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3)03-0107-08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治党理政的理念与观念也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等已经成为国内的主流话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民主、法治、权利、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行政党治理、加强政党建设,自然成为理论界争议不休的重大热点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念与实践下,是实行“政党法制、依法治党”,还是实行“政党自治、以党规治党”,还是兼而有之、实现二者的结合?比较而言,“政党法制”论者高举“法治大旗”颇具影响力与吸引力。一些学者高呼,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经验,加强政党立法、实行政党法制,甚至主张要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来规范政党。那么,什么是政党法制,政党法制的历史趋势与世界现状如何、价值追求与效力范围如何?单纯依靠加强政党立法、实行政党法制能否从根本上促进政党政治民主化、有序化?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力图从对世界政党法制的历史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概况与基本特点的分析中,来把握政党法制的核心要义、价值追求、效力范围,深刻分析政党法制、政党政治、民主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力图做到既充分肯定政党法制的历史进步性、又充分认识其政治局限性,避免“法律绝对化”、“政党国家化”(或行政化)。这无疑有助于对我国政党治理、依法执政与民主政治发展的深入认识与思考。 一、“政党法制”及其历史发展趋势 无论是从理论、实践还是从历史上看,“政党法制”都是与“政党自治”相对而言的。政党自治论者强调:政党是政治组织或社会组织、而非国家权力机关;政党应根据自己的内部规章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国家与法律不应干涉党内事务。正如有台湾学者所言:政党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运动,政党活动是活生生的生态过程;政党政治无法用“立法”规范,因为政党本身即在国会立法,而法律也随着政治势力的消长随时在改变;因此,政党政治的新秩序,是靠自然的政治势力之抗衡,而不是靠法律就可以保障起来的;政党政治的正规,是靠相互谅解的秩序和伦理,而不能单靠“立法”规范。①与此相对应,“政党法制”论者主张法律至上,强调加强政党立法、制定《政党法》、“依法治党”、实现“政党法治”。 在国内,“政党法制”是与“政党法治”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不少学者甚至将二者混用。但不同学者对“法”的理解不同,对“法治”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有的学者严格使用“法”的概念,视其为“法律”,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的法律、法令、条理等行为规范的总和;有的学者则在宽泛意义或政治学意义上使用“法”的概念,视其为“规则”,把国家法律、党内规章制度等都视为“法”。对“法与法治”的理解不同,决定了对“政党法治”、“政党法制”的理解不同。如有的学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认为,“政党法治”属于政党文明范畴、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涵盖政党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等全部政党生活,贯穿政党自身事务管理和领导——执政的整个政党行为的全过程;因此认为,“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党活动的总规范,依靠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核心内容是政党权的依法确立、依法行使和依法制约。②也有学者从法学意义上来理解,认为法治化就是政治制度的理性化、制度化、程序化,其实质是用制度的力量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西方政党法治化的核心就是政党地位和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③这一观点将政党法治化与政党制度化、规范化相等同。 至于“政党法制”,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政党法制,就是基于政党民主理念,对政党的宪法地位、政党的内部活动与外部活动进行宪法与法律上的分析与考量过程,表现为以宪法与法律规范政党的内部行为与外部活动,并以司法审查政党行为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过程。”④也有人从立法角度认为“政党法制是指政党接受立法部门在有关政党的地位、功能、作用、活动原则和活动规则、政党违法的处理程序及其后果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宪法条款以及形成的宪法惯例调整和规范的过程”⑤,强调政党政治、政党民主、政党制度的法制化。概言之,“政党法制”论者强调:政党地位需要法律确认、权益需要法律保护、行为需要法律规范,要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政党基本法、专项政党立法、普通法律等来全面规范政党地位、政党活动与政党行为,实行“依法治党”。他们之所以强调“政党法制”,其基本理由在于:政治伦理无法有效地规范政党政治行为,更无法实现“政党法制之形态”;⑥要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这是道德、契约、纪律所不能胜任的,必须由法律来承担。 理论界之所以存在对政党治理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治”本是一个存在认识分歧的概念,即便是在标榜具有法治传统的西方亦不曾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有的把法治理解为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有的理解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内在之德、一种道德价值、一种社会实践等;⑦有的模糊或混淆了法律、规则、规范、制度之间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治”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但其基本思想应该是明确的,即法治与人治相对、法治不等于法律、法治化不等于法律化,规则、制度、法律(制度)是三个内涵与外延、层次与使用范围不同的概念;从法律意义上看,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的统治、法律至上,法治并不等同于规则之治。另一方面,是由于对政党性质的不同认识所造成的,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视政党为一般性的民间团体时,政党的运作只要符合一般社团的规则即可,不需要另有法律来特别规范政党的运作。如果视政党为国家公器,则政党形同准政府机构,政党本身运作的健全与否,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否成熟具有重要影响;此时,国家的法律不仅应赋予政党某些特殊的地位、权利或权力,同时也应规范其运作、使之符合民主程序,以使政党的民主来带动社会的民主。⑧