨(2000)、杨光斌⑩(2007)、朱光磊(11)(2008)、刘建军、何俊志、杨建党(12)(2009)等等。大多数对“议行合一”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议行合一”并不仅仅是政府由议会机构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含义,它与议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分权制衡,从权力、机构、人员三个角度来看“议行合一”是“分工不分权”,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基本都肯定“议行合一”最终合一到人民主权这个应然的答案,然而也有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从政府过程的角度注意到“议行合一”的实然解释力的局限,主张当代中国议行关系的分析可以从横(空间)纵(时间)两个角度分别推进。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主要包括蓝尉青(13)(1989)、王玉明(14)(1989)、刘政(15)(1992)、蔡定剑(16)(2003)、童之伟等(17)(2003)、周永坤(18)(2006)等等。大多数持否定观点的学者都注意到了“议行合一”所带有的意识形态的因素,否定观点的核心的论证逻辑是由于职能及其所决定的组织构成、产生方式、领导体制不同,议行无法合一,强调“议行合一”原则适用于革命逻辑而未必适用于治理逻辑,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也注意到了议行关系横(空间)纵(时间)两个角度的差异,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开始就基本上不是“议行合一”的政体。不过,即使发出了“议行合一原则应当彻底抛弃”的最强音,否定观点的影响力也还只是主要局限在法学领域。

      从与“议行合一”问题相关的研究文献来看,注重立论而不注重驳论,表现出来的就是简单的正与反,即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在正反双方都承认概念变迁和制度变迁的事实的基础上,为什么还会出现正与反的对立?正反观点本来就缺乏对话,加上相关的综述性的研究文献很少,又缺乏模拟对话,这都导致“议行合一”问题的研究很难继续深入。对于“议行合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不能做简单的正与反的划分,当然这种拆分是有积极的学术意义的,如陈家刚(19)(2007)的综述就提供了这样的范例,但是将正反观点从实然与应然这两个角度的逐一拆分比较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这里暗含着的是政治与法律二元区分的问题,如钱正荣(20)(2009)的综述将“议行合一”的争论概括为权力中心和权力制约问题,这是具有理论意义的,只是没有得到充分论述。所以即使大多数的文献综述调和出来“理论合理性”加“实践局限性”的观点,也是缺乏解释力的。肯定的观点主要来自于政治学领域,否定的观点主要来自于法学领域,这两者显然是不能够实现简单调和的。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主任马丁·洛克林教授,援引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说明法律与政治相互关联、互相交融的关系状态,断言法律与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在本质上关乎政治问题”,而矫正正义则是“纯粹的法律问题”。(21)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差异,可以近似地用以理解政治与法律的二元区分,在“议行合一”问题的争论中,这种差异也是很明显的。如果借助罗伯特·达尔提供的分析框架,这种差异会更容易理解。达尔概括了政治分析的四个问题:第一,怎样行动才能达到较好的状况?第二,什么是较好的状况?区分较好状况和较差状况的标准是什么?第三,现实种种状况,不论好或差,是怎样发生的?第四,用来描述状况的关键术语意义何在?或者所作陈述的意义何在?这四个疑问代表着对于问题的不同的取向:第一个问题取向是要发现政策,即政策分析;第二个问题取向是要寻求规范、价值、标准,去判断可以提供选择的政策,即规范分析;第三个问题力求找出现实世界中各种因素之间的经验关系,即经验分析;第四个问题取向是要澄清意义,即意义分析。(22)在“议行合一”问题上,政治学领域的肯定观点和法学领域的否定观点两者在论证逻辑方向选择上就有根本差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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